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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2-03-22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原、被告于2008年4月相识相恋,2008年11月20日原告与被告草率登记结婚,双方并没有举办农村婚礼。婚后原告发现被告隐瞒其大于原告13岁的真实年龄和已经离过婚的事实,为此,双方经常争吵。并且被告有赌博、酗酒等不良的生活习惯,经常夜不归宿。由于双方经常争吵,导致原告怀上的孩子因此而流产。出院之后,原告搬回娘家居住,为了摆脱痛苦,原告到外地参加工作,2009年1月20日双方正式分居,在此期间原告多次打电话给被告商谈离婚事宜,双方互无往来,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本人担任原告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诉讼。

审理结果:准予原、被告离婚。

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被告承担。

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理由: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结合,双方婚前感情并未牢固,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也未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另双方于2009年1月20日开始分居,至今分居满两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至今分居满两年,符合离婚的条件,应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律师点评: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1、原告提供结婚证一份,以此证明原、被告于2008年11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

2、分居协议书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三份、收款收据十一份,以此证明原告与被告分居满两年的事实。

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但对于分居协议书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签名不是其本人行为,但未申请鉴定。法院审理之后,对几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11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原告提供的分居协议书、房屋租赁合同、收款收据十一份,从内容分析,分析协议书载明原告、被告于2009年1月20日开始分居的事实,房屋租赁合同和收款收据亦可证明原告未在晋江市居住,在外地租赁房居住的事实,结合上述三份证据,可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1月20日开始分居,至今分居满两年的事实。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1],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案件给人启示:应根据案件的争议焦点提供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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