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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商牙纠纷类型及所见国家商业社会控制

发布日期:2012-05-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6期
【摘要】明清市廛律例主要针对牙人牙行而设。商牙纠纷是明清商业纠纷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类型及解决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传统国家对于商业社会控制的重要特征。明清牙人对国家赋予的公法职能的行使和滥用是引发诸多商牙纠纷的重要原因。
【关键词】明清;商牙纠纷;社会控制;公法职能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在明清律例中,{1}涉及到商业社会秩序的条文较少,又主要规定在“户律·市廛”章。明清律例的“户律·市廛”专章,共有五条律文:私充牙行埠头、市司评物价、把持行市、私造解斗秤尺和器用布绢不如法。在前三条律文上,后又逐步发展出至少二十六条例文。

  但就此为数寥寥的市廛律例,基本上又都和国家对牙人牙行的规范有关,清人沈之奇甚至提出清代市廛律内容“皆言牙侩所犯也”的论断。{2}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深入关注。牙侩、牙人牙行,这些中国本土特色的商业中介在明清商业法律秩序中究竟扮演着怎样的角色?明清商业法律秩序到底具有哪些特点?这些问题都是值得法律史研究者认真研究和探讨的。笔者通过对巴县档案和各地工商业碑刻资料的研读,从中管窥一些史实,适可循着“由下向上”的路径,对明清商业法律的这个特点给出自己的一孔之见,以此就教于方家。

  牙人牙行制度(下文简称“牙制”)是中国特有的商业中介制度,{3}被公认为极具中国传统特色的社会经济制度。以牙人牙行为主要特色的中国传统商业中介,在中国商业史乃至中国经济发展史中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日本学者内田直作将其视为“中国商业结构之基础”,{4}吴其衍先生认为“在中国封建商业史上,牙人和牙行占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对商业和商业资本的发展产生过重大的影响。牙行制是商业史研究中的重要课题”。{5}有人感慨称经纪人(牙人)的历史是“民族市场缓慢发育的一部秘史”,{6}研究它们可能更有利于对传统商业社会的了解,而这些传统可能仍然“活着”“从坟墓中统治着”我们。

  明清时期商业发展,商业纠纷增多。在商业纠纷中特别引人注目的就是各色商人、手工业者同作为商业中介的牙人牙行之间的商牙纠纷。通过查阅和研究以明清时期为主的工商业碑刻集、司法档案以及商会档案(相关资料的时间下限为1840年鸦片战争,至迟不晚于辛亥革命)之后,笔者发现:各色商人同牙人牙行的纠纷占到资料所载商业商人纠纷的相当大的比重,而且这些纠纷很大程度上并非是纯粹的经济纠纷,而是表现为混行科敛、无行朘削、朋充牙行等等,其背后隐藏着令人关注的权力关系。

  如果能对明清时期的商牙纠纷进行定量分析,得出的类型分布结论肯定将更有说服力。但由于所依据的材料缺乏必要的系统性,笔者只能在所见资料的范围内,结合其他社会史、经济史的材料对明清商牙纠纷的主要类型做出以下梳理。

  一、明清商牙纠纷的主要类型

  (一)牙帖经营资格类

  1.私充牙行埠头、无帖私开

  “私充牙行埠头”律文是《大明律》新创之处,也是与宋末至明清时期所逐渐确立的“官牙制”相适应的。明清实行“官给牙帖”,即牙人牙行必须承领牙帖(行帖)方能从事居间业务,官府也通过官牙以部分地实现税课的征收和市场秩序的稳定。由于官牙所具有的部分公法职能和信息优势,私充现象频频出现,史料多所记载。

  康熙二十七年(1689年)四月,南海石湾乡铸锅炉户工人陈伯梓等人为背旨私设牙行等事诉讼至官,具控佛山奸棍霍子宾等“投藩藉势”,强行规定“凡佣工匠人每人辖入牙银五两,名曰有牙工匠,间有工精贫乏者,无银入牙,名日无牙工匠”,剋扣工人并垄断取利。后被官府禁革,岂料日久法驰(弛),霍子宾复设牙行,工商户等再次具控。官府查明经过后,勒石禁止私抽设牙,并严行通缉霍犯。工商户要求官府“严示禁饬……令地方官每月取并无私抽牙行结状”。南海县查明饬禁,准予立碑永禁私设牙行,谕示“如有牙棍复踵前辙,私设牙行名色,压剥工匠,把持行市,许炉户工人立刻据实指名呈告,定拿重处,仍申解抚宪究拟,决不姑饶”。{7}私充之弊还有其他情形,如用贿赂和欺蒙等手段取得正规官帖等。

