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爹妈买得房离婚时判给谁?

发布日期:2012-05-04    作者:110网律师

作者: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娜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言】:
当婚姻遭遇房产,当爱情回到现实,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引发的却是法庭外热议,笔者对此也小议一下:
【小议】:
此条的出现如平地惊雷“老公变房东让男人一片叫好、女人一片抓狂”,用老百姓的话来说呢,其实就是婚后如果是给儿子买的房,那么离婚的时候也没有媳妇的份儿。此条让人纠结,很纠结。
第七条的不足:就是保护强者,不管男女,如果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离婚时很容易落得个净身出户。特别是对女性来说,存在以下劣势:
女性是独生女的相对于家中有多个子女的要幸运很多,下边是针对多个子女的家庭发表以下小议:
一、女孩子从小到大在求学及结婚购房上都劣于男孩子。
1、家庭子女多,如两个三个,家长往往在男孩子身上投资的比较多,求学男孩优先,所以造就了一批的男性学历高于女性,学历虽说和收入不完全成正比,但有一定关系。
2、结婚购房,家长在经济条件不是很富裕的情况下,养儿防老的想法作怪,优先给家中的男孩子买房,在结婚时女孩子陪嫁是套房的很少。
二、家庭付出女性多于男性
为了家庭付出了比一般男人更多的辛劳,男人可以不顾孩子,不做家务,只要一句为家挣钱呢,而女性做家务,生孩子,照顾丈夫和小孩,还要工作。
四、女性有生理周期及孕期产期哺乳期。
女性有生理周期,怀孕生孩子哺乳期完成这个周期最少要两年的时间,两年的时间对于身为国企及公务员的女性有优势,对于在私企的女性,可以放手孩子了去上班了,发现早已落伍跟不上社会发展的脚步,因怀孕生子不能被辞,现在公司随便找个什么不着边际的理由,收拾包包袱走人,女性面临着找工作,重新定位,学习,再加上幼小的孩子,能全身心投入吗?
俗话说,现在人结婚就如同谈生意,双方投资,如果中途一方撤资另一方会很惨。
总之 多年的家庭经营,离婚时,女性或许流露街头,无家可归的窘迫。没有了财产分割的约束,部分男的岂不会肆无忌惮地找‘小三’”?

第七条的人性化:
鉴于我们国家的传统,男方原本不富裕的家庭为儿子结婚,省吃俭用,将大半生的积蓄用于给儿子购买婚房的情况非常普遍,而年轻人对于婚姻的态度却越来越草率,一方面是倾注全力的“投资”,另一方面却是对“投资回报”的漠视。面对大半生的积蓄在子女离婚时被另一方分割,辛苦了大半辈子的父母情何以堪?考虑到父辈还是公平的,还是很人性化的。
婚姻法司法三第七条,对于父辈来说是公平的,人性化的, 对于女性朋友来说是不足的。
【律师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解释(三)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对婚姻法的解释。与物权法相比,婚姻法在处理房产等物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归属时具有特别法的地位,在处理夫妻内部关系确定共同财产时,应优先适用。同时,鉴于房产登记行为的局限性,司法解释的出台适应了当前房产登记的现状。
“托尔斯泰有句名言,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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