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纠纷维权过程中,信访不会影响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
发布日期:2012-05-22 作者:110网律师
关于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法》和《民法通则》有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讼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民法通则》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则是一般情况下为二年。
对于上访会不会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只能依据法律规定的法定要素,采取上访措施是否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中还未将此项内容列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所以,上访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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