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刑法学 >> 查看资料

犯罪现场勘查的创新实验教学改革研究

发布日期:2012-03-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6期
【摘要】犯罪现场勘查是刑事案件侦查的首要环节与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侦查工作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因此教学部门的现场勘查实验教学效果必将映射到犯罪现场勘查实战环节。因此对现场勘查实验教学的重要性必须予以充分关切,同时针对传统现场勘查实验教学模式存在的弊端,应以创新实验教学改革为目标,在师资培育、深入公安实践、合理设计实验方案及考核评价体系等方面进行实质性回应与调试。
【关键词】犯罪现场勘查;实验教学;综合性;创新性;改革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犯罪现场勘查是刑事侦查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侦破刑事案件的首要环节,在刑事侦查工作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犯罪现场勘查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整个刑事案件侦破工作的成败,也终将影响到犯罪嫌疑人是否能够被成功起诉。因此犯罪现场勘查实验教学质量的高低,也将直接映射到现场勘查实战活动,由此,犯罪现场勘查的实验教学活动成为研究对象与研究起点也就成为必然。

  一、犯罪现场勘查的界说及其任务

  犯罪现场勘查是侦查破案的基础工作,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中国秦朝就有关于犯罪现场勘查的记录,1975年出土的云梦秦简《封诊式》即是将犯罪现场封锁起来、仔细进行现场勘查的标准技术方法,其中《封诊式.穴盗》一文是有关打洞入室行窃的现场勘查,文中有不少关于手印、脚印的勘验记录{1},《封诊式.经死》和《封诊式.出子》是关于法医检验的重要资料。早在2200年前,有这样详细的现场勘查应用记录,在世界上任何国家绝无仅有。

  而在现代侦查活动中,犯罪现场勘查更是侦查程序的首要环节,其勘查质量往往影响整个案件侦查的成败与起诉的成功与否,因此其地位举足轻重。

  依据《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犯罪现场勘查是指侦查人员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其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存储现场信息资料,判断案件性质,分析犯罪过程,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破案、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提供线索和证据。[1]

  具体而言,现场勘验基本程序所含具体任务为:受理报案、现场保护、现场访问、现场勘验、现场记录(现场笔录、现场照相、现场绘图、现场录相)、现场痕迹物品的发现、提取和保存、现场搜查扣押书证物证、现场分析、侦查措施(紧急措施、基础措施、技术措施、技侦手段、信息网络利用等)。

  二、犯罪现场勘查及其实验教学的重要性分析

  公安院校、刑侦专业作为培养刑侦人才的摇篮,犯罪现场勘查课是其主干必修课程,其教学效果、现场勘查实践能力、理论与实践结合能力如何必然影响到学生今后在现场勘查实务中的实战能力,因此必须对犯罪现场勘查及其实验教学的重要性予以充分的关注。

  (一)现代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理念要求现场勘查的操作规范化

  现代刑事诉讼对程序正义的追求有超过实体正义的趋势,所谓“程序是实体之母”即彰显了程序正义这一现代诉讼核心价值。而犯罪现场勘查作为侦查活动的首要环节,作为证据调查的核心阶段,其勘查质量必将影响该阶段所提取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而要提高现场勘查质量,提高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现场勘查活动就必须遵守程序正义的要求。

  程序正义对现场勘查活动的规范作用表现于两方面,一是现场勘查的程序必须是良善、合理的,这是程序正义的形式表现,以此确保现场勘查活动所获证据的规范性与公正性,具体来讲,对现场勘查的各环节,都应制定相应合理的程序,从而保证现场勘查活动规范化、科学化。[2]二是在勘查活动中,这些良好的程序规范得到勘查主体的良好遵守,这是实体层面的程序正义,从而保证现场勘查所获证据的客观性要求。总之,现场勘查中程序正义的实现,依赖于良善合理的程序规范与行为主体对这种程序规范的良好遵守,只有二者兼具,才能确保现场勘查所获证据的客观、真实、合法。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现场勘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并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这项源自英美法系的证据规则,在当今世界主要国家及国际组织均得到良好遵守,成为人权保障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然而时至今日,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并未明确该项规则,更无证据法典予以确认,这种滞后的法律现状,导致刑事案件中大量冤假错案的发生,佘祥林、杜培武、赵作海案中被害人的一次次诡异的“死而复活”,引发了学界及广大民众对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密切关注,也引发了公安实务部门及教学部门对现场勘查环节有关言词证据、物证、书证等获取程序、方法的规范性、程序正当性的思考。

