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转载传统媒体作品或网络间转载作品,未经许可属侵权!
发布日期:2012-03-09 作者:法律顾问律师
我国现有法律对于网络转载是怎么规定的呢?
我国先后修订了《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案件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文件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最高院的这份解释肯定了网络作品转载行为是法定许可的行为。
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却取消了上述法定许可。200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删去了第三条,不再保留将著作权法报刊转载的规定适用到网络环境条件,否定了上述法定许可。
因此,2006年7月1日以前符合转载摘编条件的作品,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和出处即不算侵权;2006年7月1日以后,所有网络作品间的转载,或将传统媒体的作品转载至网络都应当经过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构成著作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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