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惩处商标犯罪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2-05-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假冒注册商标罪
商标法的规定是,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为,未经商标注册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项罪名的实质是侵犯他人合法的商标专用权;表现为在同一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与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有所不同;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在于其犯罪目的主要是牟取非法利益。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罪
商标法的规定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对这种违法行为做出相同的规定,对情节严重的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了刑事处罚。这项罪名的实质是违反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通过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侵犯合法的商标专用权,扰乱商标管理秩序。伪造和擅自制造是非法制造的两种形式,自然人、法人都可以是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这种犯罪行为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商标法的规定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项罪名在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实质上构成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损害了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应具有明知要件,表现为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和巨大。
上述关于商标犯罪的规定,是在中国商标法律制度逐步完善过程中形成的,最早是在1993年第一次修改商标法时制定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补充规定》,将这几种商标犯罪列入,反映了实际的需要。1997年修订刑法时,吸收进了刑法,成为刑法条款。在商标法进行第二次修改时,又继续作相应的规定。这也是从一个方面反映了中国的商标法律制度适应实际的需要,适应发展的需要,内容不断充实,走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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