  2.朋充影射,意图垄断

  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常昭二县严禁粪行占埠索扰农民碑”记载:牙户叶桐生一人请领粪草行帖十二纸之多,并不开设行场。招集无赖,朋充顶替,四处兜揽,分占各埠码头。遇有粪船,任意勒索,并有项柳、计青等三行,亦系一人兼充,同恶相济。{8}不法奸牙通过一人而数帖的办法,形成垄断之势,以图肆意抽收牙佣、刻剥商人。

  3.他行混蒙、隔行冒充

  北京靛行商户本来也是“从无取牙佣之说”,都是“自置客卖”。自乾隆庚戌(1790年)时起,就“有外牙索诈滋扰”。道光十五年(1835年),该行公议:“派人充当靛行经纪四名,凡有自置自用之靛,每车仅取用银数钱,聊充输纳国课应卯,敬□□□需”。靛行通过自行输纳有关税课,用组织的手段阻拦不法牙人混蒙开行,并勒石说明经过以备后患。{9}类似的情形在其他史料当中也经常发现。

  道光年间,洛阳县头畜行,共有十五镇牙纪,向设总行头一名,承办春、秋祭祀等差。金玉振本系粮行牙纪,曾冒充头畜行总行头多次。道光十年(1830年),金某“复顶伊子金恒明之名,捏保钻充”。赵临堂等因其向来办事不公,与同行公议,向知县禀请总行头由十五镇牙纪按年轮充。经县议详批准在案。后来金玉振因不遂其私,遂诬告赵临堂等抗欠差费等情,在府呈诉。{10}

  4.跨界承充

  即使官给牙帖,但是出于不同地方、行业市场秩序维护的不同需要,官府也仍然要求严格按照牙帖载明的地域承充。光绪三年(1877年)八月一日《新报》“行帖无灵”条载:“官牙行请领行帖,例有地段,扬州米行旧例便宜门外者,不能移至西门外;北门外者,不能移至南门,各有地段,其例然也”。{11}

  实践中,出于税课征收和市场监管的需要,官府也经常将某地牙帖移设他处。但这往往导致新的商牙纠纷。湖南省宝庆府邵阳县龙口溪向有靛行,每年交纳牙帖税银一两二钱五分。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行户刘异武病故,原帖缴回。革役石嗣禹冒用刘的亲戚周用感的名义,领取这份靛行行帖、承充牙行,被人控告革除,牙帖缴销。后来,前宝庆府知府蒋曾炘因为无人接充,行税无着,谕令各染户轮年代纳。乾隆四十二年(1782年)、五十五年(1790年),刘灿、唐泽远先后报充该帖,准备移至河街开设,未及领帖,即被染户控告。刘灿等畏累辞退以后,行缺虚悬,久未报充。{12}

  (二)牙行经营行为类

  1.借端浮派勒掯

  牙人牙行在征纳税课、代办差役过程中,往往“混开名色、滥派税银、混行私敛”。明清工商杂税课程中,本有牛驴银一项,依例由牙行从牲畜买卖交易中征收后输纳。但是,不法牙人牙行往往不顾此项税银的交易税性质,甚至向畜力自用的面铺滥派牛驴银。康熙十二年(1673年),常熟县面铺周振、田茂、朱常、杨寰、孙之等十二人上控:不法牙棍串通奸胥“混开名色,挨户需索,佥票摘拿,混行私敛”,甚至对于周振等人畜养用于磨面的牛驴,也“滥派杂税”征收牛驴银,“诈索不休”。周振等指出,牛驴乃自用而非市卖,不能再行输税,但牙棍奸胥“朦胧欺昧”,“竟将牛驴税银一项,概向面铺需求”。地方官访知这种情况后,“严发晓谕,张示通衢”。但这些奸带蠹仍愍不畏死,阳奉阴违,伺机卷土重来。面铺工商业户只好请求官府准许将禁令勒石立碑。{13}

