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 - 谈谈犯罪未遂

发布日期:2012-03-19    作者:连会有律师


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犯罪未遂的概念,即:“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第二款规定了对未遂犯的处罚原则:“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本条第一款,成立犯罪未遂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开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故意杀人的开始举刀、掏枪,投毒的开始放置毒物,盗窃的开始伸手窃取等,这些行为开始的一瞬间就是“着手”。(2)犯罪没有得逞。所谓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没有完成犯罪。如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是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如果没有把人杀死,他就没有完成这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的未遂。(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即犯罪未得逞并不是犯罪分子自愿的,而是由于不可克服的其他原因造成的。一是客观原因,如遭到被害人强有力的反抗,遭到其他人的制止或自然力的阻碍,如纵火犯点燃房屋刚离去,恰逢天降大雨将火浇灭;二是犯罪人自身的原因,如能力不济,或作案时突然发病的;三是犯罪人主观上认识错误,如误把牛马当人杀,或投毒时误把白糖当砒霜。
 第二款是关于未遂犯刑事责任的规定。犯罪未遂所造成的实际危害一般较之犯罪既遂要轻,因此,本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高飞律师
陕西西安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