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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经营中的法律风险浅析

发布日期:2012-04-19    作者:蒋艳超律师

旅行社经营中的法律风险浅析
在旅行社经营中,除了一些企业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还面临其特殊的法律问题。由于旅行社行业门槛低,竞争激烈,大多数旅行社属于作坊式的经营,自我保护意识欠缺,这些法律上的问题很难得到顺利的解决,以至于影响到旅行社的正常经营,束缚了旅行社进一步做大做强。
比较突出的法律问题:
第一、团款的及时回笼。
与一般的债务纠纷相比,旅行社的团款纠纷具体表现为:数额小(一般为几千元到数万元之间)、空间远(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与债务人不在同一省区)、关系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多次合作的关系)、证据少(欠款凭证往往只有往来的传真件,甚至有的只有电话、电子邮件和QQ聊天记录)。在这种不利的情形下,一旦债务人存心赖账,团款往往无法收回,形成死账。尤其对于某些小型旅行社而言,每年无法收回的团款是一块巨大的心病,严重影响了旅行社的正常运作。
第二、核心员工的跳槽或另立门户。
旅行社的准入门槛较低,只要掌握了一定的客户资源,并不需要太多的资金和技术就可以自立门户。如果一直维系家族式的经营模式,自然不用担心员工跳槽的问题,但是旅行社必然无法做大。一旦旅行社做大了,就会有家族之外的员工在旅行社的关键岗位上工作。这些掌握了客户资源的外来员工,难免会蠢蠢欲动。如何确保在员工跳槽之后,客户资源不丢失?这是很多渴望做大的旅行社负责人面临的一道难题。
第三、旅游过程中游客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
随着时代的发展,旅游产品也变得花样繁多,旅游过程中游客的风险性也不断增加。游客除了在景区、酒店可能会发生意外,在旅行的途中也可能会有事故发生。如果伤害事故既非游客本人原因,也非旅行社责任,而是由于第三方的伤害导致,且第三方不具有赔偿能力,这种时候旅行社能否免责? 笔者近年来为旅行社处理了几起此类事故。游客在途中发生交通意外,旅行社租用的车辆不承担事故责任,但是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和车主不具有赔偿能力。这种情形下,游客还是会根据合同关系找到旅行社索赔。如何规避这些风险,是旅行社必须重视的一个问题。
相应的解决办法:
一、团款纠纷问题的解决办法:
造成地接社与组团社之间团款纠纷的原因不仅仅在于地接社的弱势地位,有时候地接社的服务质量导致组团社与游客单位无法顺利结算,以及组团社工作人员变动和侵占团款等也是团款纠纷的发生原因。
地接社一般对临时性地接业务采取的是短期结算方式(一般由跟团的导游携带团款结算)。但是尾款的结算仍然可能会发生争议,地接社为了避免损失扩大,甚至可能会做出“甩团”的不理智行为。 为了避免游客的利益受到损害,双方可以事先约定:在旅游团队出行之时,组团社将尾款汇入地接社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专设的账户,待双方团队行程结束后支付,如发生服务质量争议或者地接社存在违约行为,可以在纠纷解决之后再支付。如果组团社拒绝这种结算方式,基本可以认定组团社欠缺合作诚意。在对待这样的业务时,地接社需要更加谨慎行事。
对于长期性的合作关系,则很有必要完善双方之间往来的文件。在合作之初,双方可以相互验证一下身份,在组团社前来“踩点”的时候,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协议中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每一批次团队的确认方式;2、双方接洽人员的姓名以及权限;3、付款方式以及争议解决方式;4、违约责任以及履约保证金。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地接社而言,必须将诉讼管辖地约定在自己所在的城市。这样做是为了避免小额团款出现纠纷时,千里迢迢到组团社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诉讼,成本过高。有些组团社就是摸准了地接社的这种心理,侵吞小额团款,积少成多,从中获取利益。
地接社对于双方往来的传真件应当妥善保管。一些通过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或者电话商定的事项,应当通过书面的方式由对方进一步盖章签字确认,以免日后发生争议的时候出现扯皮。尤其是行程和食宿标准的修改等重大事项,更应当得到对方的书面同意,防止对方日后以地接方“违约”作为借口,拒绝支付剩余团款。
二、核心员工跳槽或者辞职的解决办法。
对于掌握旅行社商业秘密的重要岗位的员工,旅行社应当与其签订完善的期限较长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约定保密事项、保密纪律以及劳动关系终止后的“竞业禁止”要求。 一方面,旅行社应当尽可能地提高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以优厚的条件留住这些骨干。另一方面,旅行社应当对“商业秘密”的范围做出详细的界定,以免日后劳资纠纷发生时,因对“商业秘密”的界定存在争议,导致旅行社处在被动的位置。最好的办法是,旅行社制订专门的《保密协议》,对“哪些属于是商业秘密”、“严格禁止的泄密行为”、“泄密行为发生后的损失计算方式”做出规定,要求员工签署,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在《劳动合同》中,“竞业禁止”是非常重要的条款。所谓的竞业禁止,是指员工离开本企业后,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单位相同或者近似的行业。由于“竞业禁止”的规定会给员工的再次求职造成一定的困难,所以法律规定,原工作单位应给予员工一定的补偿。 旅行社的劳动争议往往是因为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是《劳动合同》不够完善而造成的。如果能够订立一份完善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合同约定后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对双方都能有一个约束作用。
三、游客人身伤害赔偿问题的解决。
游客出现人身伤害,大致出现在景区、途中、用餐或住宿的过程中这三种场合下。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形是:游客短时间内脱离团队自行活动过程中受到伤害。
在接团的时候,旅行社应当给游客下发一份《旅游安全注意事项》的告知书,让游客签收后将《回执》交给导游。尽管在《旅游合同》中也有类似的约定,但是该合同是由组团社与游客签订,地接社要证明自己对于游客人身安全尽到了提醒、告知的责任,《回执》是很过硬的证据。旅游事故发生后,第一要务是施救,无论责任是哪一方的,旅行社必须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挽救游客的生命财产,避免游客损失进一步扩大。如因事不关己而未对游客提供救助,旅行社同样要承担赔偿的责任。在对受伤害的游客开展施救期间,旅行社工作人员还有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搜集和保存证据,查明事故责任。例如,对于游客在景区、酒店发生的摔伤、滑倒事件,旅行社跟团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取证,在与景区、酒店有关人员进行交涉的时候,要注意保存录音证据。同时,可以要求其他在场游客对于伤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做一个文字说明,并留下作证游客的详细联系方式。如果其他游客拒绝出具书面意见,则通过录音的方式固定证据。跟团的旅行社工作人员还应当及时向投保的保险公司告知出险情况,通知保险公司查勘事故现场。为避免游客伤亡事故发生后,对于赔偿责任可能存在的推诿现象,旅行社应在与旅游车队、酒店等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之时,将游客人身伤亡事故的赔偿做出明确的约定。
例如,在交通肇事中,旅行社租用的旅游车辆不承担事故责任,但是对方肇事者不具有赔偿能力。在这种情形下,受伤害的游客有权根据《旅游合同》,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有些法院可能会考虑到受伤害游客的弱势地位,判决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旅行社如需要考虑分散这一风险,那么就应当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出现这种情况时赔偿责任如何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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