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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股东、董事最易触犯的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12-03-20    作者:110网律师

论公司股东、董事最易触犯的刑事责任
作者:张庆月律师, 作为在公司领域从事多年律师,我经常性的接触到一些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尤其是作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常常因为一些小问题,甚至在外行看起来不是问题的问题,被涉嫌刑事犯罪被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此,我在这里不得不说两句,算是友情提示各位股东、经理,千万别忽视公司经营中的存在的风险,多找专业人士进行公司风险评估,多整顿自省。否则将后悔莫及,因小失大。
下面我就日常工作经常接触的,公司股东、董事最易触犯刑事犯罪,进行分析和论证,希望对今后公司管理层有些帮助:
第一:抽逃资金罪
在公司犯罪方面,抽逃资金罪第一个荣获罪魁,是公司各发起人或股东最易触犯的罪名,这项罪名在公司犯罪领域方面很普及,几乎没有不涉嫌此类犯罪的。因为公司成立之初,大部分股东经济实力不足,注册资金大部分都是借钱支付或找代垫机构垫付,等公司注册成立后,再将注册资金抽出来,还给债权人或代垫机构。这一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很普遍,许多人认为这怎么能构成犯罪,大家都是这么做的啊?不错,大家都是这么做的,但恰恰是这一行为就涉嫌触犯我国《刑法》第159条规定,构成抽逃资金罪。我国多项法律规定,禁止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注册资金,如:《公司法》第34条明文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公司法》还在第209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这样规定,自然是保护公司之外的人利益的。因为你将公司注册资金抽走了,这个公司就成了皮包公司,一个没有经济实力的皮包公司凭什么跟他人产生业务往来,这很容易引起经济纠纷,最终导致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所以国家以刑事犯罪的形式,告知大家禁止这样做。
可能大家会问,为什么此类犯罪很普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很少呢?那是因为现在的执法人员执法不严的问题。但是假如公安机关找你错误毛病的话,这就是第一个毙命之处。之前我为某涉黑团伙担当辩护人的时候,法院在出具判决时,仅一项抽逃注册资金罪,就被判了五年有期徒刑,再加上其他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罪名,最终这位涉黑团伙头目被执行了死刑。从这个案例,你就可以看出一个门道:抽逃注册资金,是个定时炸弹,也许这一辈子不会爆炸,也许随时被爆炸。为此,再次提醒各位公司发起人、股东,尽快将公司的注册资金通过经营的方式募足,消灭这个定时炸弹。
第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第二项罪名主要针对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的,是第二大公司股东、董事最容易触犯的刑事责任。这在现实中,估计大家都不陌生,触及此类犯罪的大有人在。因为公司是独立法人,尤其是股份制公司,独立对外承担一切责任。公司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的资产应与股东、董事的财产区别分割,不能将公司的资产视为自己个人的财产。否则有涉嫌职务侵占公司资产之嫌。
涉嫌此类犯罪的,主要集中在中小企业。一些中小公司,像一些家族企业、夫妻公司或者哥们合伙开的公司,在资产方面往往不做区分。有些公司董事普遍认为,既然是自己出钱办公司,那么公司财产就应属于个人所有,个人或家庭开支可从公司中报销。实则不然,《公司法》规定,股份制公司产权归全体股东所有,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经营亏损及经营行为承担的责任。表面上股东是在用自家公司的钱,其实其行为危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同时,将公司财产占为己有,公司财产必然减少,一旦公司面临宣告破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权人受偿比例就会降低,甚至得不到任何清偿,必将危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我曾担任过此类案件的辩护人,那位涉嫌职务侵占罪的公司董事长,在法庭上一再称述,不明白在自家开的公司报销用于生活开支的22万余元,为何却涉嫌职务侵占罪。
另外,还有民事责任。如果股东将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不家区分,导致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则会产生公司人格否认后果。如果公司一旦因经济问题无力还债,则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所以,我再次提醒大家,公司是公司的资产,个人是个人的财产,应当严格加以区别。
第三:逃税罪、出售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这三项罪名,凡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凡逃避国家税收,轻则罚款、拘留,重则涉嫌了刑事犯罪。触犯此类犯罪的,几乎很普及,大到大型国有公司、小到个体工商户,每天都有此类事件的发生。此类犯罪主要触犯我国税务管理制度。世界上每个国家都规定了凡法人或自然人均有依法缴税的义务。虽然大家都知道逃税违法,但为了节省成本、都在挖尽脑汁的去逃避国家税收。
因为此类犯罪行为,大家都普遍了解,所以我不在详细称述。不过我要提醒各位股东、董事的是:国家税收是依法保障国计民生的大事,不要因逃税去触犯法律,应加强公司的生产管理,创造更多利润,这才是正道。
以上纯属个人拙见,如有错误之处,烦请大家指出和批评。我写这篇文章主要目的,主要是针对公司股东、董事,给他们一个风险提示,以加强自己公司的风险管理。

附:刑法条文

抽逃资金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职务侵占罪: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挪用资金罪: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出售发票罪: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逃税罪: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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