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关系的建立:无受聘岗位对人事关系存续的影响 高校劳动人事裁判观点2(苏州律师李旭劳动人事专题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4-18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某某大学诉荣某某人事争议案
【案件要旨】
1、在职工和用人单位没有续签聘任合同,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签订聘任合同、转岗、安置等条件时,高校有权解除与职工的人事关系。
2、解除人事关系实质前提具备并不意味着人事关系当然解除,解除人事关系的行为,作为一个意思表示,其发生效力应当遵守意思表示的一般规则,也就是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苏州劳动人事律师李旭摘自《转型背景下高校人事、劳动争议判解研究》,主编李军锋,法律出版社2011年10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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