  2.公务、衙役盘剥、摊派

  由于牙人牙行常常承充差役,经手向有关行铺商贩摊派劳务或和买商品,也就经常向处于弱势地位的商贩上下其手、需索物货,以满足其私欲。

  有的任意扩大“当官”对象范围,甚至欺压弱小、“放富差贫”。“凡遇和雇、和买、夫役,不问多寡,即行遍科”,却“不问有无”。“非其处而漫求,如缘木求鱼,凿冰求火”。“公取其一,私或倍之;公取其二,私且什之”。对于从商贩处采购的物品,牙人还亏价或不支价,致使商贩“垫项无归”,从而陷入困顿,甚至倒闭。

  对这些情况,官府也非不知情,但屡禁屡起,也莫可奈何。光绪九年(1883年),侍御史鲁琪光条陈场务(指税务)时,专门提到(京师)“向有牙行藉差派累情事”,“随奉上谕永行禁止”。最后,山西在京开设纸张、颜料、干果、烟行各号商人,在临汾乡祠集会,商定:“自今以往,倘牙行再生事端……凡涉同行公事,一行出首”,用自组织的力量来对抗牙行朘削。{14}

  3.不予投行

  又称“白拉”,是指商人经销商品不经过领帖牙人,私自发卖的情形。由于牙人朘削过甚,商贩往往选择偷逃关卡、不经牙行。在此情况下,一方面牙人牙佣落空,另一方面有关税收课程也有偷逃之弊,所以为官府所例禁。

  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牙行王恒昌、升源、鲍鸿昌等因为客货并不投行,偷逃税捐而禀呈苏州府元和、长洲、吴县三县:

  窃苏省阊、胥两门,夙称万商云集。客货到埠,均投行出售。近来客货日稀,行铺有闭无开。推原其故,皆由白拉私相兜揽,且有行面久闭,隐匿废帖,蒙混招揽,吞用偷捐,弊窦百出,而牙等山北水果地杂等行为尤甚。缘所进南枣橙桔等货,大都产自南路,葑、盘等门,是其必由之路。该处白拉最多,沿途兜揽,以致投行日少。牙等领帖开行纳税,取用为养赡之资。似此白拉日盛,若不设法禁止,非但有妨生业,仰且攸关厘饷。联名禀请会同示禁。三县经过调查,会衔给示谕禁:

  仰商民及地保人等知悉:尔等须知白拉兜扰,废帖蒙充,均干例禁。自示之后,倘再违禁白拉,私相兜揽,及有隐匿废帖、冒名顶充情事,许该牙行等随时指名禀县,以凭提究。地保容隐,察出并处。各宜凛遵毋违。特示遵。

  光绪二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示。

  发胥台乡庙勒石{15}

  (三)度量衡纠纷类

  牙人牙行的度量衡的职能是其提供社会秩序的一部分,官府对此亦十分重视,行业公所也郑重维持。牙人牙行在斗解上所作的手脚,历朝历代都在在有之,因此商牙纠纷中的度量衡纠纷也不少。

  光绪十八年至二十三年(1892年-1897年)樊增祥在咸宁和渭南知县任上,就屡次处理有关案件,《樊山批判》载马永恒、周全顺、王同心等人向知县具控炭牙党振海斗称(当为“秤”,下同)不公,樊氏亲自讯问,“当堂校准斗称”,发现“并无弊端”。{16}可见,度量衡的差误问题一直都是商牙纠纷的重要组成,内陆城市的咸宁和渭南也不例外。如嘉庆十八年(1813年)“元长吴三县饬示枣帖牙户概行领用会馆烙印官解碑”就记载了不法牙人“不领官解,违禁用称”或“不用会馆烙斛,仍用私称”的情形,经枣商上控苏州府元长吴三县,官府联合饬令苏州城所有枣帖牙户“概行领用会馆烙解”,“概不许混用私称”,否则严惩。{17}

  (四)牙佣纠纷类

  乾隆七年(1742年)八月,江南苏州府长洲县腌腊鱼货商人二百四十人与牙人张渭宾、王卓如等人发生纠纷,控至长洲县,其起因就是不满张渭宾等五人擅自将原来每篮腌腊货物的牙佣提高。商人呈称:“……身等腌腊鱼货,汇集苏州山塘贩卖。每篮货价三、四两或五两不等。内外牙佣共六分,□牙人张渭宾、王卓如、罗如玉、李永吉、朱天润等,忽以每篮额用六分,变为每篮用取二分等情”。长洲县提齐商牙双方和有关人等查明情况之后进行审理,商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经报上级官府批准,予以勒石,规定:“嗣后凡腌鸡鱼肉虾米等物交易,价银九七足色,漕平九七足兑,买客外用,每两一分,出店脚费在内。该商内用每两一分,脚栈在内。此外浮费,概行革除。至出店牙行人等,不得私自偷窃客货……”。{18}