  幸运的是,在赵作海冤案之后,2010年5月30日,中央政法机关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学界解读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的确立。

  依照上述新规,现场勘验过程中所获取的证据有了更严格的审查标准,证据必须确实充分,侦查活动中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物证、书证明确予以排除。因此现场勘查中的证据勘验、固定、保全,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供述都必须依法获取,这无疑对现场勘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现代犯罪现场勘查活动高度的实践性、学科的综合性、交叉性对传统现场勘查实验教学模式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

  在现代侦查活动中,犯罪现场勘查事实上已成为一种立体侦查活动,它将现场痕迹、物证、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利用同各种刑事技术数据库、各类犯罪信息系统数据库紧密地联系起来;将现场证据的深度运用、现场重建同各种刑事科学技术实验室鉴定紧密联系在一起。现场勘查活动—包括现场访问、现场勘查检查、现场搜索、现场记录、现场分析、现场重建、实验室检验鉴定对现场勘查的支援—的完结,也才意味着证据收集主要工作环节的完结{2}。因此现代犯罪现场勘查活动已不是传统的简单意义上的现场勘验及物证检验鉴定问题,而是整合了多项侦查程序、多个信息系统及专家系统、现场证据的深度运用与相互支援配合,因此称其为“立体侦查”非常形象。

  正是由于犯罪现场勘查的“立体侦查”特点,其对其他学科知识、技术、方法的综合运用、深度运用,使其成为一门高度实践性、综合性与交叉性的学科。如此具有实践性、综合性与交叉性的学科,其实验教学如何有效开展,无疑是我们面临的一大难题。

  (四)日益严峻的刑事犯罪形势要求更加贴近实战的教学模式

  由于刑事犯罪形势日益严峻,周永康曾在2006年全国公安刑事科学技术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提高现场勘查能力、检验鉴定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实现“现场必须勘查、质量必须保证、鉴定必须准确”的奋斗目标{3}。此后,全国各地公安机关都非常重视各类犯罪案件的现场勘查工作,破案模式正由“勘查访问、摸底排队、坐堂审讯”的传统模式向“现场采证、鉴定查询、科技破案”的新模式转变,从而掀起了刑侦技术大练兵的浪潮。同时,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刑侦专业的培养目标被定位为具有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符合实战部门需要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因此,教学途径必须通过实践,实践教学必须加以创新,这样学生才能走向实战、贴近实战,将勘查理论与勘查实践相结合,转变成真正的实战能力,从而适应犯罪新形势的需要,达到该专业的培养目标要求。

  (五)现行现场勘查实验教学模式难以培育出胜任现代立体侦查的合格人才,其弊端广受诟病

  在我国,现场勘查质量低、勘查率低这一问题是不争的事实,据统计,2006年全国刑事立案465.3万起,进行现场勘查的只有150万起,勘查率仅为32.2%;而因勘查质量低下问题导致不能成功诉讼的却反向巨增,据统计,2005年至2007年末全国公安机关破获的杀人案件中,由于公安机关现场勘查不细致、未提取到有价值物证,而导致检察院不起诉的144人,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57人{4}。

  上述统计数据折射出的现场勘查问题,在全国公安系统的“模拟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考试中也得以充分暴露{5},而这种问题暴露,从教学源头上讲,也说明教学环节存在这样甚或更加深刻的问题。学界曾有人如此描述院校毕业生初次现场勘查时的状态,“眼不会看、脚不会迈、耳不会听、鼻不会闻、嘴不会说、手不会动、脑不会用、心在颤抖”{6},这仅是作为一个完整勘查程序的基本要求方面所暴露出的问题,而如果要上升到立体侦查层面,则问题就更显深沉了。

