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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合同的解除:高校丢失职工档案的法律后果 高校劳动人事裁判观点10(苏州律师李旭劳动人事专题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4-18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聘任合同的解除:高校丢失职工档案的法律后果 高校劳动人事裁判观点10(苏州律师李旭劳动人事专题研读笔记)
----赵某某诉北京某某大学人事争议案
【案件要旨】
1、高校丢失职工或劳动者档案而引起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而不是人事关系纠纷,应当适用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
2、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是2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存在着中止、中断和延长制度。
苏州劳动人事律师李旭摘自《转型背景下高校人事、劳动争议判解研究》,主编李军锋,法律出版社201110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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