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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不孝,父亲撤销房产赠与

发布日期:2012-03-03    作者:张沂峰律师
马老汉未经老伴同意将共有的房屋和土地赠与两个儿子,因儿子不尽赡养义务,马老汉要求撤销赠与,老伴张老太太以马老汉擅自赠与为由要求确认赠与无效。近日,延庆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确认原告马老汉与儿子签订的处分原告张老太太房产和土地经营权的部分内容无效。同时,对马老汉与被告签订的关于处分马老汉房产和土地经营权的部分内容予以撤销。 
    原告马老汉诉称,2004年12月,我没有和妻子协商就将共同所建的两处房产及承包地的经营权赠与二被告,同时约定由二被告对我们进行赡养,但由于二被告至今未履行赡养义务,因此要求撤销赠与。 
    原告张老太太诉称,老伴未经我同意就将我与之共有的房产和土地经营权赠与二被告,我认为侵犯了我的权益,要求法院认定该协议无效。 
    法院查明,二被告系兄弟,二原告系夫妻,二被告系二原告之子。2004年12月,原告马老汉单独与二被告签订“契约”,约定将其与原告张老太太共有的两处房产中的各两间分别赠与给二被告,并将共同经营的6.2亩承包地平均分给二被告,同时约定由二被告每月给付二原告生活费50元,超过100元的医疗费由二被告各负担二分之一。该协议签订后,二被告未按协议约定给付二原告生活费,亦未给二原告支付过医疗费。 
    法院认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在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受赠人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原告马老汉与二被告签订房产和土地经营权赠与协议,其中关于处分原告张老太太财产的部分因未征得共有人张老太太的同意,因此赠与行为无效。原告马老汉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可以实施赠与,但因二被告未能按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故原告马老汉要求撤销赠与,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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