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土地征收审批权限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2-05-03 作者:110网律师
我国法律对土地征收审批权限的规定
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有权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市、县人民政府都没有征地权。为严格保证土地征收依法进行,制止违法越权批地,法律中规定了严格的土地征收审批权限。在土地征收中,审批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权限批地,严禁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分拆审批。
(1) 根据法律规定,国务院的审批权限为:
第一,基本农田。《土地管理法》将所有占用基本农田的审批权限都收归国务院行使,主要是为了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禁止一般性项目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对于一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必须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并按规定重新补划基本农田。
(2) 省级人民政府征收土地的批准权限为:
第一,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的;
第二, 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这里既包括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情况,也包括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与其他土地之和不足70公顷的情况。总之,只要征收土地的总面积超过70公顷,都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3) 无权或越权批地是违法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78条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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