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刑法学 >> 查看资料

社会转型时期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特征及预防对策——以李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为视角

发布日期:2012-05-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
【摘要】分析以李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过去5年中的形成与发展过程可以发现,这一涉黑组织的演变过程带有明显的渝东地区的地域色彩和社会转型期的时代特性。在社会转型期,当地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发生了相对弱化,社会分层却在加剧,这是李义团伙能够逐步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深层社会原因。临江镇传统产业一度出现的无序竞争局面又为李义团伙向经济领域渗透提供了契机。当地长期盛行的“袍哥”文化也对李义团伙的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把握住这些特点可以有的放矢地从社会、经济、文化等层面在当地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遏制涉黑犯罪的发生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社会转型期;涉黑犯罪;成因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随着陈知益、邓宇平涉黑案于2009年12月1日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重庆市新一轮涉黑案件的审判已陆续展开。在第一轮“打黑除恶”审判结束之际,及时、深入地分析第一批已决涉黑案件的个案特点,将有利于推动“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进一步展开。李义涉黑案件正是这批已经一审宣判案件中的一个。经研究分析,我们发现,李义犯罪团伙在重庆市开县临江镇形成并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多为当地农民和青少年,其影响力所及的领域仅限于农贸市场、客运等基础行业,因此,在经济实力、违法犯罪方式、成员构成以及影响力等方面都与其他案件具有明显的区别。

  一、基本案情

  2009年11月5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李义涉黑案件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一审法院认定:李义自2001年刑满释放后,伙同李高清、唐绍宏等人以开县市场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为依托,从2004年起,通过抬高租金、暴力收租、强迫经营户转让股份、高价购买门市等手段非法控制临江镇境内农贸市场长达5年,聚敛非法所得340余万元。2007年、2008年李义犯罪团伙又在临江成立了生猪收购点和开县江里客运有限公司,后多次以暴力、胁迫手段拦截生猪货源,拦截多条线路的中巴车接受“服务”、缴纳“过路费”。法院认定,从2004年至案发,李义团伙共实施强迫交易犯罪3起、故意伤害犯罪7起、敲诈勒索犯罪3起、寻衅滋事犯罪7起、抢劫犯罪1起、放火罪1起,以及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持有枪支等犯罪。

  李义犯罪团伙已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李义本人作为组织、领导者,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时对其强迫交易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等其余8项具体犯罪实行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1万元。同案犯李高清、唐绍宏等25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6个月至1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二、李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一般特征

  “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我国《刑法》第294条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具体表述为组织结构严密、有经济实力、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形成了一定影响力等。从李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案情来看,该犯罪组织符合上述特征,具体表现如下:

  (一)组织结构的层级性

  黑社会性质组织内部存在着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奖惩纪律,人员之间往往形成等级分明的层次,在李义黑社会性质组织内部也同样存在金字塔式的组织形式。其中,李义处于最高层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李高清、唐绍宏、李高兵等人为骨干人员,他们积极响应组织者、领导者的命令,展开各项具体违法犯罪;李高明、潘仲亮、周和平、颜帮荣、王勇、李先春、杜什、付建、袁帅等20余人是处于底层的普通参与者,也就是各种违法犯罪的具体实施者。同时,该犯罪组织的存在和运行是以相应的制度为保障的,如统一吃喝、“上班时间”不准打牌喝酒等。

  (二)经济手段的掠夺性

  黑社会性质组织完成资本的原始积累、具有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后,往往将黑色资本投向有着巨大利润的合法商业领域,“以黑养商”、“以商促黑”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得非法利益的通常手段。在本案中,完成了原始积累的李义等人斥资收购开县市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后又成立临江某生猪收购点和开县江里客运有限公司。在经营上述业务的过程中,李义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欺行霸市、强迫接受服务、敲诈勒索,在开县临江地区的商贸流通、交通运输等领域形成垄断,获得非法收入340多万元。