  因此现行犯罪勘查实验教学已不能胜任现代犯罪勘查的需要,其教学环节的诸多问题必须进行细致分析,方能对其进行整改、调整。

  三、传统犯罪勘查实验教学模式的病因诊断

  根据笔者多年来对我校犯罪现场勘查实验教学模式的观察、思考以及对相关文献就犯罪现场勘查实验教学改革的研究成果,其改革方向莫过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教学方法或手段的探索,如“情景模拟教学法”、“案例教学法”、“互动式教学法”、“多元化教学法”{7}。[3]二是如何有效设计现场勘查模拟实验,如模拟现场设计、组织实施、实验成绩考核及评价体系{8}。

  这些教学改革研究成果对于提高现场勘查质量及实验教学效果是有一定帮助的,但其疗效却不是显著的,有治标不治本之嫌,因为这些研究者忽视了对目前实验教学模式存在问题的深度分析,未查病因已开处方,其改革成效可见一斑。

  (一)现场勘查理论课及其实验课与其他技术基础课程的开设时间缺乏前后承接关系

  现场勘查是一个集合侦查程序与技术勘查的综合性调查取证活动,它既离不开对有关案件受理、现场保护、现场访问、现场记录、现场分析、侦查措施、搜查扣押物证等程序性活动的讲授与实验,也离不开对各种具体技术勘验手段的讲授与实验。由于其融合了侦查程序与各类具体技术勘验手段,因此该门课程开设时间应在刑事侦查学、物证技术学、刑事照相、法医学、指纹学、足迹学、枪弹痕迹检验、微量物证分析等主干课程之后开设为宜。

  但笔者对一些院校的刑事侦查、刑事科学技术等相关专业的课程安排情况进行梳理后发现,个别专业的刑事照相、物证技术学等相关技术课程开设时间滞后于犯罪现场勘查课,试想作为现场记录的重要手段—刑事照相、现场勘验的重要技术指导—物证技术学,这两门课程尚未开设,现场勘验实验课究竟是在勘验啥?是在勘验现场还是在搜查现场?笔者认为这根本不是现场勘查,其教学效果低下勿庸置疑。

  (二)现场勘查实验教学案例设计与侦查实际相脱节

  一直以来,现场勘查实验教学的案例设计都摆脱不了盗窃、杀人之类的场景设计,现场布置失真,缺乏身临其境的感觉,如清晰的红色油墨“血脚印”、“血指印”,其与侦查实际的脱节程度可见一斑。

  至于谈到如何提高现场勘查的科技含量水平,如何进行现场分析,如何重建现场,这些有关现场勘查深度运用的问题,在现行实验教学模式就更难以实现了。

  (三)缺乏独立开设的、综合性、系统性现场勘查模拟实验

  现场勘查实验教学具有理论知识综合性强、教学内容实战性强、操作训练技术性强的特点{9},是刑事科学技术专业学生前期所学各专业基础课学习效果的集中展示和综合应用。该专业学生前期所学课程,如物证技术学、刑事照相、法医学、指纹学、足迹学、枪弹痕迹检验、微量物证分析等主要针对现场勘查的某一环节进行讲授与实验,因此上述课程都是现场勘查课的理论基础课。

  但现场勘查课程并不是以往技术基础课的简单相加,而是要对以往课程进行总结并提升,进一步加强该专业学生在现场勘查活动中的规范操作与实际动手能力,以达到实战的要求。为此,如何将各专业基础课与现场勘查课合理衔接并提升现场勘查实验教学的品质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面对此难题,于是乎现行勘查实验教学沦为理论课教学中的一个附属部分,所占课时比重很少;同时其实验教学模式既不是对以往各基础理论课所涉单项项目的复习,也不是对各单项项目的综合性、系统性演练,因此从实际教学效果看,现场勘查实验教学与各专业基础课之间也是处于各自为阵状态,并未真正合理衔接。

