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
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
案件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日期】 19980511
【实施日期】 19980511
【章名】 通知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各级军事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人民
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名称】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
【题注】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章名】 全文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
的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
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1、贪污案(第382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
第394条);
2、挪用公款案(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
款);
3、受贿案(第385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
4条第2款);
4、单位受贿案(第387条);
5、行贿案(第389条);
6、对单位行贿案(第391条);
7、介绍贿赂案(第392条);
8、单位行贿案(第393条);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395条第1款);
10、隐瞒境外存款案(第395条第2款);
11、私分国有资产案(第396条第1款);
12、私分罚没财物案(第396条第2款)。
二、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1、滥用职权案(第397条第1款);
2、玩忽职守案(第397条第1款);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第397条第2款);
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
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
6、枉法追诉、裁判案(第399条第1款);
7、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399条第2款);
8、私放在押人员案(第400条第1款);
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第400条第2款);
1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第401条);
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402条);
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第403条);
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第404条);
1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第405条第1
款);
1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第405条第2款);
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406条)
;
1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第407条);
18、环境监管失职案(第408条);
19、传染病防治失职案(第409条);
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第410条);
2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第410条);
22、放纵走私案(第411条);
23、商检徇私舞弊案(第412条第1款);
24、商检失职案(第412条第2款);
25、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第413条第1款);
26、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第413条第2款);
2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第414条);
28、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第415条);
29、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第415条);
3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416条第1款);
3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416条第2款);
3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417条);
3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第418条);
3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第419条)。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
权利的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第238条);
2、非法搜查案(第245条);
3、刑讯逼供案(第247条);
4、暴力取证案(第247条);
5、虐待被监管人案(第248条);
6、报复陷害案(第254条);
7、破坏选举案(第256条)。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
察院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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