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一方能否单方面撤销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财产赠与
发布日期:2012-03-15 作者:章福阳律师
本律师认为,男女一方不能单方面撤销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财产赠与条款,这里为大家作一简要阐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很多人认为,根据该规定,离婚协议中男女双方约定的对子女的赠与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办理,房产在过户到子女名下之前尚未发生物权转移,男女一方作为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其实不然。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在经双方签字后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未经对方许可不能单方面变更离婚协议,财产赠与作为夫妻财产处理的一种特殊形式,该赠与条款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只要不存在该解释第九条规定的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双方均应全面履行。
离婚协议约定财产赠与,是与男女夫妻身份的解除、其他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等诸多内容密切联系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一般是当事人自愿离婚的前提。父母将财产赠与子女通常是基于保障子女今后生活需要,或确保该财产归子女个人所有的考虑,具有特定的身份属性,故这种赠与不能向普通的赠与一样予以撤销。
综上,男女一方不能单方面撤销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财产赠与条款。子女可以依据离婚协议要求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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