  (三)行为方式的暴力性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是通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暴力性违法犯罪活动,在社会上制造恐怖气氛,形成黑势力。黑势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雄厚经济实力相结合,称霸一方,建立自己的势力范围。李义犯罪团伙从2001年起,多次有组织地进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敲诈勒索、放火、抢劫、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2004年,李义提高租金后带人到各经营户处催收租金,对未缴纳者进行殴打,并强行关闭门市,经营户们迫于无奈,纷纷交纳了租金;2007年7月,李高明等人手持刀具、棍棒将运载生猪准备出卖的黄某等人拦住,以殴打相威胁,强迫他们将生猪卖到李义等人成立的收购点,黄某等人迫于威胁,只好就范。其暴力性违法犯罪活动对当地群众产生了“威慑”心理,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四)社会控制的非法性

  控制力特征表现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主流社会中建立了另一个社会控制体系,俨然“国中之国”,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合法的社会活动,也控制了这一区域的主要犯罪活动。李义犯罪团伙通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手段,垄断了临江地区的农贸、客运市场,并直接导致临江三多农贸市场倒闭,各经营户敢怒不敢言。跟着李义“混社会”的一大批闲散人员经常打架闹事、胡作非为,普通百姓都不敢招惹。在临江镇,不论是商贸、交通运输等商业活动,还是普通的社会活动,都因李义犯罪团伙黑色势力的参与而丧失了正常秩序,群众中形成了对李义等人的惶恐情绪。

  三、李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个案特征

  考察李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可以看出该组织不仅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一般性特征,同时也具有明显的个案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5个方面:

  李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共有28人被起诉到法院,而在这28人之中,有7人曾经被判处过刑罚,受过刑事处分。如图一所示,该组织中1/4的成员是具有刑事犯罪前科的。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李义因犯强奸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李高清因犯诈骗罪曾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李高明因犯诈骗罪曾被判处拘役4个月;潘仲亮因寻衅滋事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周和平因犯故意伤害罪和敲诈勒索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李先春因故意伤害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罗小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可以看出,刑满释放人员在该犯罪组织中占相当一部分比例,并且这些刑满释放人员在组织中一般是组织、领导者或者是该组织的骨干成员,在犯罪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刑满释放人员和具有刑事处罚前科的人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1]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在刑满释放之后又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实施新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也直接导致刑满释放人员、“两劳人员”的再犯罪率居高不下。

  (二)犯罪活动具有明显的地域性

  区域性是黑恶势力的一个明显特征,尤其是对于像李义黑社会性质组织这种尚处于初级阶段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而言,其区域性特征更加明显。李义黑社会性质组织产生于开县临江这一西部贫困地区的一个县级城镇,其组织成员的来源和活动范围都十分狭窄。开县是一个贫困大县和劳务输出大县,而临江镇是开县的第二大镇。作为开县重要的物流集散地和交通枢纽,临江镇具有十分重要的地域优势,交通、农贸在当地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的地位。李义黑社会性质组织正是利用临江镇的地域优势以及经济发展契机,以临江镇为其势力范围,以开县市场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和开县江里客运有限公司为依托,通过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对临江境内的农贸市场和客运市场形成非法控制,获取了数额巨大的非法利益。

  (三)组织成员受教育程度较低、缺乏社会责任感

  从图二中可以清晰地看出该组织成员的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具有小学文化和初中文化程度的成员达到85%以上,具有高中文化和大专文化的成员只占不到15%。该犯罪组织的领导者李义只有小学文化,李高清、唐绍宏具有初中文化,其他成员的文化教育水平情况也大致相当。由于欠缺辨别能力并缺少正确的引导,他们的思想容易被不良文化意识所侵蚀感染。学校教育作用的局限性、个人对自身素质和修养的忽视、社会意识乃至社会责任意识的缺失等因素是导致他们最终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

