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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寻租犯罪的“新变种”——雅贿犯罪的现状、成因与防治对策研究

发布日期:2012-05-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犯罪研究》2011年第1期
【关键词】权力寻租犯罪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寻租(rent-seeking)作为一个经济概念得到学术界的研究已有三十余年的历史,其本意是指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凭借垄断地位而获得的收入中,超过该要素的机会成本的剩余。[1]随着社会的深入发展,寻租的概念早已从经济学领域拓展和渗透到了公共行政领域,出现了所谓“权力寻租”的概念,即指握有公权者以权力为筹码谋求获取自身经济利益的一种非生产性活动。其实质是把权力商品化、资本化,去参与商品交换或者市场竞争,谋求超常的物质经济利益。权力寻租犯罪所带来的非法利益,已成为党政领导干部权力腐败的原动力。在现代化建设的今天,权力寻租更是形式花样翻新,层出不穷,出现了许多“新变种”,雅贿犯罪即其重要适例。

  所谓“雅贿”,又称“文贿”,目前司法实务和学术界并没有统一的定义。笔者以为,可以理解为腐败分子以手中的权力获取或者出售带有文化品位的物品,进而获取各种经济上的非法超额利益的行为。这种犯罪形式,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同时在犯罪认定上又具有一定的疑难性,因而增加了打击腐败的难度。毫无疑问的是,雅贿这种“优雅式贿赂”,其实质仍然是权钱交易,是行贿者为了讨好附庸风雅的官员,适应贿赂新需求,而在贿赂方式上产生的新变种,仍然符合受贿罪本质特征。

  一、雅贿犯罪的现状及其成因分析

  目前,雅贿犯罪的表现形式颇多,择其主要概述:

  第一,满足领导的兴趣与爱好,送名贵字画与珍稀古玩等各种艺术品或者古董。这是最为典型,也是最为普遍的类型。有些腐败分子不贪财、不贪色。但却爱收受字画、古玩、奇石、纪念币、珍贵邮票等文化品位的东西。如原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委常委、政法委副书记、公安局长王天义,就是一个典型的“雅贪”。在其家的私人博物馆中,有字画1958件、古瓷器23件、西方艺术品4件、鸡血石5块,还有邮票3本等,私人博物馆装修豪华。

  第二,由于现在的领导干部强调知识化,就有人想方设法为官员送硕士、博士学位,帮忙找枪手考外语,花大代价捉刀代笔写硕士博士论文,有的送上教授或研究员等高级职称,以满足领导干部心理上、精神上的需要。[2]

  第三,请领导题字题词,送上丰厚的“润笔费”。一些人以各种借口请领导题字题词,借机送上大笔润笔费。这种润笔费的数量多少无规定,送者却往往一字千金。如江西省前副省长胡长清走到哪写到哪。酒店、市场、夜总会、店铺、汽车站、洗浴中心等都写,润笔费极为可观。[3]

  其它还有各种形式,比如送文章及著述,再付不等值的高稿酬,给予评委的荣誉与头衔,再赠送高额“评审费”,请领导演讲并做“学术”报告,后付给高额费用等等。[4]

  总之,从目前已发案的贿赂犯罪情况来看,雅贿犯罪正在愈演愈愈盛,[5]这是党内和社会腐败现象一种新变种和新形式,也是反腐败斗争急待解决的新问题、新课题。其产生和出现有深刻的现实原因,它是腐败分子对抗我们党反腐的一种对策。

  其一,少数领导干部由权与钱、物等的交易转向权与“藏”交易,目的是逃避法律的惩处和制裁。党和国家这些年加大了打击腐败的强度、力度和范围,腐败现象得到了很好的惩治,但一些人其私欲并没有收敛,其本性也没有改,唯一变化的是由于心存恐惧,只得改变腐败的方式方法,不断寻找新的更安全、更具有欺骗性的受贿方式,就由“俗贿”变成了“雅贿”,既达到了“俗贿”的目的,又钻了法律和党纪的空子。因为目前,无论是法律还是有关政策,都没有明确而具体的关于“雅贿”的认定和处理规定,这些腐败犯罪分子就是钻这个法律和政策的空子。

  其二,许多人对赤裸裸的权钱交易构成受贿罪早已认识很深,社会上大众也深恶痛绝。而对于雅贿这样一种新形式的犯罪,却还没有充分认识其各种欺骗性的表现形式及潜在危害,甚至还存有各种误区:比如,认为雅贿不是腐败,而仅是一种领导干部的个人爱好和兴趣,而且还有较高的文化品味;又如,为领导干部送古玩字画顶多是改善与上级领导的关系,不能等于腐败;再如,领导干部到处题词题字获取各种高额“润笔费”,可以作为其正当劳动报酬所得。这些都在客观上助长了雅贿之风,助长了那些腐败分子的贪婪之心。这说明雅贿还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

