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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

发布日期:2012-04-18    作者:110网律师
付某: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付建某委托,指派我们就您多次骚扰、威胁付建某及家人事宜致函如下:
       根据付建某的称述,您多次对付建某本人及家人进行骚扰、威胁,令郎蔡某曾纠结社会闲杂人员将付建某的“广本”轿车砸坏,致使其花费维修费用6000元(有发票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的规定,令郎蔡某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另据我们所知,令郎蔡某曾经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若令郎蔡某在五年之内再犯罪的话,属于累犯,应从重处罚。
       现付建某已先后向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民权派出所和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江堤派出所报案,我们考虑到你们毕竟是亲姐弟关系,正所谓“打断骨头连着筋”,因此也多次劝说付建某,望您们之间能够“化干戈为玉帛”。付建某也正是考虑到您们之间的姐弟之情,因而迟迟没让派出所立案侦查。如果您还是执迷不悟,继续骚扰、威胁付建某及家人,那么付建某将会立即要求公安机关对于蔡某涉嫌故意损坏财物一案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蔡某的刑事责任,同时保留向您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的权利!
       希望您冷静考虑并处理此事。最后,也祝您与付建某重归于好,家和万事兴。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科科、张付坚
                  2012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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