  (四)青少年犯罪现象比较突出

  从图三中可以看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成人员除了公诉机关指控为组织、领导者的李义、李高清、唐绍宏等人外,绝大多数成员是青少年,“80后”在组织中的比例达到46%,“90后”成员的比例达到18%。近年来,刑事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甚至出现了低龄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在李义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有18人是1980年之后出生的,占到总人数的65%以上。之所以会产生这种现象,从犯罪心理的角度来看,这些群体的归属心理起了极大的作用。俗话说:“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人们都希望自己能归属于一定的群体,以消除心理孤独,求得心理安慰,满足自己精神和物质等方面的需求。而青少年的归属心理尤其强烈,随着年龄的增长,独立意向性的增强和自我意识的进一步发展,他们的心理归属逐渐由父母和老师转向同龄人。在内心深处,他们迫切需要通过这一归属来重新认识自己,实现自我价值。当他们受到家长、老师乃至社会的否定和排斥的时候,在同伴之间得到的却是相互理解、相互认同,尤其是当他们的错误认识和行为得到其他同龄人的理解与支持时,这些人的归属心理会更加强烈,稍有不慎即有可能导致其犯罪观念的产生{1}。在李义黑社会性质组织中,青少年的比例占到65%以上,这与他们的归属心理不无关系。从被告人的供述来看,作为该组织中一般成员的多数青少年在初中尚未毕业或者刚毕业之际便开始跟着李志刚、李志超、李志帅、周和平等骨干成员“混社会”,而后者也全都是“80后”青少年。

  (五)该犯罪组织仍然处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的初级阶段

  任何事物都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其内在规律也逐步通过外部表现出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普遍表现为“一般的犯罪团伙→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黑社会的犯罪组织”{2}这种由低级向高级逐步发展的过程。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向黑社会的犯罪组织的过渡演化过程呈现出高度职业化、向政治领域渗透、外向型、国际化等趋势。李义黑社会性质组织从最初的犯罪团伙发展至黑社会性质组织有8年的时间,由于受地方经济以及发展时间等因素的限制,该组织的发展程度和层次与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主要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

  1.犯罪手段简单,多为暴力性犯罪

  李义黑社会性质组织大量使用暴力作为扩展生存空间和稳定组织的主要手段。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李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名主要是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等暴力性犯罪。其犯罪手段简单,以恶打天下并利用恶行所产生的威慑力继续开展犯罪活动,在开县临江镇先后实施了放火、故意伤害等一系列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2.单方面追求经济目的,政治目的不突出

  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维护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必然要通过一定的手段攫取经济利益为其进一步发展提供资金上的支持,这些手段一般表现为介入当地经济的支柱产业或部门。李义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开县市场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和开县江里客运有限公司为依托控制当地的农贸市场和客运市场,获取非法暴利,并以此为支撑进一步发展自身,体现出“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的特点。一般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经济积累到一定程度后会倾向于通过各种渠道渗透进党政机关,以达到以“红”护“黑”的目的。与此次重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抓获的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同,李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行为更多地倾向于获得经济利益,并未发展到积极寻求“后台”、“保护伞”的阶段,其政治目的并不突出。

  3.犯罪组织结构简单,地缘文化、帮派思想浓厚

  一方水土养育一方人,某地的犯罪组织及其犯罪表现与当地的风土人情有着密切的联系。在一些封建思想、地缘文化、帮派思想比较浓厚的地区,其犯罪组织多以亲情、血缘、同乡关系为纽带并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李义黑社会性质组织以临江镇为主要犯罪活动区域,利用同乡、亲属关系等地缘文化不断发展壮大。资料显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多为临江镇万安村、七星村村民,居住地较近,具有血缘型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特点。李义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之间具有共同的心理基础和文化基础,李义等人正是利用了成员之间的地域性、血缘性特点,使组织成员具有强烈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4.该组织职业化程度较低

  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首要分子大多受过较高层次的教育并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其组织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和参与社会的渗透能力都比较高,通常以合法的身份出现,显示出分工化、职业化等特点。李义黑社会性质组织对其成员虽然有一定的管理和约束,如规定“上班”期间不准打牌、喝酒,违反者将会受到罚款等处罚,但其组织能力以及职业化程度与经济发达地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相比还存在明显的差距。

  四、李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成因分析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特殊的犯罪,具有与一般犯罪不同的性质、特点以及形成的原因。就李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而言,其得以形成并逐渐发展壮大的原因可以从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社会原因

