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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费纠纷的处理

发布日期:2012-04-11    作者:110网律师

中介费纠纷的处理
房产中介公司认为只要按照委托合同,寻找到合适的买卖双方,并订立购房协议,中介服务就已成功,买卖双方就应支付中介费。而实践中,买卖双方虽然初步签订了购房协议,但因种种原因有的未能成交,由此引发中介向买卖双方索取佣金的纠纷应如何处理?
【案情介绍】:
梅小姐在某房产中介公司看好一套房,但因价格过高谈不拢,临走前中介工作人员鼓动梅小姐填写《看房确认书》,梅小姐在委托人一栏填上了姓名,并在落款处填了电话及联系地址,在签名前犹豫了,没有签字。之后,梅小姐离开了该中介公司。
然而,此事并未结束。中介公司以《看房确认书》为主要证据起诉至法院,要求梅小姐给付近万元违约金。原来梅小姐后来通过网络了解到同一套房的出售信息,价格也能接受,于是通过另一中介公司顺利成交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原来那家中介公司发现梅小姐购房后,认为梅小姐跳过中介,与交易对象私下成交,违反了《看房确认书》的约定,是一种违约行为,要求梅小姐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看房确认书》成立,梅小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判决梅小姐给付违约金。
判决后,梅小姐不服,依法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的《看房确认书》实质就是一份居间合同,虽然梅小姐在委托人一栏内填写了姓名,又提供了联系地址和方式,但梅小姐未在合同签名一栏中签字或盖章,根据法律规定,该《看房确认书》未成立。同时中介公司未带梅某看过房,故也不存在《看房确认书》作为合同视为成立的情形。所以,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由于梅小姐的几个字,引致一场诉讼,差一点就要支付违约金。现实生活中,几行字,甚至几个字,往往就是一份合同,因此落笔一定要慎重。
不仅在与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合同时要注意,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更要注意。比如合同的条款是否全面理解,是否和你的本意一致?所签订的合同是否已经成立并生效?总之,签字或盖章一定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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