  (五)羁留、挪用货款,偷盗客货,有意讴骗类

  “货到地头死”,这是中国自古以来外来客商不得不面对的情形。长途贩运客货,由于不熟悉当地情况,必须投行才能发卖。牙人牙行往往借此羁留货款。因此常常由此引发商牙纠纷,甚至导致恶性人命事件。

  明清以来“橐逃货款”之事更为普遍,如明人颜俊彦的《盟水斋存牍·谳略》载“牙行之无赖”韩振海“为居停而侵客帐”,“收侵”陕西丝客吕鹏等人投行发卖的货款,被受案官员判处杖刑并严比追给货款。巴县档案中也有许多这样的记载,如“嘉庆十六年(1811年)三月初七日朱清顺告状”载:嘉庆十五年(1810年),朱清顺贩运靛五十七包来渝,投洪茂靛行发卖,岂料行户张同文、张居瀛顿起拐橐之心,即将朱商靛卖得银子七百二十二两一钱,与牙行伙计廖应生及牙帖帖主吴槐春伙同闭行潜逃,情同劫夺。{19}

  牙人利用经手客商货物之机,经常会发生顺手牵羊的情况,在前引乾隆七年“长洲县革除腌腊商货浮费碑”中亦曾提到了这一点,商人们藉控告牙人擅增牙佣的机会,请官府一并禁革。这些情况也说明了牙人偷盗客货的普遍。

  在许多地方的行户甚至有意讴骗客商货物,名曰“放筏”。《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所载“嘉庆六年(1801年)六月二十四日八省客长禀状”中写道:

  今查渝城各行户,大率俱系外省民人领帖开设者,虽有殷实之户,并有以些小本资装饰齐整行面,有意哄骗客商货物,任意花销者甚多。及至亏空客本,则潜回原籍,名曰放筏。异乡孤客,一旦亏本折资,以致控官守候,甚至流落无归。{20}

  明人李晋德撰《客商一览情迷》所辑“悲商歌”形象地再现了古代商人面对奸牙的苦状,其中写道:“担尽愁来吃尽惊,许多凶险也曾行。一逢牙侩讴财本,平地无坑陷杀人”。{21}

  (六)其他

  牙人利用信息优势和官方赋予评定物价和商品品质的权力,或串通合谋或私起歹意,擅自轻重物价,侵害客商和普通消费者的情形,随处可见。

  牙人牙行也经常与其他社会主体发生纠纷,其中与服务业团体,尤其是船户脚夫的冲突更为常见。道光八年(1828年)十一月,开豆腐店的朱庆丰在苏州治胥门外领帖开设的宏茂行购买黄豆,船户朱秀等人不许其用自备船只载运,发生斗殴。开设牙行的朱宏茂、张开大等人联名告状至苏州府吴县正堂要求严惩船户。吴县责令船户具结不得把持,并示谕“嗣后粮食豆行,上下货物,自挑自载,应听买主之便”,船户“概不许逞凶勒索”,否则依法处理。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吴县严禁盘户脚夫霸持地段滋扰米行挑送米石碑”记载的同样是牙行起诉盘户脚夫把持勒索获得胜诉的情形。{22}

  在商民与漕船、差役及棍徒等的纠纷和诉讼中,牙人也经常充当行业代表向官府呈控,官府对商业科敛税收有所禁革也都照会相应牙人牙行。商牙之间的关系也是经常发展和变化着的。如康熙元年(1662年)漕船占泊齐门两汇,妨碍木商交易,引起商、牙联名激控;康熙二十一年(1683年),常熟县地方棍徒纠合浒墅关关蠹,假冒官船,征收客商春笋和秋姜两项土产税,当地姜笋牙人周椿、王卿等十三人联名上控常熟县,终于赢得完全蠲免二税。其他在官府禁革官役、棍徒采办、派差、私派津贴等政策出台时,也都将相关牙人牙行作为重要通知对象,后者也积极参加将相应饬禁勒石立碑的行动。{23}

