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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名的理论分类

发布日期:2012-04-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重罪与轻罪。以法定刑为标准作的划分。我国刑法没有这种划分,张明楷教授也是认为,可以考虑将法定刑最低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称为重罪。

  2.自然犯与法定犯。

  (1)自然犯:在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同时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如故意杀人罪。(不管哪个国家刑法,这些行为都会被规定为犯罪)

  (2)法定犯:侵害或者威胁法益但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如非法出租枪支。

  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因为即使是法定犯,经过长时期的立法规定,人们内心也形成了遵守的确信,会形成一种道德确信,成立自然犯。

  3.隔隙犯与非隔隙犯

  (1)隔隙犯:在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这间存在时间的、场所的间隔的犯罪。可分为隔时犯与隔地犯两种。

  (2)非隔隙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没有时间、场所间隔的犯罪。

  划分的意义:例如,对于隔隙犯,如果犯罪行为完成后,在犯罪结果出现之前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4.即成犯、状态犯、继续犯。

  (1)即成犯。一旦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犯罪便同时终了;犯罪一旦终了,法益便同时消灭的犯罪。——故意杀人罪。

  (2)状态犯。犯罪行为终了后,危害结果继续存在。——盗窃罪

  (3)继续犯:犯罪行为和危害结果同时持续的存在。——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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