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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书公开要“克服五关,把握三度”

发布日期:2012-05-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人民法院报》2012年5月16日
【关键词】司法文书公开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信息网络化背景下的司法文书公开不仅要强化公开的范围和内涵,还要注重借助信息网络技术增强司法文书公开的科技含量和人性化措施。在轰轰烈烈的以信息化为载体的司法文书公开过程中,各地法院成果显著,但继续推进司法文书公开工作仍需克服五道难关。

  一、司法文书公开需克服五道难关

  一是思想惰性关。有些当事人常通过电话或者院长邮箱对法官将其案件的法律文书进行公开表达不满,承办法官不仅要苦口婆心做解释工作,还要面临被信访、投诉的可能。因此,难免有些法官抱着“不求无功但求无过”的思想,消极对待司法文书公开问题,思想上的懒惰带来的是司法文书公开进一步推进的障碍。

  二是理念分歧关。各地法院对于司法文书公开的具体做法不同,归其原因在于思想理念上的分歧。有些法院认为,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目的是送达法律文书,告知当事人案件的处理结果,因此,法院应将全部裁判文书予以公开且无需采取技术性措施。至于司法文书公开过程中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属于当事人参与诉讼所需要承担的诉讼风险。有些法院认为,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目的是增强对同类型案件的指引作用,对普通群众而言是一种示范效应,群众可以凭借公开的法律文书预料个人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这部分法院将裁判文书中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车牌号码、企业字号等可以识别当事人身份的信息全部或者部分隐去后,仅将部分判决文书通过网络公开。

  三是对象狭隘关。以信息化建设为载体开展的司法文书公开工作主要是针对能够使用网络设备的网民,而到法院参与诉讼的群众中有相当一部分从未接触过网络,或是不善于使用网络,他们在接触高科技含量的信息化设备时会非常茫然,不知所措。因此,法院在运用信息化设备开展司法文书公开活动的同时,必须注重方式的多样化,避免陷入高科技、低收益的误区。

  四是需求多样关。当事人基于其个体文化和诉讼地位的差异,导致其利益需求有所区分。一方面,有些当事人希望法院不要公开其裁判文书,如劳动争议纠纷中的劳动者为避免以后难找工作,希望法院不公开其在先前单位维权的裁判文书;婚姻家庭纠纷中的离婚双方为避免给以后的生活带来麻烦,希望法院不公开载明其离婚原因的裁判文书。另一方面,有些当事人基于维权的考虑希望法院多公布裁判文书。笔者所在法院曾多次收到当事人反映,要求法院尽量多的公开各种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法律文书,以便于该单位工会组织劳动者学习,并将此作为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的法律依据。不同的群体对法院裁判文书工作有不同的诉求,导致司法文书公开工作难以完全满足各类人群的利益诉求。

  五是人案矛盾关。当前各个法院案多人少矛盾越来越突出,2011年重庆法院系统共受理各类案件363576件,审执结335352件,同比分别增长9.5%和8.2%,案多人少矛盾进一步加剧。司法文书公开工作在法院内部虽不是特别复杂的工作,但同样会增加法官的工作量,分散法官的审判精力。因此,司法文书公开应当注重掌握人性化服务,避免继续增加法官的工作压力。

  二、司法文书公开要把握“三度”

  一要提升司法文书公开的准度。

  一是内功准,司法文书公开必须以过硬的内功为前提,法院自身在审判程序、裁判文书质量和审判事务管理方面的内功过硬才能经得住司法文书公开的考验,经得住人民群众的检验。二是渠道准,司法文书公开必须主动,法院不但要通过网站主动公开案件进展信息、裁判文书、法院要闻、干警联系方式等情况,还要重视增强与群众的互动,通过院长邮箱、院庭长接待、投诉建议平台来了解群众对于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三是落脚准,全部公开所有案件虽包罗万象但却难突出重点。对案件的公开必须坚持以典型案件为示范,增加对典型案件的分析和宣传,最终引导群众作出理性的价值判断。

  二要统一司法文书公开的尺度。

  一要统一范围尺度,如法律文书公开是否包括调解书和人民调解协议确认书的公开,审判事务管理的质效数据是否要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是否公开,不同的法院对此有不同的操作模式,因此巩固司法文书公开成果需要进一步统一公开模式,固化公开范围。二要统一技术尺度,有些法院将原有法律文书直接通过法院首页直接公开,有些法院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隐去当事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手机号等所有个人信息后进行公开,操作模式的不同带来的是工作模式的混乱,因此各法院对法律文书公开采取技术性操作的具体模式急需统一。

  三要把握司法文书公开的限度。

  司法文书公开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法院开展司法文书公开的目的是提升法院的公信力、树立司法的公正性,因此,裁判文书公开不能过于草率,要找准目标,找到节点,公开裁判文书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当事人和法官的感受。一要强化与当事人的沟通,随时了解群众的需求;二要强化司法文书公开手段的人性化设计,设置专职专岗,提高司法公开工作的专业化水平;三要强化不予公开方面的调研,如针对法官自由心证、载有合议庭不同意见的评议笔录是否有必要进行公开方面的调研。




【作者简介】
王庆,单位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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