  二、商牙纠纷所见明清国家的商业社会控制

  凡纠纷之衅起,必有社会关系内容的变化。这是因为纠纷发生在社会关系两造或多造之间,所以其间的关系内容不可不察。而就商牙双方的关系内容而论,本质上无非取决于牙人在商品交换中的不同职能。明清时期的商牙纠纷明显呈现出较以往不同的特征:官牙制确立之后,牙帖官给,商牙关系开始有了质的变化,牙帖经营资格案件和牙人牙行在征纳税课、代办差役过程中,往往“混开名色、滥派税银、混行私敛”的浮派勒掯纠纷开始成为商牙纠纷的主流。为躲避不合理的牙行侵削,商贩人等只好不予投行,逃避牙人的剥削。传统的牙佣和度量衡纠纷尽管仍然存在,但重要性已经降为其次,而这也还与牙人牙行滥用公权力的行为相纠缠。上述情形产生的原因在于:由于明清时期官牙制的正式实行,牙人牙行被完全引入市场秩序的维护、商业税课征管的财政体系当中,商牙关系的内容开始从平等的权利关系交往的经济行为蜕变为具有相当权力管辖关系,牙人牙行的职能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一)牙人职能的逐渐公法化

  一般认为,牙人具有性质不同的两种职能—斡旋职能和经纪职能。“如果牙人是斡旋行,他只是介绍买卖当事人,从中收取手续费,属于中间业的范畴。如果牙人是经纪行,他就是按照自己的计算或他人的委托,购买商品,再向其他商人或厂商出售,从商品的交易价格之差取得利润的经商的当事人”,“斡旋只存在于交换的外部,经纪则使购买一出售这一流通过程连锁延伸,扩大市场”。{24}用现代民法语言来说,牙人的上述两种职能就是行纪和居间。行纪和居间都是属于私法性质的活动,因而笔者倾向于把牙人牙行的居间和行纪活动概括称之为牙人牙行的私法职能。但是,宫泽知之的这种牙人职能划分主要是基于对宋代的牙人的考察结果上做出,并不能涵括明清牙人牙行的所有职能,其突出表现就是明清牙人牙行行使或部分行使的公权性质的市场秩序管理和财税征管职能。

  笔者倾向于在探讨牙人的职能和商牙纠纷的类型学特征时,把牙人牙行因为行使或部分行使具有权力色彩的市场管理和市场秩序维护的职能称之为其公法职能。由此引起的纠纷当然归于公法类型的商牙纠纷,这其中当然也包括牙人牙行因为不当使用、滥用甚至恶意使用权力的情况。这样我们就可以较为清晰地将牙制发展不同阶段、不同类型的商牙纠纷做出区分。

  唐末五代时牙人和邸店主人都可以居间介绍贸易,并且有确认交易物货产权归属、介绍赊买货物的职能。此时的牙人虽然已经广泛地介入到商业纠纷当中,但商牙纠纷还是主要表现为牙人滥用其居间地位和信息优势协同他人欺诈。从纠纷背后社会关系的内容有无权力关系而言,此时牙人涉及纠纷还主要是一种私法性质行动的结果。{25}

  元朝以来,牙人屡屡阻隔商情“不令买主卖主相见,先于物主处扑定价直,却于买主处高抬物价,多有剋落”。{26}因此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中书省要求除大都羊牙等部分牙人牙行外,革去其余各色牙人。《通制条格》卷十八“牙行”记载了这个情况:

  ……中书省照得:先为盖里赤扰害百姓,已行禁罢。况客旅买卖依例纳税,若更设立诸色牙行,抽分牙钱,刮削市利,侵渔不便。除大都羊牙及随路买卖人口头疋庄宅牙行依前存设,验价取要牙钱,每拾两不过贰钱,其余各色牙人,并行革去。{27}

  从明清时期开始,商牙纠纷呈现出和以往不同的形态,牙人牙行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和行使的职能在很多情况下迥异于他们的祖先。明清时期牙人牙行兼行公法化职能的情况已经十分普遍,前引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元长吴三县禁止私相兜揽南枣橙桔等货碑”中牙行禀呈禁止“白拉”说得清楚:“牙等领帖开行纳税,取用为养赡之资。似此白拉日盛,若不设法禁止,非但有妨生业,仰且攸关厘饷。联名禀请会同示禁。”牙人牙行的职能中已经赫然附加了“攸关厘饷”的公法职能。道光十五年(1835年)四月《靛行规约》指出:“窃惟我行充当经纪者四人,原与别行经纪,按三分取用不同,全为责成国课。”{28}可见,在明清牙人牙行的职能当中,商捐税课的征收已经成为重要内容。