  因此,加大现场勘查实验教学所占课时比重、独立开设综合性、系统性现场勘查实验教学课程已迫在眉睫。

  (四)犯罪现场勘查的现行实验教学模式中缺乏“全科型”[4]现场勘查实验教学师资

  现场勘查实验教学是其理论课教学与实战之间的一个桥梁,是对课堂知识、各专业基础课的综合运用和实践,也是为学生今后从事实战勘查提供必要的准备和演练。其综合性、技术性、实战性的特点对实验指导教师提出了更高的素质要求。因此指导老师必须具备多门专业课程的基本技能,才能组织、实施并完成好模拟现场勘查的实验教学活动,并在组织实施过程中避免各单项技能训练的简单相加,而须按照综合性、创新性的实验教学要求完成现场勘查实验教学,这对该门课程指导教师本身的学科知识体系及综合能力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

  而目前的状况是,对现场勘查实验教学的师资并未引起足够重视,现场勘查实验教学的指导教师选择有些随意,甚至一些尚未正式接受过刑事科学技术专业或侦查专业相关课程学科教育或未曾进行专业进修或实践培训的同志,即“无畏”地进行模拟现场布置及实验教学的活动,这未免有些草率,其实验教学效果可想而知。

  (五)实验教学的组织过程有待合理化,其考核评价体系有待优化

  现行实验教学基本采用学生分组的方式进行,以共同完成一个模拟现场的勘查。然而这种模式让一些缺乏学习热情与自觉性的学生往往有了“避重就轻”的机会,从而得不到真正的实习锻炼。如实习分组一般为8-10人,依据勘验工作需要,分别从事现场指挥、现场保护、现场访问、现场记录、物证勘验等工作,但在实践中发现,经常有一些学生在每次的模拟勘验实验中自告奋勇地主动要求承担现场警戒任务,而对技术工作总是绕行回避,这势必造成毕业学生到实务部门后即获负面评价,“只会动口、不会动手”,这种现象必须引起足够重视,在实验教学的组织实施过程中应尽量让每个学生在勘查的不同环节、不同工种方面都得到较全面的训练。

  由于目前现场勘查实验教学课时较少,所谓单项实验基本上是在前期的专业基础课中进行,如指纹学、痕迹学等;而现行现场勘查实验教学模式未再进行单项演练,也未进行真正具备“综合性、创新性”特点的实验,而不过是现场勘查理论课中后期阶段安排的实验课,该阶段主要演练完整的勘查程序与常见勘验技术方法,学生在该阶段的实验进行也主要是以分组的方式进行,其实验成绩的考核方式也流于粗犷,基本上是以学生个人平时成绩加上小组成绩所获得的分值,这种考核评价方式显然是行不通的,也达不到以考促学的效果。

  四、现场勘查创新实验教学的改革路径

  针对现场勘查实验教学存在的上述诸多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回应与调试。在笔者看来,现场勘查实验教学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的,因此应多管齐下,多措并举,方能有效提高犯罪现场勘查的实验教学效果,以达综合性、创新性、实战性的改革目标要求。

  (一)重视与加强师资力量的培养,“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

  在现场勘查实验教学改革活动中,人的因素是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根本,是教学改革的动力源泉,而其中师资质量更是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法宝。

  诚如前文所言,犯罪现场勘查实验教学所具有的综合性、实战性、操作技术性强的特点,要求教师应该是一位理论与实践结合能力强的“全科型”人才,而该学科的综合性、交叉性、边缘性也让该学科汇集了其他学科领域的知识、技术,汇集了诸多其他学科的科学家去共同面对这一交叉学科,经过多学科多年的交融,该学科已成为汇集多学科知识、技术的独立学科,其“科学”的内涵毋庸置疑。[5]正因如此,现场勘查实验课教师必须是一位知识全面、理论与实践结合能力强的人,也只有此类教师方能引领实验教学创新改革的目标。

