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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房子 父亲被儿子砍伤一心想儿子去坐牢 经律师辩护儿子免予刑事处罚

发布日期:2012-03-30    作者:110网律师
荆州新闻网消息(记者 许芯悦 胡海鹏)家长们都是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巴不得孩子有个好前途。可家住荆棉生活区的李先生,现在却一心想儿子去坐牢。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李先生说,53号晚上,前妻的儿子持菜刀把他砍伤。这些刀伤,就是他要儿子去坐牢的证据。李先生说出了被砍的原因:“就是因为这套房子,我一直都住在这里,她妈妈把房子买了,我找她再买回来,她不依,她就喊她儿子把我砍了。
 眼前的这套房子不大,二十多个平方,按照行情,最多只能卖五万块钱。为了五万块钱,儿子砍伤父亲,似乎有点说不过去。记者向邻居打听事情真相,对于李先生一直住在这里的说法,邻居们都笑而不语。其中似乎另有隐情。随后,记者找到了李先生的前妻肖女士和李先生所谓的儿子李某。可李某却说是继父李先生把自己妈妈肖女士逼得太狠了。
  在过去的两个月,肖女士一直为儿子砍伤李先生的事情奔走。肖女士说,儿子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前夫李先生欺人太甚:“他就是要强占那间房子,我不放手,他就天天过来吵,吵得不安宁。
  肖女士说,自己和李先生是半路夫妻,双方都曾有过一段婚姻。再次组成家庭,本该倍加珍惜,但婚后生活却是摩擦不断,就连儿子李某的身份,都受到李先生的猜疑。
  李先生:“不是我的,是她前夫的,不是我的。
  肖女士:“不是你,我可以做亲子鉴定啊,但是他说要五十万再做。
  肖女士说,儿子今年19岁了,李先生从来没有尽过做父亲的责任,也不顾家。
  肖女士:“他天天都是到外面鬼混。
  李某:“没有感受到过父爱。
  李先生:“我一直就说把孩子送走,不要在这里妨碍我。
  重重矛盾之下,十年前,两人协议离婚。当时,儿子李某和这间二十多平米的房子都留给了女方。
  离婚后,考虑到儿子长期睡阁楼,肖女士在外面另租了间房子,把房子留给了儿子住。谁知过了一段时间,李先生提出要和儿子合住。
  李某:“看他当时说自己蛮可怜,就让他住了。
  肖女士:“当时孩子说他回来了我根本就不晓得。
  李先生:“离婚了以后一直是住在一起的啊,我从来没有搬走过。
  再次同住一个屋檐下,这对父子的关系并没有得到缓和。
  肖女士:“他先是把儿子赶到阁楼睡,又说家里买的家用电器,他说是他买的,要我儿子滚,我和儿子没有办法就撬锁拖东西。
  李先生:“他们过来把家用电器都偷走了的,我还报了案的。
  随后的日子里,无休止的吵架经常在这间小屋里上演,争吵的重点就是房子的归属。
  李先生:“我要这个房子。
  肖女士:“我房子是留给儿子的,不会给他。
  去年下半年,肖女士和荆州区的一名男士走到了一起。李先生知道后,也找到那里。
  肖女士:“他跑到这里大吵大闹,把别人80岁的奶奶都快吵死。
  李先生:“我去找她谈房子的事情。
  李某:“他就在那边吵得好厉害,这又是不是我们的家。
  53号晚上,李先生和肖女士的争吵,在小区里引起了众人的围观。想到昔日李先生的种种行为,年轻气盛的李某,拿着从超市买来的菜刀,砍向了李先生。
  李先生:“我当时就昏了,是别人把我送的医院。
  肖女士:“当时是我把他送的医院。
  李某:“是压抑得太久了。
  事后,李某到辖区派出所自首。肖女士则到医院照顾李先生。
  肖女士:“我去医院看他,他说我的女人多的很,轮也轮不到你肖巧云。
  李先生:“他们现在连医药费都没有出。
  事到如今,双方的关系已经到了无法弥补的程度,二十多平米的房子,依旧是横在他们心中的一根刺。
  肖女士:“我希望他放过儿子,房子我都可以不要了。
  李先生:“我是不会放过儿子的,他要受法律的制裁,至于房子我可以不要,我走人。
  李某:“我可以坐牢,但是房子一定要归我妈,要不然我坐牢出来还是不会放过他。
  【编后】现在,肖女士已经咨询了不少律师,要是肖女士打官司要房子,可以说是百分百的胜算,但如今,就算拥有房子的肖女士也不会开心,因为搭上儿子的前途,实在是太沉重了。


       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开庭前我仔细查阅了起诉书和证据材料,参加了今天的庭审调查,对本案有了清楚的了解,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具有法定减轻和酌定从轻情节,对于被告人李某应从轻和减轻处罚。
    案发当天,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认罪态度好,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询问时能如实坦白其所犯的罪行,真诚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对被告人李某应认定为自首。法律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予处罚。被告人案发前表现一贯良好,在此之前未触犯过国家的法律,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对此,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庭审己查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不是经事前预谋准备,而是由于一时冲动,在受害人上门与其母亲发生争执、谩骂后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即受害人不法侵害在先,对本案的发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亦应减轻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本人无经济能力,其母亲积极筹措资金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己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对此,依法应减轻对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
二、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免予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
    辩护人认为,本案属于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刑事案件,此案不同于其他严重的刑事案件,受害人对事件的起因和后果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被告人是在一时情急不理智实施的伤害行为,并且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己得到受害人谅解。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很小,到案后及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具有法定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在这个前提下,法律应本着对被告人以教育为主,提高被告人的法律意识,以惩罚为辅,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故辩护人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另外,被告人李某是在父母重新组合家庭中长大的孩子,父母长期不和,缺乏对子女的关爱和教育,导致李某遇事不冷静,一时失足犯下大错。故恳请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犯罪情节和李某的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有利于其改造,给李某以改过自新的机会,在不脱离社会的条件下,既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也亲身体会到法律和社会的宽容,从而自觉的完成改造,收到了实际执行刑罚之效,又避免了因实际执行刑罚而带来的种种不良影响,真正的实现我国刑法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根本目的。因此,辩护人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免予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
上述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谢谢审判长!
                               辩护人:陈向红
                               2011129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因家庭矛盾采取过激方法,持刀伤害其父亲 身体并致轻伤,其行为己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倾其所有,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犯罪较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对其可免予处罚。辩护人辩护的有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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