  我们从前引光绪六年七月十三日《申报》“米行整顿”条也可以看出:太平天国起义以后,官府通过牙行对于商人商业的财政汲取日深一日,甚至普通升斗小贩也不放过,为了规避不合理的牙厘税捐,“白拉”之风大盛。在这种商牙纠纷中,我们已经完全看不到牙行居间撮合贸易或自行行纪生意的身影,代之而起的完全是国家税收代征人的形象。

  (二)通过牙人牙行的商业社会控制

  晚唐“坊市制”崩溃以前,中国古代的商业社会控制基本还是严格地遵循一种以《周礼》为代表的城市市场内部的封闭控制模式。不仅是市场的设立,需要严格按照朝廷的规定。即便在城市市场内部,《周礼·考工记》所确立的“前朝后市”等规则和严格的坊市区隔、城门启闭以及宵禁制度等等严格地将市场乃至商业的发展限制在官府许可的范围之内。{29}

  唐末以后,坊市制逐渐崩溃,传统的市场和商业社会控制必须因应变化。“编审行役”、“和买”、“时估”等制度愈加成形,成为官府掌控民间工商业者财货劳力的基本政令框架。{30}全国大小市场中日益活跃的牙人开始协助官府进行一定的“时估”和“和买”。王安石的市易务改革更是直接将牙人引入了官方的市场调控体制中。在各地茶场、场务、边境贸易中大量出现受雇于官府的牙人,宋人李元弼在《作邑自箴》中“发放身牌约束”的记载一方面体现了牙人的活跃程度,另一方面也体现官府试图通过牙人整顿维持市场秩序的某种努力。

  官牙制在明初正式成为全国通行的制度,牙人牙行体制正式被纳入官府商品经济和市场秩序的社会控制体系。官私牙行的区分,某种程度上正是对应了牙人牙行职能公法化的这种趋势。牙人牙行被纳入官府的社会控制体系,应当开始于“官给牙帖”。有人引用《崇明县志》中“唐建中时,市牙给印纸,为牙帖之始”的说法,认为唐朝可能是最早颁发牙帖的朝代。但这种说法于史不足征,而且以一县的县志来说明国家经制,这种记载本也没有多大的可信度,“官给印纸”顶多也只能是牙帖的滥觞,却不能据为制度化的起源。不过可以肯定的是,至今尚未发现明清以前的牙帖。明嘉靖二年(1523年)规定牙商必须呈请官府发给印信文簿方可营业,这种印信文簿称为牙帖,牙帖由地方政府颁给。杨其民先生在一份明代法帖中发现的牙帖据信为目前发现最早的牙帖,这也与《大明律》首创“私充牙行埠头”律的法律制度变革史实相一致。{31}现将原帖转引如下:

  嘉靖三十五年(1556年)盐城县沙沟柴行牙帖

  钦差总督漕运兼巡抚风阳等处地方……弊事,案奉大明律一款:凡城市乡村诸色牙行及船埠头,并选有抵业人户应充,官给印信簿籍,附写往来客商、船户住贯、姓名、路引、字号、货物数目,每月赴官查照,私充者杖六十,所得牙钱入官,官牙容隐者笞五十,革去。钦此钦遵施行。今奉前因,拟合就行,为此合行帖,仰本,等项,务须两平交易,不许抬高少沽,亏商损民,如违查出依律。须至帖者。左帖下沙沟柴行牙人宋储收执准此。

  嘉靖叁拾伍年捌月拾柒日

  司吏丁嘉会{32}

  从这份牙帖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明朝已经正式开始通过牙人牙行来实现商业社会控制的公法性职能。其制度化的新增职能主要有市场秩序维护和部分商税杂课征收。这种政策考量的主要原因应该是:广泛分布的牙人牙行更为专业和熟悉市场情况,而且不需额外的财政负担。就其分布的广泛性,明代万历年间的《扬州府志·风物志·俗习》载:“四民自士农工贾而外,惟牙侩最多,俗云经纪,皆官为给帖。凡鱼、盐、豆、谷、觅车船、雇骡马之类,非经纪关说则不得行。常值之外,另与‘用钱’。扬州、瓜、仪,经纪不下万数。”牙人牙行具有如此广泛的分布,无怪其然。

  当然也可以说,唐宋以来官府同牙人的长期合作,官府在商业社会控制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路径依赖”,制度革新的成本最小。

  1.通过牙人牙行的商业社会控制和秩序提供

  官府规定商品交易必须经过牙行,严禁白拉,“不投行不得发卖”。因为牙人牙行分布广泛,“一物以上皆有牙人”,官府试图通过这种方法将所有重要交易和商业活动严格控制在官府掌控的范围之内。

