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须担责
发布日期:2012-04-01 作者:110网律师
2010年6月,黄某向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为其补缴2010年3月至6月社保费并办理社保卡;由于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保,公司应按规定承担医疗费、住院费等。黄某同时向湖里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庄华力为黄某提供了法律援助,经调查证实,公司于2010年7月2日在网上申报黄某的失业登记备案,登记的解除关系原因为个人辞职,解除关系时间是2010年6月4日。2010年7月21日,在仲裁员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厦门某工贸有限公司当场支付黄某1万元,双方争议就此终结。
法规解释: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由于黄某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办理医疗保险,致使其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有关规定,单位与参保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或单位参保人员退休、死亡的,应及时到地税管征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参保人员减员手续。单位根据员工实际离职时间办理减员申报,当月减员,次月生效,当月的社保费仍需缴纳。也就是说如果厦门某工贸有限公司在2010年6月为黄某成功办理减员申报,也要7月才生效,6月的社保费用仍需缴纳,黄某仍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同时,《厦门市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10条明确规定:外来从业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本人用个人医疗账户或现金支付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之后,其余部分由社会统筹医疗支付85%,个人现金自付15%。根据该规定,如果公司曾为黄某投保的话,黄某可获得社会统筹支付的住院医疗费为(28159-36456×5%)×85%=22385.77元(厦门市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6456元)。由于公司未依法为黄某办理医疗保险,致使其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其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工伤待遇协商未果,劳动仲裁助其获赔
- 农民工工地受伤,多次调解终获赔偿
- 农民工打工受伤成残疾,法律援助维权获胜诉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劳动工伤仲裁案,委托人获赔64万余元,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合法权
- 【工伤赔偿】周某富工伤六级赔偿案 :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助委托人拿到赔偿款
- 工亡赔偿案例简介
- 山东潍坊高速服务区工伤认定案例解析(已超退休年龄68周岁)
- 工伤仲裁申请书
- 2023年浙江省非因工死亡赔偿的最新标准和数额
- 本律师代理的一起行政撤销再审案(撤销工伤认定),现将再审申请书予以发布。
- 工作中受伤,该如何进行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下一步程序是什么?
- 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需注意的问题
- 亡父后的索赔之路
- 2023年湖北武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量刑数额标准
- 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进行催告并形成完备的用工材料或拒绝用工,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