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发布日期:2012-03-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同时,各企业主管部门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使企业的生产任务均衡合理,帮助企业解决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的实际问题。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怎样申报批准?
- 企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计算周期内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时间没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或40小时),超过
- 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北京)
- 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 广东省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
-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