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权人的标记权
发布日期:2012-04-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二、有些国家是把权利人在专利产品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作为一项义务来规定的,专利权人如果未在其专利产品上标示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他人仿制该产品不作为侵犯专利权,权利人不能要求赔偿。这样的规定,对便于公众认识专利产品,简化对专利侵权的认定和取证工作,确有一定作用。但是,这一规定有时很难操作,有些专利产品,如小的零件、散装的、粉状的产品,就很难在其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因此,我国专利法把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规定为专利权人的一项权利,专利权人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专利权人未在其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并不意味着权利人放弃专利保护,其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仿造该专利产品,一样要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不能以产品上没有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不知其为专利产品为理由,要求免除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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