  黑社会犯罪在本质上是人类生存状态的一种反映,它的存在折射的是这个社会无序、病态的一面,它本质上是一种社会问题,它的出现表明社会这个系统在正常的运行过程中产生了问题,因而探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原因,必须从社会有机体本身去寻求。就本案的具体情况而言,该犯罪组织的产生和发展主要是社会转型时期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导致的。

  1.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弱化

  这主要体现为对刑满释放人员、“两劳人员”的安置、控制和改造不力,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的效果不理想,再犯罪率居高不下。在社会转型时期,政府过度重视经济的发展而忽视了对特殊群体,尤其是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控制和改造,疏于对该群体的管理和正确引导,对这些人放任自流,使得他们重返社会后得以迅速结合起来并实施新的犯罪,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了生存和发展条件。从“打黑除恶”的实践经验来看,大多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头目劣迹斑斑,“二进宫”、“三进宫”者不在少数。[3]在这些人刑满释放之后,政府常常疏于对他们的有效管理,教育体系、帮教措施等名存实亡。同时,面对严峻的就业压力,大多数人缺乏一技之长以致无法谋生,在社会上得不到认可,很多人从心理上仇视社会,并试图报复社会。此外,这些受过处罚的人员长期形成的好逸恶劳、贪图享乐的思想使得他们常常一拍即合,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并逐渐形成固定的团伙和组织。从李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来看,受过刑事处罚,有前科的成员占到25%,虽然这一比例不是很高,但对于仍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该犯罪组织而言,这些成员在整个犯罪组织中仍然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并最终成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绝对主力。

  2.社会转型所引起的社会分层加速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产生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同时也产生了种种社会问题,其中之一便是产生了新的社会分层。从现实情况来看,在逐渐形成的新的社会分层结构中,产生了垄断着较大份额社会资源的优势群体,同时也产生了主要由农民、城市低收入者、下岗职工、刑满释放人员、无业游民等组成的社会弱势群体。这些处于社会底层的人们收入低、社会地位低、文化程度低,缺乏谋生技能,生活得不到保障。所谓“饱暖思淫欲,饥寒起盗心”,当他们得不到应有的生活保障和社会的基本认可,逐渐被社会边缘化时,就可能形成犯罪组织和犯罪集团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走上反社会的道路。

  综观李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过程,社会分层也是重要的形成原因之一。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绝大多数成员的文化素质低下,缺乏谋生技能,社会地位低微,他们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为了以最快的速度改变自己的生活现状,这些人纠集起来专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通过有组织的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一方面得以迅速敛财,改善本来的生活面貌;另一方面也树立自己在当地的“权威”,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4]通过以上分析,可以说社会转型时期所引发的社会结构的新的分层和分配机制的不健全,是导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发生的重要原因。

  (二)经济原因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经济之间存在着天然的联系,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既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发展和壮大的动力,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最终目标之一。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必然伴随产生诸多负面问题。由于市场经济体制本身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果政府疏于履行其相关的经济管理职能,不能从正面积极加以引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很容易趁虚而入,钻制度和法律的漏洞,借机谋取非法利益。纵观李义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发展的各个阶段,其从未离开过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李义、唐绍宏、颜帮荣在经营开县市场物业开发有限公司期间,聘用社会闲散人员,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向租赁经营户收取租金,而且为垄断临江镇的农贸市场,强迫相关经营户在该公司内经营。2005年,李义、唐绍宏、颜帮荣为收购股份,强迫持有公司股份的经营户将股份折现购买公司门市,后又强行向经营户收取占道费等,通过这些手段,李义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获利300余万元。由此可以看出,李义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和逐渐发展壮大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对经济利益赤裸裸的追逐,非法利益的迅速增加又反过来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本身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强大的经济支撑。

  此外,通过前文对该案犯罪特征的分析可以看出,开县当地以及临江镇的经济发展状况对李义黑社会性质组织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临江镇的经济在商贸流通、劳务产业、优惠政策的带动下得以快速发展,总体经济实力在开县21个乡镇中位列第二。这些优势为李义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临江滋生、发展创造了极大的便利条件。临江镇作为开县的物流集散中心和交通枢纽,在整个开县都具有相当高的地位,可以说,李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自始至终都与当地的经济发展紧密联系着。

