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交友为名诱使他人进行高额消费,构成诈骗
发布日期:2012-03-20 作者:110网律师
李某开有一家咖啡厅,一直以来生意并不十分好,他看到来店里消费的人中,有网友见面的,有相亲的,于是他想到了一个招揽生意的“高招”。他雇了王某、孙某两个较靓丽的女孩子,利用上网聊天,交友找对象为名,约见男性网友,将对方约至咖啡馆附近,并以聊天、相互了解为由将男性网友带入咖啡馆。咖啡馆内食物的价格均提高2倍。一般由王某孙某点餐,最后结账时由男性网友一人承担。如果客人钱不够,则要求写下有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等信息的欠条,或抵押手表、手机等物品。通过以上手段,短短1个月,李某获利1.5万余元。后被人举报。
国汉(北京)律师www.guohanlawfirm.com法律分析:
分析本案,需要分清楚民事欺诈、不正当竞争与刑事欺诈。众所周知,咖啡厅、酒吧等娱乐场所是高消费场所,通过正常的营销活动,由环境、服务等附加值提升商品本身的价值,在市场中获得消费者的认同,是正常的经营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经营的咖啡厅,其高价格能够得到维持,是因为通过虚构事实等行为,网上拉客等手段,诱骗不知情的顾客前来消费。这种行为,是民事欺诈还是刑事欺诈,关键在于李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首先,李某提高食物的价格,并希望通过网上拉客的方式提高经营额,从而获取了非法利益;其次,在客人无法偿付消费款时,采取了扣留客人财务,写欠条的方式,这种行为已经脱离了合法的债权,而转化成强索行为,显示了李某非法取财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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