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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哺乳期严重失职 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2-04-08    作者:王振兴律师
通常情况下,女性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要求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6种情形,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的。用人单位仍然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哺乳期等情况也不是保护伞,不能妨碍单位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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