  牙人牙行在商业社会控制方面的作用主要有:协助官府时估、和买,也经常为其代收或稽查税款,认证契约的合法性并试图在减少市场交易纠纷方面有所作为。{33}明清官府还经常赋予牙人牙行协助官府进行社会治安的维护工作,比如从前引嘉靖牙帖中提及的“(登记)往来客商、船户住贯、姓名、路引、字号、货物数目,每月赴官查照”,这种做法直到清末台湾、福建有关政书档案中仍然可以见到。地方官员在许多涉及商人的刑事案件的侦破中也常常提到这种牙簿、店历的重要作用。

  必须提到的是,牙人除了在代客买卖的行纪合同中须负相应货款给付责任外,明清时期官府往往还强制牙人保证交易安全,作为维护商业社会秩序的重要方法。如清代同治年间,崇阳变勇抢劫英商茶庄,官府责令行户赔偿以息事端。{34}有论者在分析广东十三行制度破产的原因时也提到了这种行商的连带赔偿责任制度。这一制度概括起来就是,当行商欠债破产后,由官府以行政权力代外商追赔,将债务分摊到未破产的行商头上,分期偿还。{35}笔者称之为“泛连带责任”,因为其责任并非建立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民事权利基础上。

  2.公共产品供给仍然不足

  明清以来,商业交往日趋频繁,商业关系日益复杂,商业社会控制的难度大大增加。虽然明清官府十分注重牙人牙行政策在商业社会中的作用,一再重申牙人承充条件和营业要求,却无法避免制度本身的缺陷。由于这种通过中间人(代理人)控制的存在,官府往往忽略了具体的市场制度建设。即便偶尔有些官员试图做出一定的制度建设努力,但始终不过如凌燽《西江视臬纪事》中联票互保、加重牙人牙行连带赔偿责任的做法。{36}官府试图以之激励其维持市场秩序,终究无法制度化地解决“代理人寻租”的道德风险问题。

  从牙制的起源看,牙人的出现为交易双方提供了合作和交流的平台,把两个不存在互信基础因而没有合同履行约束的买卖双方撮合在一起。正是牙人这种制度安排解决了传统中国商业社会信任结构的问题,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促进了商品交易和商业的发展。但这种制度发展到明清就为官府所借用,牙人牙行由原先受雇于买卖双方转而受雇于官府,负担起公法性的职能。官府不支付其任何代价,却提供了寻租的机会。商牙关系由信任而防范、猜忌,直至商牙纠纷转而成为商业纠纷的重要部分。牙人从商业的中介最后竟至成为了权力的中介和商业发展的阻力,这可能不仅仅是中国商业史的悲哀。

  三、结论

  牙人牙行在世界商业发展史上可能是最有中国特色的东西。牙人本身是商品交换发展的产物,后成为政府借助科敛充役的工具。而通过牙人牙行这种代理人的社会控制,传统国家使得商业很大程度上体现出一种间接贸易的性质,商业纠纷的类型和解决也具有了非常强的中国特色。

  中国传统商业政策在对商业社会的法律控制上,有着强调财政税收至上却疏于提供市场公共服务的倾向。这些政策和法律控制直接导致了牙人的变异。牙人的变异使得牙人作为商业中间人的经济职能迅速衰退,而受托行使科敛租税的公法性的公共职能凸现,这种变化直接导致了牙人牙行的寻租行为甚至激发了社会边缘人群的模仿,反过来又极大地促进了商业纠纷的产生,商牙纠纷开始成为商业纠纷的重要组成部分,官府不得不出面用司法和行政的方式解决纠纷。




