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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房屋 停业停业损失也要补偿

发布日期:2012-05-15    作者:朱明胜律师
河南省房屋拆迁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拆迁”被“征收补偿”替代。这意味着,行政强拆将退出历史。记者昨日从省人民政府获悉,《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印发,并开始实施。
《规定》中说,政府将成为征收和补偿主体,停产停业的损失也列入补偿范围。业内人士分析,《规定》将使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的流程更加公开透明,房屋所有者的权益将进一步得到保障。
【变化①】
“拆迁”字眼彻底消失
今年3月份,张某租用的一块国有土地上的围墙在夜间突然被推土机推翻。张某第二天跑到当地镇政府追问怎么回事,当地土地所的所长说,因为该市一个重大项目的建设迫在眉睫,当地镇政府连夜进行了强拆。
张某气得不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是已经实施了吗?你们怎么还强制拆迁啊?
所长说,国务院的条例是已经实施了,但是我省还没有实施细则,该怎么赔偿你就怎么赔偿你吧。
如果现在这个所长再这样强词夺理,恐怕就不行了。记者昨日从省人民政府获悉,《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已经印发并开始实施。
“《规定》最大的亮点,是‘拆迁’这一字眼彻底消失,用‘征收补偿’取而代之。”昨天下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的实施,意味着河南省房屋拆迁政策出现重大调整。
实际上,我省用“征收补偿”替代“拆迁”,有着深刻背景。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并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从主体上、法律关系上、管理体制上、征收程序上、强制执行模式上均改变了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模式,建立起全新的征收模式和征收与补偿制度。
为按国家要求尽快规范全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加紧起草相关规定。今年2月24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时公布了3个“征求意见稿”,在住房保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方面,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在省政府官方网站上发布的《规定》,已是数易其稿。《规定》在河南省的实施,意味着今后“行政强拆”将退出历史。
据悉,《规定》公布施行,原有的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规定》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有规定办理,但有关部门不得强制拆迁。
【变化②】
政府成为征收和补偿主体
根据《规定》,市、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过去的拆迁操作模式是,开发商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获得批准后实施拆迁。在实践中,部分开发商为追求利润,通常会采取各种手段压缩拆迁补偿标准,甚至采取断电、停水等比较极端的方式,逼迫拆迁户达成协议。
政府成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的主体之后,整个征收和补偿的流程将更加公开透明。虽然按照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政府部门将担负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的主要责任。例如,省辖市房屋征收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县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利好①】
选择评估机构 被征收人说了算
《规定》中说,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如果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征收和补偿之间,评估是最重要的环节。过去,一些开发商在选择评估机构方面投机取巧,诱骗被拆迁人选择对开发商有利的评估机构。今后选择评估机构,将由被拆迁人自己说了算。
选定评估机构后,下一步就是对房屋价格进行评估。被征收人如果对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果不满意,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如果对复核结果还不满意,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据介绍,目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各省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正在按照有关规定,组建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主要任务就是接受委托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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