  其三,少数领导干部已认识到这种带有欺骗性的受贿方式,其经济利益要大于直接收钱,而且收取的古玩、艺术品在市场上仍在升值、增值,风险还小,一旦案发,可以推说不知道收受的物品市场价值大小,因而主观犯意很难认定,相较其它受贿方式,显然这种受贿方式保险又实惠。

  其四,腐败分子采取雅贿犯罪形式,追求的不仅是安全、方便,还可以借收藏来隐瞒个人财产。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没有把那些古玩字画包括在内,当然更不会包括那些无法估量价值的高学位和高职称。经济问题不露,以此来对抗我党的反腐败斗争。

  雅贿犯罪产生的更深层次的社会原因:随着社会的转型,中国社会出现了很多不同的利益群体。各利益集团为充分发展自己的利益空间,必须不断开拓市场。一些群体和个人在表达和促使自己利益实现的时候,不是通过正当的途径,而是喜欢采用收买官员或者走后门等种种不正当竞争手段来实现,行贿受贿由于性价比最高,就变成了首要之选。而随着我国法律的日益完善和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行贿受贿犯罪的风险正日益提高,为了逃避法律的处罚,行贿人和受贿人必须花样不断翻新,更新犯罪手段,雅贿犯罪于是应运而生。

  二、雅贿犯罪的防治对策研究

  类似于“雅贿”这样的贿赂腐败行为不断腐蚀社会,损害政府的威信,危害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和整体利益。针对其特点,笔者从政策、法律的角度提出健全和治理此类贿赂腐败行为长效机制的几点建议:

  (一)刑事政策层面

  首先,从总体方面来说,党中央非常重视预防和惩治贿赂腐败行为的工作,并于2005年1月3日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简称《纲要》),作为治理贿赂等腐败行为的纲领性文件;还于2008年制定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简称《工作规划》)。

  其次,完善惩治和预防贿赂腐败的立法和司法,以法律预防和打击新形式贿赂腐败行为。(1)遵照国际通行做法,制定详细界定各种利益冲突行为的规则,使公职人员清楚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以便廉洁自律,同时有利于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打击各种新形式贿赂腐败行为。目前我国现行刑法对贿赂犯罪规定的刑罚非常严厉,最高刑罚是死刑,但是贿赂腐败行为还是层出不穷,从之前赤裸裸的权钱交易,发展到后来的性贿赂、内幕交易型受贿、收受干股型受贿、房产投资型受贿,再到今天的雅贿等等,形式、花样不断翻新,隐蔽程度越来越高。重要原因之一是国家没有制定详细的《公职人员利益冲突指引法》,[6]导致在一种贿赂行为形式被社会高度关注而遭遇打击,气焰稍减时,马上又会改头换面,涌现出多种不同形式的“貌似合法”的贿赂犯罪新形式,从而产生新的法律盲点和司法困惑,导致犯罪争议不断。因此,从立法层面制定统一的《公职人员利益冲突指引法》,将有效界定各种利用公共职务权力去谋取个人私利的贿赂腐败行为,使其在法律面前无所遁形,也清除了司法认定的灰色地带,同时在《公职人员利益冲突指引法》的基础上,可以建立一个完整的利益冲突法体系,按海外法律经验,基本上由财产申报制度、任职前资产无害处理制度、回避制度及离职后行为限制等内容组成。(2)建立权威、透明、高效的公职人员家庭财产或利益申报机制,防止贿赂腐败官员以各种方式隐匿赃款或者对赃款进行“洗钱”。必须在法律制度层面建立权威、透明、高效的公职人员家庭财产和利益申报制度。从世界各国的反腐成果来看,科学反腐制度主要应包括家庭财产申报制度、金融实名制度、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反腐败国际合作制度五种,其中最为核心的就是家庭财产申报制度,是对官员有关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公布的制度,不仅包括对官员本身的财产申报,还包括官员的配偶、儿女等直系亲属的财产申报,是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内容扩展。在现有基础上,扩充财产申报的主体和财产种类范围(比如各种珍奇古玩、艺术品、债权和债务、期待可得利益),建立起有效的财产和利益申报机制,将国家公职人员的家庭财产和利益全部置于人民群众和国家法律制度的监督之下,使其非法所得无处藏身,就会使腐败分子难以为所欲为,从而能够有效地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3)在立法层面上建立预防贿赂腐败行为的专业机构,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内设的三个部门中,就有一个专门预防贿赂腐败行为的机构--防止贪污处,开展预防工作具有法律性、权威性,预防效果非常显著。我国也建立了国家预防腐败局,各级检察机关也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机构,开展预防工作的方式也和香港廉政公署防止贪污处开展预防工作的方式相类似,如廉政共建、案前预防、案后预防、同步预防等等,但所取得的效果却相差很远,原因在于我国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工作缺乏统一的法律基础,预防工作缺乏法律性与权威性,很多人对预防工作的认识等同于法律宣传。

