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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鹿·王4年之久商标争议案
www.110.com 2010-07-08 16:35

  【慧聪服装网】10月28日,在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召开的用户订货会上,董事长钱仁龙郑重宣布:历经四年多的“九鹿·王”商标被争议一案终于以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胜诉而告终。一场跨越4年之久的商标争议案尘埃落定,这意味着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所合法拥有的“九鹿·王”文字组合商标在历尽艰险后最终得到了应有的保护。

  2002年3月7日,九鹿王将“九鹿·王”文字组合商标(以下称九鹿王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使用,并于2007年4月通过诉讼由人民法院认定为“中国”。

  而内蒙鹿王羊绒有限公司以“鹿王”与“九鹿·王”两个商标近似为由,于2005年6月24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称商评委)提出申请,申请撤销“九鹿·王”商标。商评委认为,申请人引证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引证商标存在某种关系或为系列商标,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将“九鹿·王”撤销。紧接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

  九鹿王公司继续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2009年9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全面审查后,依法作出了终审判决,同时撤消国家商评委的裁定和北京一中院的判决。北京高院认为,在商标近似的判断中,标识近似与商标近似是不同的,标识近似仅指两商标图样本身相近,而商标近似不仅包括商标标识的近似,还包括因两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足以造成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由于双方对各自商标的使用,使得两商标各自均有一定知名度,且引证商标主要使用在羊绒衫等商品上,而争议商标主要使用在男装、裤子商品上,两者在商品、消费群体、销售渠道上有一定差别,相关公众可以将两者区分开,不足以造成混淆、误认,故两者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江苏九鹿王所合法拥有的“九鹿·王”商标,终于得到了应有的保护。(孟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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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1日出台了《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该司法意见根据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和党中央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三保”政策而制订,成为九鹿王公司品牌保护的坚强保障:“对于注册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自身的相关公众群体的商标,不能轻率地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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