  (三)文化原因

  黑帮文化,或者称之为黑社会文化,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精神支柱,它在潜移默化之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在中国现阶段,以游民意识为核心的中国传统黑帮文化与以情色、暴力为核心的西方黑帮文化不期而遇,演绎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当代黑社会性质犯罪亚文化{3}。

  1.游民意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核心意识形态

  随着社会新的分层的出现,社会成员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蛰伏已久的游民文化死灰复燃。这种游民意识在广大落后的农村地区最易首先得以复苏,这就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提供了有力的支撑。考察李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可以从中看到封建游民文化的现代翻版。李义在1991年刑满释放之后便开始纠集一帮人“混社会”,这些人都从心底服从李义,听从李义的指挥和命令。若是这个团伙中有人出事,其他成员会毫不迟疑的拔刀相向、诉诸暴力以解决问题。可以说,传统的游民文化和巴渝地区的“袍哥”文化相结合,在李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种犯罪亚文化无疑是一种扭曲、异化发展的畸形文化,它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起着推动作用,但同时也严重腐蚀着处于犯罪边缘的人群。

  2.以情色、暴力为核心的西方黑帮文化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和发展的催化剂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社会经济得以迅速发展,西方文化和价值观念通过各种各样的渠道进人我们的视野,这其中也包含着以暴力、色情、凶杀等为主要内容的西方腐朽文化。开县地处西部偏远山区,经济发展落后,人们的文化生活也相对贫乏,缺乏主流文化的引导,这就给西方腐朽文化的长驱直入带来了极大的便利。西方文化的泛滥一方面给黑社会犯罪提供了强大的精神支柱,但同时也严重腐蚀了人们的心灵,尤其是严重影响青少年的心理健康,进而扭曲他们的价值观、人生观。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之所以日益猖獗,由于政府的文化监管和管理不力造成的腐朽文化大肆泛滥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之一。

  五、预防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对策

  犯罪社会学派的代表人物菲力认为:犯罪行为的发生绝不是人的自由意志的产物,而是由于行为人处于特定的人格状态和某种促使其必然犯罪的环境下造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形成和发展与社会转型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有着不可分离的联系,也与社会整体运行机制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必须将治标和治本结合起来,在进行“严打”、“专项行动”等打击措施的同时,更要做好社会大环境的治理工作,从其赖以生存的社会因素着手,消除黑社会性质组织得以形成的相关社会因素。

  (一)重视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再社会化”教育,降低其再犯罪率

  刑罚的功能是指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所直接产生的社会效应,如威慑功能,安抚补偿功能、教育感化功能等{4}。在强调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的同时,更应当重视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改造,即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从刑罚的执行实践来看,刑满释放人员在释放后的最初一段时间是最危险的时期,据相关统计显示,刑满释放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两年内的重新犯罪率高达5%左右{5}。难以融入社会是导致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因而需要建立各种配套机制来确保实现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化教育,巩固服刑改造的成果。例如,对服刑人员进行专门的技能教育、再就业培训、心理矫正辅导等,通过这些手段来完善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消除其反社会心理。同时,相关部门应做好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后续追踪、回访工作,及时解决他们在实际生活中的问题,减少不稳定因素,从而维护和谐的社会局面。

  (二)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各级政府必须转变思想观念,建立服务型政府,加快解决重大社会问题,以消除黑社会性质组织得以滋生的土壤。具体而言,应做好下面3方面的工作:第一,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工作的主动性,建设服务型政府。继续改进工作体制、简化工作程序、全面贯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减少行政管理层面的工作漏洞。第二,加强对下岗人员、城市闲散人员、农村闲置人口,特别是刑满释放人员和流动人口的安置和管理工作,将教育和帮扶措施真正贯彻到实际工作中,正确引导社会弱势群体,为这些人员积极创造再就业的机会。第三,要加快完善社会保障措施,因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使得前述弱势群体成员常常无法保证基本的生活,一旦出现犯罪诱因则极有可能重新实施犯罪,因此预防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产生的途径之一就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要重点解决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医疗卫生、教育、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问题。

