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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进监室法律咨询解答----六监区八监室

发布日期:2012-03-10    作者:110网律师
一:犯诈骗罪累犯加多长时间刑?
(1)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1〕7号: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3)山西省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对于累犯,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40%。
后罪与前罪属同种罪行,或者比前罪性质严重的,可以在前款基础上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合并增加基准刑的幅度不得高于40%。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形确定量刑起点和增加刑罚量:
(1)诈骗数额达到2000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再增加9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诈骗数额达到3万元的,或者诈骗数额迭到2万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再增加2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诈骗数额达20万元的,或者诈骗数额达到10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再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具有《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第2、3、4、5、6、8项情形(已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除外)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50%;若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则增加基准刑的10%-20%。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若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的,则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1)流窜作案,危害一般的;
(2)诈骗生产资料,未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3)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基准刑:
(1)确因生活、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诈骗自己家或者近亲属财物的,可以根据家属、近亲属的谅解程度,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二:诈骗金额12万,已还8万,会怎样量刑?
上一个题已回答。
六:婚骗金额15万,打工得5000元,诈骗6万元,怎样量刑?
上一个题已回答。
三:中止案件最长期限是多少?
(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73条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者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对潜逃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中止审查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决定。需要撤销中止审查决定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2)高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 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四:抢劫碎尸案从犯,但有重大立功,量刑幅度是多少?
 (1)刑法: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6号)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具体调节的比例。
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
五:私刻公章1枚会怎样量刑?
 (1)刑法第280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两高关于办理 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22号
  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七:在假冒商标侵权案中,金额100万元左右,我是打工的,会怎样量刑?
  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释[2004]19号)对第213条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八条 刑法第213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刑法第213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释[2004]19号)对第214条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4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九条 刑法第214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214条规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第215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释[2004]19号)对第215条的解释:第三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5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5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220条 单位犯本节第213条至第219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八:法律上对打工的怎样鉴定是共同犯罪?与老板之间的量刑差距是多少?
山西省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对于共同犯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确定具体调节的比例。
(1)对于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对于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20%一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处罚;
(3)未区分主从犯,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九:什么是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十:服刑人员对曾经发生的抢劫案在服刑期间怎样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时效期多长时间?应该怎么办?
(1)刑法
第87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88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89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2)量刑意见:
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和稳定性、悔罪表现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具体调节的比例。
(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入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不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6)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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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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