  但这类“全科”型教师不是天生的,而是后天培育造就的。为此,分管教学领导首先应有现场勘查实验教学重要性的认识,有培育此类全科人才的先进理念与实际培养计划。其次,在该课程实验教师的选任上,应避免随意性,觉得什么人都可胜任此课实验指导是非常错误的观念,因此对于一些未经过本专业学历教育、或未经过任何培训进修的人员,首先应排除在教学人员选拔之外,其教学选任人员只能是基础扎实、知识较全面的本专业人员;再次,考虑到现有教师多是从“校门”到“校门”,未长期深入公安实务部门,因此实践能力差是普遍现象。为此,学校应经常派教师到实战部门接受不同时间不同内容的培训或进行调研,获取用于案例教学的真实案例,获取最新有关现场勘查理念、技术的发展新动向,提升对典型案例的运用与分析能力,提高对现场勘查综合性、创新性实验教学的组织与实施能力,此即所谓“走出去”战略。最后,为丰富实验教学的内容与形式,提高指导教师对现场勘查实验的组织、实施、指导能力,提高学生对实验的参与热情,及时发现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有效整改,应针对不同案例邀请实务部门的专家前来进行指导,此即所谓“请进来”战略。只有坚持这种“走出去”与“请进来”的交流互动模式,全科型的现场勘查教学人才可能诞生。

  (二)及时梳理调整教学课程计划,注意其前后承接关系

  针对前述现场勘查课程与其他技术基础课安排前后颠倒的情况 ,应及时梳理调整,其总的原则是:刑事侦查学、物证技术学、刑事照相、法医学、指纹学、足迹学、枪弹痕迹检验、微量物证分析等主干课程应于犯罪现场勘查课之前开设,主干课程可于一、二年级时陆续开设,犯罪现场勘查课于三年级下学期时开设为宜。

  (三)为刑事科学技术专业、刑事侦查专业单独开设必修学分性质的综合性、设计性现场勘查实验课

  针对现场勘查实验课课时少且与各专业技术基础课的单项实验项目各自为阵的情况,并考虑到现有实验教学模式的弊端及实战需要,必须改变以往现场勘查实验课从属于现场勘查理论课教学环节的模式,将现场勘查实验课单列出来,以综合性、设计型实验的形式开课,将其纳入必修学分,同时加大课时比例,尽可能地将勘验各子项目整合起来,让学生在自主设计中将各知识点综合起来,深化已学知识并获创新技能。为此,需加快实验教材建设,在教材编写中应积极吸收各公安院校的教材编写体例精华,积极吸收实务部门的经典案例,并在教材中进行分析点评,这样才能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将实践升华为理论。

  (四)单项实验与综合实验并重,并确保案例的典型性与逼真性

  正如前文所言,传统的现场勘查实验教学基本上沦为勘查程序的演练,前期各技术基础课所进行的单项练习事实上与现场勘查实验相分裂,在进行现场勘查实验时,不仅未进行各单项演练,事实上也未进行综合训练,而且现场勘查实验时各单项技能知识早已从记忆中消退殆尽,因此在犯罪现场勘查的综合实验教学改革中,应坚持单项实验与综合实验并重,合理确定二者的学时比例。同时,在模拟案例设计时应尽量避免前述案例太假的情形,案例选择、设计应充分考虑实战需要,体现典型性与逼真性,以调动其参与热情,从而获得实战的体验与经验。

  (五)发挥现有教学设备资源能效,借用公安系统刑事技术资源平台,开阔学生视野

  由于教学部门与实战部门工作内容的差异,二者可利用的设备资源及用途存在差异。如教学部门因为经费来源有限,加之无实际案件支撑,因此缺乏大型综合勘查设备、系统,即使存在也难以有效运行,其单一的教学演示功能难以真正发挥其实战用途。而对于公安部门,其大量的案件促成了现场勘查信息系统、专家数据库、远程控制指挥系统、现场重建系统等的大量运用与技术的深入发展。

  因此教学部门的现场勘查实验教学中,一方面要利用好教学部门现有的现场勘查设备资源,最大可能发挥其能效;另一方面,也可以采取走出去的战略,以参观学习的形式组织学生到公务实务部门去学习了解现场勘查信息系统、专家数据库、远程控制指挥系统等的运行状况及实战效果,以在刑事技术的深度运用方面开阔学生视野。

  (六)建立合理的考核与评价体系

  长期以来,犯罪现场勘查实验教学的课时较少、实验项目少,因此考核方式也比较单一,基本就是实验成绩与平时成绩汇总;而又因实验以分组方式进行,对于学生个人所评定分数难以真实反映每个学生的实习状况。

