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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实现由警察权主导向司法权主导的转变

发布日期:2012-04-05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键词】刑事诉讼;警察权;司法权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刑事诉讼中的“三机关”在法律上是否平等。

  中国的政府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一府两院”制,所谓的公安机关只是政府的一个只能部门,法院和检察院才是和政府平级的国家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政府的警察部门和两院具有了同等的法律地位,甚至实际上凌驾于“两院”之上,这种权力主体配置极不科学,严重违反了宪法规定的政体原则。

  刑事诉讼中的“三权”在数量上是否等值

  在权力配置上,刑事诉讼中,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三种权力具有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在现实中,以侦查权为主要内容之一的警察权实际上主导了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甚至结果,严重影响了刑事诉讼的目的和功能的实现。

  刑事诉讼中“三机关”能否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

  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第七条又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一般地讲,独立才能制约,第七条的这一含糊不清的规定,使刑事诉讼中的三个专门机关在实践中配合多,制约少。

  刑事诉讼中“三权”的性质辨析

  刑事诉讼中的“三权”即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这三种权力的性质本无辨析的必要,但是在法律上,没有行政权和司法权等的概念,这些概念只是学理上的修辞。在学理上,侦查权是警察权的内容,警察权属于行政权的范畴,所以侦查权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权;通说认为,检察权在中国属于司法权,审判权是狭义上的司法权,应是毫无疑义的。

  诉讼从本质上来说是司法过程。就刑事诉讼言之,刑事诉讼过程是一个判断罪与非罪既罪之轻重的司法过程。作为行政权的侦查权在刑事诉讼中占据主导的地位,甚至主导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决定着刑事诉讼的结果,这与刑事诉讼的目的和性质相违背,与法治原则相忤逆。

  实现刑事司法公正的途径

  司法不公是近年来司法机关被人诟病的主要原因,以实现司法公正为目的的司法改革也陷于停滞,凸显要实现司法公正并非易事。从98年至今进行的所谓司法改革,从形式到内容,仅仅是法院改革。如所周知,法院只是中国政法体制的一个环节,而且还是政法体制中处于弱势的一方。由此,政法体制下的司法过程不仅仅是法院一家的事,实现司法公正这副重担也不是法院一家能够承受得起的。不了解政法体制,不了解法院在政法体制中的地位,单纯的法院改革难以实现司法公正。

  这是因为,司法过程,特别是刑事司法过程,并不掌握在法院法官的手中。在实践中,如前所说,司法过程掌握在警察机构的手中。这绝非虚言,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包括已经公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实际上在刑事司法中规定了非常大的警察权,从立案权到侦查权,警察系统都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这个过程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院的判决结果。但是从立案到侦查这个过程,由于在此阶段警察权得不到有效制约,正是当事人人权最容易受到侵犯的阶段。不幸的是,事实正是如此,很多冤假错案就是在这个阶段铸成的。

  独特的政法体制中,警察权在刑事诉讼中的比重超过了法院的司法权,这进一步损害了司法权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地位,刑事司法权的独立性受到极大的限制,本应制约和监督警察权的司法权成了警察系统的附庸和傀儡,法院和其所代表的司法权保障人权的功能丧失殆尽。

  基于以上的分析,个人认为,若要实现刑事司法的公正,首要的问题在于,重新配置刑事诉讼法中警察权和司法权的比重,进一步明晰警察权的边界,细化警察权行使的程序,更为重要的是,要改变刑事诉讼由警察权主导的现状,实现向司法权主导的转变。在刑事诉讼中,实现司法权对警察权的全程全面控制,特别是将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和财产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全面纳入司法权的范畴,统一由司法权决定;将警察刑事侦查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畴,将警察行为置于司法权的严密控制之下。

  刑事诉讼法典在理念和技术上要全面规定刑事正当程序。刑事正当程序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刑事诉讼法的核心要旨即是规定刑事正当程序。同时,另一个更为重要的理念也许是,刑事诉讼的目的问题。前文已经提及,刑事诉讼从本质上讲是司法过程,司法权的本质在于判断,刑事司法判断罪与非罪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了其目的,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云云。这一目的性明确的表述,是刑事诉讼整个内容的指导思想。窃以为,这个表述是不恰当的。

  在刑事诉讼法颁布施行的三十多年间,惩罚犯罪似乎是刑事诉讼法的最为重要的任务,刑事诉讼法的内容也围绕这个任务来规定。导致在过去三十多年间,刑事诉讼成了警察系统达成执法目的的一个工具,没有起到刑事诉讼本应起到的作用,随着人权保护观念的逐步确立,刑事诉讼法越来越不适应时代的要求和人们对它的期盼。

  刑事诉讼法不但需要技术上的完善,更重要的在于其精神的重构。要改变重惩罚犯罪,轻人权保护的思维定势,把刑事诉讼的目的从警察思维中解放出来,回归到司法保护人权的正道上来,才是刑事诉讼法的出路。




【作者简介】
张伟军,单位为西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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