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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 嘉定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刑事案件辩护律师--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2-03-28    作者:110网律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x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接受公诉机关诉被告人xxx犯敲诈勒索罪与寻衅滋事罪案x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参加了庭审,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现就本案事实和法律的使用发表如下的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xxx行为之一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辩护人对此并无异议,但应当酌情从轻量刑。
被告人xxx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案发后,被告xxx家属业已主动全额退还被害人xxx人民币xxx元,并且,被害人也谅解了被告人xxx的行为,未造成伤害后果。故,被告人xxx应当酌情从轻量刑。
二、被告人xxx行为之二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辩护人对此也无异议,但其具有法定减轻情节。
被告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嘉定区刑事盗窃案辩护专业代理律师)
但,事实是系被告人xxx防卫过当造成的。根据被告人和同案关系人xxx的供述,被告人当时并无犯罪的故意,而且,是被害人xxx先动手伤人,我方当事人逼不得已才还击,造成了被害人的轻伤结果。
况且,被告人xxx无持械的故意,作案的工具也是被害人xxx事先准备用来伤害被告人xxx。被告人xxx在被被害人xxx殴打之下才拿了被害人手上的工具对其造成了轻伤伤害,以上事实都有相关证据佐证。
三、被告人xxx无前科,系初犯,且悔罪态度好。
被告人xxx无前科,在之前,一直是个守法的公民,没有任何的劣迹或恶习 。这一次犯罪行为,是由于被告人xxx一时糊涂所致。在我会见被告人xxx时,他非常后悔自己所做的一切,并表示自愿认罪,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罚。
四、被告人xxx敲诈勒索所得之财物,已积极主动的退还于被害人,也就是说给被害人并没有造成经济损失,相对的说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并不是很严重。
五、对于被告人xxx的寻衅滋事罪,自被害人受伤后,被告人的家属也是积极主动的要求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但是由于被告人xxx之家属提出的赔偿方案,被害人不接受,以至于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
综上,希望法庭在对给被告人xxx量刑时考虑以上情节,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予以从轻判处刑罚。

xxxx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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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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