【作者简介】
黄东海,单位为中国人民大学。


【参考文献】
{1}从明清律在“户律·市廛”条文上的高度一致我们可以明显看到被称为“清承明制”的法律继承性,这也成为本文在时段选择上将明清商业社会控制问题合并论述的一个主要理由。
{2}(清)沈之奇辑注:《大清律集解附例》卷十,“户律·市廛·律上注”。
{3}为了行文和论述的方便,本文牙制所指取其广义,包括中国古代为商品交易提供信息媒介服务的商业中介以及唐宋以后逐渐借助牙人牙行实现部分市场公共秩序供给的制度。采取“牙制”这种提法,原因主要在于:自从唐代开始使用“牙”来表述商业交易中的中介行为,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历经千年而基本没有歧义,因此在使用上也不易被其他词义搅扰。
{4}笔者曾见有论者引征内田直作先生论文《中国商业结构之基础—经纪制度再探讨》(载《一桥论丛》第22卷第2期(1949年8月版),第52-54页),惜遍寻不得,姑存其目。
{5}吴其衍:《清代前期牙行制试述》,载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清史研究室编:《清史论丛》(第6辑),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6页。
{6}范兵:《从地下走到地上之后》,载《文汇报》1994年3月11日第5版。
{7}广东省社科院历史所中国古代史研究室、中山大学历史系中国古代史研究室、广东省佛山市博物馆编:《明清佛山碑刻文献经济资料》,广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4、25页。
{8}参见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98页。
{9}参见彭泽益编:《清代工商行业碑文集粹》,中州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7、18页。
{10}参见杨一凡等主编,高旭晨等整理:《历代判例判牍(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2、33页。
{11}彭泽益:《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723页。
{12}转引自吕小鲜编选:《嘉庆朝贿充牙商史料选》,载《历史档案》1994年第1期。
{13}参见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57、258页。
{14}参见李华:《明清以来北京工商会馆碑刻选编》,文物出版社1980年版,第88页。
{15}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56页。
{16}(清)樊增祥:《樊山批判》,载杨一凡等主编:《历代判例判牍(十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29页。
{17}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51、252页。
{18}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47-250页。
{19}参见四川省档案馆、四川大学历史系编:《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四川大学出版社 1989年版,第350页。
{20}四川省档案馆、四川大学历史系编:《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四川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52、253页。
{21}郭孟良编译:《小五经·从商经》,湖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60页。
{22}参见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33、234页。
{23}参见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08-110页、第244-247页等。
{24}[日]宫泽知之:《宋代的牙人》,艾廉莹译,载《中国史研究动态》1982年第7期;宫泽先生对此问题亦有专书论述,参见[日]宫泽知之:《宋代中国の国家と経济》,日本东京创文社1998年版。感谢厦门大学周东平先生慷慨惠予相关日文资料,并热心介绍日本学界的相关研究动态。
{25}参见(宋)王溥:《五代会要》,上海古籍出版社点校,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第415、416页。
{26}《大元通制条格》,郭成伟点校,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33、234页。
{27}《大元通制条格》,郭成伟点校,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45、246页。
{28}彭泽益编:《清代工商行业碑文集粹》,中州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8页。
{29}参见傅筑夫、张泽咸、姜伯勤等人相关研究成果。近年城市规划学界也有类似成果,如梁江、孙晖从城市形态的角度出发,从城市规模、城市肌理、街道尺度三个方面对唐长安和西方古代城市进行对比,认为唐长安与西方古代城市存在着巨大的尺度差异,进而提出了唐坊里为小城镇的假说,即:唐坊里不是街廓,而是一个个强制移民的小城镇;唐坊里之间的大街不是现代意义的街道,而是每个小城镇周边实行半军事管制的隔离带;唐长安不是一个现代意义的城市,而是近百个以农业经济为基础的、布局严整的、高度组织的小城镇群。并对此进行了定性定量的论证和分析。参见梁江、孙晖:《唐长安城市布局与坊里形态的新解》,载《城市规划》2003年第1期。田银生则对于唐宋坊市制度在城市建设规划方面的变化作了相关解释,也提供了传统政府在应对时从城市、商人、商业诸方面法律控制产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解说,参见田银生:《唐宋之际市坊制度的松懈和解体》,载《城市规划汇刊》1998年第6期。
{30}参见邱澎生:《当法律遇到经济:明清中国的商业法律》,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8年版,“第一章由市廛律例演变看政府对市场的法律规范”。
{31}参见童光政:《明律“私充牙行埠头”条的创立及其适用》,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
{32}杨其民:《买卖中间商“牙人”、“牙行”的历史演变—兼释新发现的<嘉靖牙帖>》,载《史林》1994年第4期。
{33}参见邱澎生:《当法律遇到经济:明清中国的商业法律》,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8年版,第20-24页。
{34}参见方立:《清代两湖地区的牙人牙行》,武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1年提交。
{35}参见吴义雄:《兴泰行商欠案与鸦片战争前夕的行商体制》,载《近代史研究》2007年第1期。
{36}参见(清)凌燽:《西江视臬纪事》卷二、四,续修四库全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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