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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后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舞台有多大

发布日期:2012-03-23    作者:邓世运律师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权利中最为核心、重要的的权利,由于知识和条件所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往往需要通过律师才能有效行使。在笔者看来,辩护制度尤其是侦查阶段辩护制度的进步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刑诉法修正案赋予了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更大的舞台,从而更有利、有效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刑诉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该条明确赋予侦查阶段律师辩护人身份,摆脱了现行刑诉法侦查阶段律师只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人”这样一种含糊的身份。根据刑诉法修正案第七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刑诉法修改后侦查阶段律师的定位、职责更为明确,随之而来的是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合法利益的“专门”维护者——律师有了更大的舞台,辩护律师在这个舞台上的道具则是刑事诉讼法赋予的权利。

一、根据刑诉法修正案第九条,辩护律师有权与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与现行刑诉讼法相比,刑诉法修正案增加了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通信权,较之会见权,通信这种交流方式更简便、更有利于节约成本,并且在会见权行使上更加便利,略去了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侦查机关安排这一个门槛。

二、根据刑诉法修正案第八条,辩护律师有权代理犯罪嫌疑人申诉、控告。这有助于犯罪嫌疑人在受到冤屈和不公正待遇时,获得有效救济。辩护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这赋予了辩护律师了解指控并且提出法律意见的权利,这对于辩护律师开展辩护工作极为有利。根据现行刑诉法,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罪名,但无权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至于提出意见,虽无明文授权,笔者在工作中也常常向侦查机关提出,侦查机关也会乐意接受意见书。)

三、根据刑诉法修正案第八条,辩护律师有权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逮捕前,辩护律师即有权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实践证明,逮捕前申请取保候审获批的可能性更高,犯罪嫌疑人一旦被逮捕,取保候审获批的难度往往很大)。根据现行刑诉法,律师只有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才有权申请(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拘留后、逮捕前,笔者的习惯做法是以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名义申请)。

四、根据现行刑诉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刑诉法修正案已经赋予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身份,所以侦查阶段的律师据此也享有调查取证权。但是由于该法条固有的缺陷和律师行使权利的属性不属于公权力而是属于“私权利”,这就使其在调查取证方面存在“天然缺陷”,律师调查取证的难度依然会十分大,律师调查取证的作用依然是极为有限。

五、根据刑诉法修正案第三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辩护律师有权提出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这条赋予辩护律师介入审查批准逮捕程序的权利,允许辩护律师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意见,争取不批准逮捕。现行刑诉法对此无规定,但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作出的司法解释,已经赋予律师这种提出意见的权利。笔者在实践中也尝试过在检察院审查逮捕时发表意见,并且取得很好的效果。
六、根据刑诉法修正案第四条,辩护律师有权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具有法定情形、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侦查人员的回避、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律师介入侦查阶段作出了较为进步的规定,有利于辩护律师履行其职责,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无疑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其对推进法治的实际作用,有待实践检验,作为专业从事刑事辩护法律服务的律师,笔者充满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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