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账户和权利人不一致时 归谁所有?
发布日期:2012-04-10 作者:在线律师
【案情简介】
2008年7月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某建材销售中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天津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案件,执行标的额200余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以其企业困难、负债累累,无力给付为由,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没有履行义务、又拒绝报告财产。执行人员根据执行线索逐步扩大排查范围,在一偏远的银行支行发现了被执行人的隐匿账号,内有存款500万元。执行人员立即向银行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冻结了被执行人存款216万元。该款冻结后,案外人天津某体育产业有限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称该款系本公司用于奥体工程维修资金,只是借用被执行人名称开立账户,实际并非被执行人所有,要求法院予以解冻。
【争议焦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笔款项权属案外人天津某体育产业有限公司。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笔款项应权属被执行人。
【法理评析】
判断一项财产的权属就要看它的形式要件,即该项财产在谁的名下,谁能控制、支配,这是执行人员采取执行措施前确认财产权属的初步证据规则。只要从初步证据判断属于被执行人,即可采取执行措施。本案所冻结的款项是在被执行人账户内,也就是被执行人实际占有。因此,根据初步证据规则确认这笔款项权属被执行人并予以冻结是正确的。
其次,要看法律要件。物权法是一部判断物权归属的基本法律,也就当然成为执行工作中确认某项财产权属的法律依据。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于不动产,只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就可推定属于被执行人;只要是动产,为被执行人占有的,即可推定属于被执行人;对于特殊动产,只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也就可推定属于被执行人。就本案来讲,即便案外人对这笔款项享有“实际”所有权,但案外人在将此款存入被执行人名下时,就应当预见到该款可能在形式性判断下成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并会承担法律风险。本案在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主张时,仅仅举出被执行人作为证据,不足以推翻对该笔款项权属的推定。确认这笔款项权属被执行人也是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法律要件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维劳动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 微信群“踢人”属于社群成员之间的自治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诉讼调整的范畴
- 情侣分手后在网络频繁发布不当言论贬损对方,法院这样判
- 实际施工人能否在工程款范围外主张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 远亲不如近邻!
- 李**贩卖、运输毒品案 ——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罪行极其严
- *有限公司与上海*携运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蝉联携运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
- 徐州*金属资源有限公司与圣克莱蒙特航运股份公司、东京产业株式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 肖*故意杀人案——吸毒后交通肇事,持刀捅刺执行公务的民警,致1人死亡、1人轻伤,罪行极其严重
- 杨**运输毒品案——假释考验期内组织怀孕妇女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且系毒品再犯,罪行极其严重
- 蔡**贩卖、制造毒品案——伙同他人制造、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 杨*贩卖毒品案——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依法从重处罚
- 於**贩卖毒品案——多次零包贩卖毒品,依法严惩
- 臧*贩卖毒品案——通过互联网贩卖毒品数量大,且系毒品再犯,依法严惩
- 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并连续冲撞,系累犯,投案自首,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