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为讨540元工资砍人后自杀 父母起诉赔偿
发布日期:2012-05-17 作者:110网律师
王某的父母诉称,2011年9月29日,39岁的王某通过人才市场介绍到密云某公司上班。2011年10月6日上午,刚刚工作6天的王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公司支付这6天试用期的工资540元。当天上午,王某找到公司会计李某,会计称让王某15天之后再来。未索要到工资的王某下午持刀来到单位,公司负责人周某仍然表示工资至少要15天后。双方发生争执,王某持刀扎伤李某、周某,办案刑警称,王某砍人后,厂里其他人不让他走,王某说喝口水,然后喝了装在饮料瓶子里的敌敌畏,走到单位外300多米的地方倒下了。急救人员将两人送往医院,李某、周某获救,王某不幸身亡。
原告认为,经过尸检发现王某的身上有多处伤痕,并在小腿处有3厘米长7厘米的刀伤,王某的父母认定刀伤加速了儿子的死亡, 用人单位赔偿死亡赔偿金、尸体存放费、解剖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近50万元。
被告公司辩称,自己不存在不按照规定支付王某工资问题,王某的死亡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李某、周某辩称,事发当天王某用刀将他们扎伤,分别刺成轻微伤和重伤,后王某服药死亡属于畏罪自杀,因此不同意赔偿。
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死因鉴定,鉴定意见为“符合口服敌敌畏中毒死亡;可排除误服;不支持被他人强行灌入”。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由公司赔偿王某的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5万元,当天,该公司便将该笔赔偿款交给了王某的父母。(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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