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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三次,终判离婚

发布日期:2012-03-22    作者:徐卫东律师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某于1996年6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李**。
双方因婚前缺乏深入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性格和生活习惯差异较大,经常发生矛盾,夫妻感情破裂,并于2009年5月开始分居。原告分别于2010年3月、2011年6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均被驳回。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李**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500元;3、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某某小区2号楼3-302号房屋2一套归被告所有,所欠房贷由被告负责偿还。4、位于湖北省某市某某家园3栋4单元503室房屋一套,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45万元。
【律师观点】
原、被告因经常发生矛盾,已经分居二年多,并且已经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再和好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依法应判决离婚。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而且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符合法律规定,而且体现了方便和照顾女方和孩子的原则。
【法院裁判】
本案经过法官和律师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李某与杨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李**由杨某某抚养,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500元(于2012年3月起至李**十八周岁时止,李某于每月10日前给付当月抚养费);
三、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某某小区2号楼3-302号房屋2一套归杨某某所有(上述房屋剩余贷款由杨某某负责偿还,李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个月内协助杨某某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
四、位于湖北省某市某某家园3栋4单元503室房屋一套,归李某所有,李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给付杨某某房屋折价款四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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