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查看资料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财产保全

发布日期:2012-05-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之比较

 比较内容  诉前财产保全  诉讼中财产保全
 管辖不同  财产所在地法院  受诉人民法院采取;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
 方式不同  利害关系人申请  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采取。
 担保不同  应当提供担保  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但是,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处理时间不同  48小时内作裁定  紧急情况的,48小时内作裁定;非紧急情况除外

  一、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之比较
  二、财产保全的范围(民诉法94条)
  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三、财产保全的措施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民诉法94条)

  可以保全抵押物、留置物,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意见102条)

  可以保全被申请人已到期的债权(意见105条)

  四、行为保全《著作权法》第49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该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93条至第96条和第99条的规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侯玉萍律师
山西忻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1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