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站接取海洛因25克,律师成功辩护被判两年
发布日期:2012-04-05 作者:张长海律师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11年8月10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受理了委托人任XX委托,为其妻子犯罪嫌疑人金X的非法持有毒品案件进行辩护,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张长海律师立即与委托人任XX进行了委托谈话,办案律师从委托人任XX处得知,犯罪嫌疑人金X本人吸毒,他是因安排本案另一犯罪嫌疑人在某火车站接取毒品海洛因25克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公安机关在给家属的拘留通知中告知说,犯罪嫌疑人金X所犯的是非法持有毒品罪。犯罪嫌疑人金X的丈夫任XX是一接到拘留通知就立即赶到西安了,委托人任XX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金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该案一案两犯。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立即向公安机关办理该案的侦查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对该案的简单情况进行了了解,情况与犯罪嫌疑人金X丈夫任XX所说的基本一致。
随后,该案在移送检察机关后,又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被起诉到法院。办案律师立即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金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该案的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7月28日凌晨1时许,XX火车站民警在对K292次列车出站旅客检查时,发现被告人段XX形迹可疑,遂对其随身携带的酸奶箱进行检查,并从中发现毒品一包。根据其交代,该毒品系被告人金X与成都简XX(在逃)联系购买,并安排其来车站接取的。凌晨1时40分许,被告人金X在其家中被抓获。后经鉴定、称量,该毒品系海洛因,净重25克。……。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X、段XX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在有关的案卷材料和与被告人金X的会见中,被告人金X均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办案律师依据以上情况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
2011年8月10日,在随后法院对被告人金X犯非法持有毒品一案开庭审理时办办案律师又发表了本案被告金X被告人是初犯、偶犯,也是毒品的受害者;其的行为是因为受毒品控制,为了吸食方便,贪图便宜,所以过量购买持有而触犯刑法,因此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能向公、检、法机关坦白、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等行为,其本人当庭自愿认罪,其认罪态度好,并且确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及其家属愿意积极缴纳罚金的辩护意见。请求法庭能够考虑到对被告人金X的诸多从轻情节,对被告人金X能够依法从轻量刑处罚。
法庭辩论后主审法官宣布休庭,经合议后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金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4000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本案被告金X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本案被告金X是初犯、偶犯,也是毒品的受害者;其犯罪的行为是因为受毒品控制,为了吸食方便,贪图便宜,所以过量购买持有而触犯刑法,因此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能向公、检、法机关坦白、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等行为,其本人当庭自愿认罪,其认罪态度好,并且确有悔罪表现的角度出发,发表辩护意见。使本案被告金X获得法院公平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金X的合法诉讼权利。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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