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行政法 >> 查看资料

非法占用农村土地的行政救济方式

发布日期:2012-05-22    作者:110网律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条之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因此,凡是未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为都属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范畴。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其中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可见,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情形大概可分为两种:未转先占,即未经依法批转土地用途就占用农用地的违法行为;未征先占,即未经土地征收程序改变土地权属就占用农用地的违法行为。
针对上述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其行政救济主要有以下三种:1.检举、控告。《土地管理法》第6条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者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即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检举、控告。2.行政复议。依据《行政复议法》对行政主体相关征收、转用农用地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3.行政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行政职权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邓桂霞律师
山东聊城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61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