  (三)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和收入分配机制,缩小贫富差距

  “发展才是硬道理”,现阶段仍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只有经济得到长足发展,才能为解决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种种问题提供支撑和保障。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因而必然要经历从无序到有序的过程,同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也会相应的存在一些消极和负面的因素。为此,必须有效地完善市场经济运行制度,努力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经济体系,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这对抑制犯罪,减少黑社会性质组织向经济领域的渗透将会起到重要的作用。同时,必须完善收入分配机制,缩小城乡差距和贫富差距,使社会大众都能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从根本上消除社会成员的犯罪动机。

  (四)加强主流文化宣传力度,弘扬社会正气

  文化因素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和发展会起到抑制或是催化作用,因而必须加强对主流文化的宣传,消除黑帮文化的不良影响。这不仅要求各级政府切实履行其社会监管和文化管理职能,同时也要求政府、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大力净化社会环境和社会风气,对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予以正确有效的引导。对待长期存在的亚文化,必须去伪存真,去粗取精,适当引导,在坚持文化多元的同时也要坚决避免亚文化的泛滥。

  (五)完善立法,为打击犯罪提供法律依据

  我国反黑社会犯罪的刑事立法最早开始于地方法规{6} 。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改以往的经验立法方法,不能不说是一种超前立法{7}。正是由于这种相对缺乏现实实践经验的立法造成了“诸多领域立法的真空和冲突,而黑社会性质犯罪正是利用这种短暂的空白得以维持”{8}。因此,现阶段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一方面,应完善现有《刑法》关于黑社会犯罪的规定,科学地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具体特征,摒弃“文学性”的语言描述;另一方面,应完善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配套制度,制定适当的量刑标准并完善刑罚的种类,以便从实体和程序上为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提供保障。




【作者简介】
高峰,单位为西南政法大学。杨强,单位为西南政法大学。姬凯,单位为西南政法大学。


【注释】
[1]例如,根据湖南省岳阳市对打击的11个犯罪组织的统计,组织头目和骨干分子共79人,其中有刑事前科的78人,“二进宫”、“三进宫”和曾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47人,占59%。参见:靳高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及其犯罪的事实性特征分析[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6):54
[2]比如在此次重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已经宣判的张波、张涛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其组织、领导者孪生兄弟张波、张涛出生于1986年,14名被告人中有11人是1985年后出生的。又如,在近期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宣判的王琳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19名被告人中有14人(包括组织领导者王琳)均是1980年后出生的。
[3]例如,有关调查资料显示,黑龙江的“乔四”犯罪组织中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占72%;湖北省破获的犯罪组织中,受过刑事处罚的成员占64%;山西省抓获的犯罪组织成员中受过刑事处罚的占56%。参见:周红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成因与对策[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08,(2) :43.
[4]例如,根据被告人潘仲亮的庭前供述,李义、李高清、唐绍宏等人在开县临江镇名气极大,临江方向的人说起“米老鼠”的名字没有人不害怕的,当地群众谁也不敢招惹他们,他跟随李义在临江“混”之后,感觉神气多了,临江的人看见他都会“尊重”他。


【参考文献】
{1}郑立勇.黑社会性质犯罪心理分析[J].公安研究,2009,(9) :48.
{2}何秉松.中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演变过程、规律及其发展趋势[J].政法论坛,2001,(1):62.
{3}齐岩军.构筑抑制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文化屏障[J]福建法学,2005,(3):14.
{4}张明楷.刑法学[M].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01.
{5}刘玲玲.完善出狱人社会保护保障和谐社会构建[J].赤峰学院学报,2008,(6) :59.
{6}卢建平.有组织犯罪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9.
{7}陈兴良.关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理性思考[J].法学,2002,(8) :33.
{8}蔡莉敏,崔刚辉.黑社会犯罪原因的法律社会学分析[J].河北法学,2000,(2):112.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