  如何建立合理的考核与评价体系,一些人对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笔者认为有借鉴之处,如赵明生等同志将犯罪现场勘查实验成绩的计算表达为:每次完成案例总评成绩A(100%)、本课期末总评成绩B(100%),具体计算如下:

  每次完成案例总评成绩A(100%)=自评(20%)+互评(30%)+老师评价(50%)

  本课期末总评成绩B(100%)=平时作业(10%)+∑每次完成案例总评成绩A/实验次数n(50%)+综合实验(20%)+综合考核(20%){8}197

  笔者认为,上述考核评价体系的合理之处在于:(1)加入了自评与互评的打分环节,有助于学生培养自主发现问题与分析问题的能力,从而能够实实在在地参与到模拟现场勘查的情境中来。(2)既注重单次模拟案例,也注重综合实验;既注重具体实验,也注重平时作业与学生综合表现,这无疑是一个比较科学、合理、全面的考核评价体系。

  五、结论

  总之,犯罪现场勘查实验教学是一个复杂而具挑战性的课程,为了达到创新改革目标,我们一方面要高度重视现存顽疾,思想上绝不能轻视;另一方面,要对症下药,全面梳理整改,同时紧抓师资培育、深入公安实践、合理设计实验方案及考核评价体系等几项核心内容,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走出一条卓有成效、经得起实践检验的犯罪现场勘查创新实验教学新路径。




【作者简介】
王跃,单位为西南政法大学。


【注释】
[1]《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公通字[2005]54号,2005年8月29日。
[2]作为形式正义在现场勘查活动的科学化、规范化表现,如《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公安机关物证鉴定规则》、《刑事照相制卷质量要求》、《现场照相方法规则》等一批规范文件。
[3]多元化教学法,即指课堂讲授、案例讨论和析疑、多媒体教学、模拟勘查等多种教学手段和方法。
[4]“全科”一词借鉴“全科医生”的概念,全科医生应具备综合性的知识、高尚的素质、丰富的生活经验、卓越的管理才能及执着的科学精神。笔者认为现场勘查指导教师在综合性知识、实践经验、模拟现场的组织与实施能力以及科学探究精神方面与全科医生的要求相同。
[5]犯罪现场勘查的各项勘验技术手段、各数据库系统、信息系统、现场重建方法等均属于法庭科学的领域,因此犯罪现场勘查是侦查程序与法庭科学技术的综合体,二者存在天然的联系。诚如“法庭科学”一词中“科学”一词所表达的含义一样,法庭科学家李昌钰博士真正的成功之处并不在乎他的神探美誉,诸如破获了多少吸引眼球的大案要案,而是纠正了人们对法庭科学的惯常偏见(即法庭科学不过是对其他学科“边角废料”知识、经验等的应用而已),使得法庭科学被普通大众及学界广泛认可,法庭科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


【参考文献】
{1}赵向欣.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指纹技术[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12.
{2}郝宏奎.犯罪现场勘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理论化—《李昌钰博士犯罪现场勘查手册》评介[J].犯罪研究,2006,(6) :3.
{3}周永康.大力加强刑事科学技术建设提高打击犯罪能力和执法水平[EB/0L].[2006-09-26]. http : //news. sina. com. cn/c/2006-09-26/182410114559s.shtml.
{4}宋鲁韬.关于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工作的思考[J].公安研究,2008,(1):36
{5}彭文.建立和完善现场勘查工作机制[J].中国刑事警察,2006,(5):25-27.
{6}雷中坚.对“犯罪现场勘查”教学活动的思考[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7,(6):131.
{7}裘树祥.现场勘查多元化教学模式及其价值刍议[J].公安教育,2003,(7) :45-47.
{8}赵明生,田素诚,吴育宝.计算机犯罪现场勘查实验案例教学模式相关问题的研究[J].福建电脑,2009,(9) :196-197.
{9}张凌云.关于《现场勘查综合模拟训练》课程教学的探究[J].警察技术,2010,(2):103.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韩委志律师
天津河西区
高洪祥律师
黑龙江黑河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刘永军律师
山西太原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