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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剖析及根治对策

发布日期:2012-04-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正义网
【关键词】职务犯罪;轻刑化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当前,职务犯罪就全局而言,仍呈多发高发态势。从刑法角度而言,惩罚是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最重要的手段,然而惩罚失当引发的轻刑化现状,严重影响对职务犯罪的威慑和遏制作用。笔者最近调研分析了一基层检察院2007年提起公诉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判决情况,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尤为突出。

  一、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剖析

  2007年起至2011年,该院提起公诉的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经法院审理,全部作了有罪判决。共判决8人。其中:(1)2007年度办理滥用职权重大案件1件,立案1人,起诉1人,判决总人数1人。(2)2008年度办理滥用职权案件1件,立案1人,起诉1人,判决总人数1人。(3)2009年度办理滥用职权案件2件,立案2人,起诉2人,判决总人数2人,其中判处免于刑事处罚人数2人。(4)2010年度办理玩忽职守案件2件,立案2人,起诉2人,判决总人数2人,其中判处免于刑事处罚人数2人。(5)2011年度办理玩忽职守案件2件,立案2人,起诉2人,判决总人数2人,其中判处免于刑事处罚人数2人。

  在办理上述渎职案件的过程中,具有“造成损失或危害后果不大”等酌定情况的人数计有:2009年2人、2010年2人、2011年2人。此外,在2009年至2011年,并没有出现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被判处缓刑或被判处免于刑事处分的情况。

  二、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原因分析

  职务犯罪呈现轻刑化的问题主要事由以下几个方面造成的:

  1.现行刑法中职务犯罪的法定刑给量刑轻刑化提供了条件。

  一方面,由于立法不完善,量刑规则的缺失导致法官在对职务犯罪的审理量刑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弹性空间过大。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职务犯罪处罚的规定是:个人贪污受贿在以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为1至10年。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在当前复杂的司法环境中难免会出现操作上的不规范,从而形成了对职务犯罪实际适用刑罚轻刑化。

  另一方面,由于法定的缓刑条件仅有实体性条件且过于主观,对法院宣告缓刑是否适当,没有具体的客观标准。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中“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标准的认定是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为依据的。刑法对大部分职务犯罪规定了数额标准,是较具有可操作性的量刑标准,故法官在审理职务犯罪案件时,通常比较注重犯罪金额、认罪悔罪表现、有否退赃方面的考察,而对于犯罪动机、手段、社会影响等难以量化的因素较少关注,加之刑法有关缓刑的规定注重被告人的人身危害性与再犯可能性,因此导致该类案件过多地适用了缓刑。

  2. 对自首的认定条件过宽导致缓刑大量适用

  自首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重要法定量刑情节,对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强调法律感化功能、节约国家司法成本有着重要的意义与促进作用。但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对职务犯罪人自首的认定条件掌握过松、自首适用非常频繁的现象。自首的前提是自动投案,即不论司法机关是否发觉,都要在不受司法强制的情况下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而根据我们的调查,许多案犯并非是出于悔悟等原因主动交代的。犯罪嫌疑人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的仅占26.6%,其余均是在检察机关收到举报信、向案犯了解情况,单位收到举报信或发现问题向案犯核实,或是在检察机关掌握了一定的犯罪材料,传讯案犯时交代的。

  3. 证据收集不充分及缺乏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深挖细究导致判决的轻刑化

  职务犯罪的嫌疑人多为具有一定文化程度、一定职务和一定反侦查能力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实施犯罪的手段较普通犯罪更为隐秘、狡猾,有的已呈现智能化特点,侦查取证难度较大,犯罪证据的固定相对不易。目前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每年都将立案数作为年终考核的标准,立不够上级院规定的案件数就会影响全院的考评成绩,所以侦查部门往往会采取“短平快”的方式侦查一些数额较小的案件,对大案、复杂案件注重突破而忽视深挖,以至于案值在5万元以下的贪污贿赂案件占有一定的比例,客观上为法院多判缓刑创造了条件。同时由于侦查手段相对滞后,证据收集不扎实、不充分,导致公诉不力,从而影响整个案件的量刑,也导致了案件判决的轻刑化。

  三、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根治对策

  职务犯罪案件过高比例的缓刑和免于刑事处分,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后果。不仅给群众的印象是被告人没有因犯罪受到罪刑相当的惩罚,更重要的是削弱了案件查处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威慑、教育作用。职务犯罪轻刑化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削弱了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并且降低司法机关公正执法可信度,挫伤公众反腐败的积极性。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职务犯罪的轻刑化进行预防和治理:

  1. 从立法和司法上解决职务犯罪量刑问题。

  在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原因分析上,我们提到立法的原因给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活动空间过大,很容易导致量刑失衡。因此, 建议从立法上改变这种状况, 通过对犯罪情节、犯罪数额的具体量化, 缩小量刑幅度,对1至10年的刑期做出合理的、有层次的分解, 特别是判决3年以下的更应该有量化的法律依据,这样既有利于司法操作, 又削减了自由裁量权的弹性空间, 降低了少数司法人员利用自由裁量权谋取私利的可能性。适当修改刑法适用缓刑的条件,使某些抽象法律概念更加具体化、明确化。

  2. 强化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的量刑建议权,确保量刑适当。

  检察机关是唯一参与刑事诉讼全过程的司法机关,对了解犯罪人的作案手段、危害后果、悔罪情况等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如果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公诉就更加完整、更加全面、更加明确、更加具体。如果检察官提出一个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或者检察官并没有提出缓刑、免刑的建议,那么法官如果不按建议判,他就要在判决书论证适用缓刑、免刑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并且要能经得起本院审委会、上级院的监督,这样会有效减少乃至杜绝因暗箱操作所导致的缓刑适用不当的问题,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

  3. 严格把握对职务犯罪自首的认定条件

  从立法上细化自首的适用标准,增强自首制度的可操作性,减少人为因素的介入。人民法院认定自首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关于自首的限制性条件规定进行,要符合“自动投案”的自首本质特征。检察机关要提高自身的素质和对自侦案件的侦破能力,杜绝为了侦破案件以认定自首来换取犯罪人的“口供”的错误的司法倾向。

  4. 提高证据意识,减少公诉之累

  要多把功夫下在间接证据的运用上。一是针对职务犯罪案件证据多为言词证据的特征,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的要求,对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和询问重要证人实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加强对重要证据的复核和固定工作;二是充分运用各种技术侦查手段,解决好配套措施的问题,真正把侦查、起诉工作的重点放在实物证据的收集上来,努力实现从重口供到重证据的转变,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避免证据收集不扎实、不充分,导致公诉不力现象发生。

  5. 履行审判监督职责,加大审判监督的力度

  检察机关应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责,加大对职务犯罪轻刑化的监督力度。对自侦案件的判决裁定文书要实行专人审查,严格把关。特别是对我们没有提出适用缓刑、免刑量刑建议,而法院适用缓刑、免刑的判决,要重点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作者简介】
朱春生,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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