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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面积登记错误,房管局被判重新发证

发布日期:2012-03-14    作者:刘世龙律师
房产证面积登记错误,房管局被判重新发证
案情简介
    19991121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案外人苏某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该合同中约定面积为620.99平方米,同时约定如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实际界定的面积为准。随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某市房地产管理局下设的产权产籍处缴纳了界定费用。200045日,某市房地产管理局下设的产权产籍处以某房(2000)第005号文件对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商品房屋面积进行了界定,确定商品房销售面积为681.25平方米。2000年,某市房地产管理局向案外人苏某颁发某房(城私)产字第28067号房屋产权证,该产权证上登记的房屋面积为620.29平方米。因该房产证的地号登记错误,被告依第三人的申请于2005725日对该房产重新核发了某房(城私)产字第94034号房屋产权证,该房产证上登记的房屋面积仍为620.29平方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某市房地产管理局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某房(城私)产字第94034号房屋产权证,并重新核发房产证。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房产测量规范》规定,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建住房(199972号通知规定: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在发放权属证书之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房地产测量和房屋面积计算。本案中,某市房地产管理局作为房地产权属部门,在发放权属证书之前应当对房产面积进行测量计算,并以其测量计算的房产面积进行产权登记。但本案被告却未按照实际测量面积进行登记,仅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案外人苏某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以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便函上所书写的面积予以登记,某市房地产管理局的登记行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据此撤销某市房地产管理局为案外人苏某颁发的某房(城私)产字第94034号房屋产权证,并重新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即民间俗称的“民告官”。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某房(城私)产字第94034号房屋产权证登记面积不实,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重新核发新的房产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⒈主要证据不足的;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⒊违反法定程序的;⒋超越职权的;⒌滥用职权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本案中,房地产管理局不认真合适房屋面积信息,以致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其具体的行政行为侵犯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故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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