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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合同法之房屋租赁合同

发布日期:2012-03-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例一】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租期三年。半年后,甲未告知乙,以2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卖给丙。此例中: ①乙无权请求宣告甲、丙间的买卖合同无效。②如果已经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且丙购买房屋时为善意(即不知房屋已经出租),则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仅请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③如果尚未给丙办理过户登记(或者虽然给丙办理过户登记,但是丙为恶意),乙依然享有优先购买权,可自知道之日起合理期间内(应为15天)请求甲以同等条件与自己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优先于丙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存在两个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丙因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例二】甲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以后,未经乙的同意,又将房屋出租给丙。后乙行使抵押权,欲拍卖该房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丙的租赁合同无效

  B. 甲、丙的租赁合同有效

  C. 丙享有优先购买权

  D. 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答案】BC(记住:先抵押后出租房屋的,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但承租人依然享有优先购买权,可以将自己弄成租赁物的所有人。)

  《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例一】张小五以自有的一套房屋作抵押向银行借款60万元,双方签署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不久,张小五隐瞒房屋已经设定抵押的事实将房屋出租给了不知情的王小六。租赁期限内,银行实现抵押权,该房屋由阮小七通过拍卖取得。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

  A. 租赁合同自始无效

  B. 租赁合同效力未定

  C. 阮小七仍受租赁合同约束

  D. 阮小七不受租赁合同约束

  【答案】ABC

  【例二】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抵押给乙,但一直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此后,甲又将该车出租给不知情的丙,租赁5年,双方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半年后乙行使抵押权拍卖汽车,被丁购得。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 丙可主张因未办理抵押登记,乙对汽车无抵押权,丁不能取得汽车所有权

  B. 丙可主张甲出卖时未通知自己,侵害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C. 丁有权基于其所有权,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D. 丁有权任意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丙返还汽车

  【答案】ABCD

  《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例一】甲因与乙结婚需要住房,甲和潘某达成协议,甲承租潘某的某套房屋三年。半年后,甲因意外死亡,乙伤心欲绝回娘家住了一年。一年后,乙回来后发现,丙居住在甲租赁的房屋中。原来,甲生前曾向丙借钱,双方书面约定,如甲届期不能还款,丙有权居住甲租赁的潘某的房屋。丙因甲未能如期还款,向潘某出示书面约定后,潘某将备用钥匙交给丙,丙搬入居住,且将甲、乙的东西搬出。此例中:①甲死亡后,作为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乙法定承受该租赁合同,即乙当然成为承租人。②基于乙之承租人地位,乙虽回娘家居住一年,但依照此法律关系,乙为房屋的直接占有人。③丙住进该房屋具有正道理由,但丙采取的方式不对,丙侵占了乙对房屋的占有,乙有权依照《物权法》第245条之规定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④丙请求住进该房屋的要求应当另行依照法律程序通过公力救济方式解决。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例一】甲分别于3月1日、3月5日、3月10日与乙、丙、丁签订了出租某套房屋的书面合同,但均未交付房屋。丁于3月12日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丙闻知后,从甲妻处骗得房屋钥匙,于3月15日搬入居住。四人因此发生争执,诉至法院。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 甲与乙、甲与丙的租赁合同因未登记备案而无效

  B. 丙有权拒绝返还房屋,因其已占有房屋

  C. 乙有权请求甲交付房屋,因其租赁合同成立在先

  D. 丁有权请求甲交付房屋,因其租赁合同已登记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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