  (二)法律适用和技术层面

  一是应借鉴和及时引入毒品犯罪的特殊侦查取证方式来调查雅贿犯罪等惩治难度较高的新形式权力寻租犯罪。类似雅贿犯罪等新形式贿赂腐败行为具有相当高的隐蔽性,往往在社会公众眼中“貌似合法”,欺骗性明显。从侦查角度讲,给侦查机关带来的难度也绝不亚于毒品犯罪,赃款赃物不放入金融系统,无迹可寻,手法相较一般受贿犯罪因而更具有隐蔽性,以调查普通犯罪的方式调查雅贿犯罪行为,显然是不符合该类犯罪行为的发案规律,也是难以取得有效证据的。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对待受贿犯罪采用特殊的侦查手段,而从国际范围来看,这种特殊侦查手段不仅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允许,也成为各国反腐败的一个重要利器。因此,引入特情侦查手段调查以雅贿犯罪为代表的新形式疑难贿赂犯罪非常有必要。

  二是统一雅贿犯罪侦查办理司法标准。目前惩治雅贿犯罪的一个突出司法难点是犯罪金额难以认定。其它受贿犯罪类型中,一般性的赃款赃物如房屋、汽车、金银宝石等,可以依据《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进行价值评估,因而犯罪金额比较容易确定。而雅贿犯罪中的古玩字画等文学艺术品,其价值本身难以鉴定,容易把赝品当成真品,加之目前对其如何进行估价又没有相应的司法规定,这就给司法机关认定此类犯罪的犯罪数额带来了一定障碍,案件处理往往会引发社会广泛争议,公、检、法三家意见有时不统一。当务之急,国家可以针对雅贿犯罪的特殊情况,按照文化艺术品鉴定难度大、评估价格随意性大的特点,成立或指定一个权威机构专门鉴定古玩字画、奇石等雅贿犯罪所涉及的文学艺术品的真伪及价值,防止地区间不同行业机构评估所出现的价格巨大差异,统一认定犯罪金额,准确打击犯罪。“两高”也应适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来统一古玩字画等贿赂物品的犯罪数额司法认定标准及方法程序。此外,要注意的倾向是,司法实践中绝不能简单地以鉴定价格直接认定行贿、受贿的数额。即使鉴定价格正确,鉴定价格也只能反映物品的客观实际价值,不能反映行贿人和受贿人双方的犯罪主观故意内容。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才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确定行贿、受贿的数额还应考察行贿、受贿双方的主观认识内容和供述情况。因为,如果不考察行、受贿双方的主观认知情况,就容易陷入“客观归罪”的境地,同样,如果仅考虑行、受贿双方主观认知情况,而不考虑客观鉴定结论,又容易出现“主观归罪”的结果,对当事人而言,二者都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处罚。当主观认知和客观价值不一致时,在没有其它证据补强的情况下,妥当的处理方式是应当采用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贿赂数额时应该就低不就高。




【作者简介】
叶琦,单位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注释】
[1]参见马新力;《论寻租腐败及其变异形式》,发表于《天津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第12页。
[2]同上。
[3]参见祝福恩:《论“雅贪”、“雅贿”产生的原因及惩治》,载《黑龙江经济报》,2007年2月14日第3版。
[4]参见祝福恩:《论“雅贪”、“雅贿”产生的原因及惩治》,载《黑龙江经济报》,2007年2月14日第3版。
[5]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文强一案中,闹得争议很大的一个犯罪情节也是关于雅贿,文强收受了别人赠送的一副张大千著的价值高达364万余元的《青绿山水》画,其真伪与价值大小存在较大争议,控辩审三方意见不一,社会各界炒得沸沸扬扬。
[6]从国外的立法上看,加拿大政府早就颁布了《利益冲突章程》,并针对现任和退休的公职人员制定了《公职人员利益冲突与离职后行为准则》。美国的《公职人员道德法》就是一部防止利益冲突法。美国在此基础上,按刑法性质,制定了《利益冲突法》,规定了相应的罚金刑和有期徒刑。英国针对高级官员制定了一项“利益声明”制度,法国有《关于政治生活财务透明度法令》,菲律宾有《公共官员与雇员品行和道德标准法》,韩国也有类似的《公职人员道德法》等。中国目前的公职人员利益冲突的规定有一些,但主要散见于各部门规章制度里,并未自成一体,大多也未上升到法律层面,执行效果不够明显。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这是“防止利益冲突”首次写进中央文件,也是“利益冲突”这一概念在我国第一次正式纳入反腐倡廉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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