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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法律信仰: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核心

发布日期:2012-05-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人民法院报
【关键词】法律信仰;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把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历史新高度,必将对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产生深远影响。作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决定》也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给予了高度关注,提出了明确要求: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动人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努力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就必须把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列为重要议事日程,而培育法律信仰应当成为其核心内容。

  一、以培育法律信仰为核心推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一个宏大的概念体系,简要而言,可以理解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科学完备的法律制度、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守法用法的法治行为,以及自觉尊崇法律、维护法治权威的法治环境等要素的总和。因此,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的系统性工程。其中,法律信仰的培育尤为重要。因为,法律之所以能够施行,不仅源于它的强制性,而且源于人们发自内心的信仰。不被信仰的法律,即使靠外在的强制力使其实现,也与专制几乎无异,与法治精神则相去甚远。进一步将“法律信仰”这一论题,放在我国尤其是当下法治文化建设进程中来考察,其必要性还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培育法律信仰,契合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历史经验。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对“文化大革命”历史深刻反思的基础上,强调必须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不断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思想,将依法治国确定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继往开来、与时俱进,提出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开创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局面。这一历史脉络清晰表明,党的治国方式在经历由人治向法治的鲜明转型。与此同时,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也在如火如荼地展开。从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到依法治国写进党的十五大报告,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勾画到形成,从党和国家对司法体制改革的高度重视、宏观部署到实践推进,无不彰显了对法制建设的重视和对法治方略的倚靠。正是在不断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经验中,法治逐渐成了我们的必然选择,而这种历史选择正是建立在信仰法律的基础上,因为,只有信仰法律,才会真正寄希望于法治。

  培育法律信仰,契合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现实需要。当前,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都需要深入推进依法治国,而法律信仰是落实依法治国的文化前提和基础。如果缺乏对法律的普遍信仰与遵从,何谈法治?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需要培育法律信仰,因为市场经济就是一种法治经济。尤其在目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历史时期,迫切需要通过健全完善立法、严格公正执法、自觉信法守法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从社会层面来看,培育法律信仰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信仰法律,真正把法律作为解决纠纷的最后诉求,社会就一定能够达到和谐目标。尽管无论从政治、经济、社会等现实情况来看,培育法律信仰都显现出极端重要性。但是,受我国传统人治文化的深远影响,加之转型社会时期道德的滑坡、信仰危机的凸显,诸如信权不信法、信访不信法、信关系不信法,以势压法、以权欺法、以言代法,不依法办事、不公正执法、不遵守裁判的行为屡见不鲜、屡禁不止。这些负面现象充分表明,对法律手段的诉求还远未成为人们的自觉选择,对法律权威的维护还远未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对法律至上的尊崇还远未成为人们的内在信念,总之,法律信仰在现阶段还远未形成。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培育法律信仰在当前具有十分迫切的现实意义。

  二、以制度、行为、观念的多元合力培育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是文化层面的内容,其表现形式因此既抽象又具体。结合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的表述,我认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是法律信仰的外在表现,维护法律权威和公平正义则是其内在要求。而要达至这两个内外目标状态,形成法律信仰,就需要制度、行为、观念等各种因素的共同作用、潜移默化,需要长时期法治制度文化、行为文化、观念文化的不断积淀,需要依靠公权力主体与私权利主体来协同推进。

  要通过不断完善法律制度来推动法律信仰的形成。法律是形成法律信仰的基本前提,但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有助于法律信仰的形成。一般而言,没有对法律精神实质的内心认同,难以真正形成法律信仰。例如上世纪90年代初制订的收容遣送法律制度,因为缺乏对人权的必要尊重与保护,就没有得到人们的内心信服与认同,所以也难逃被废止的结局。这样的法律不仅不会利于法律信仰的形成,而且将有损法律的权威。只有“良法”才能得到普遍的认同,并最终促进法律信仰的形成。因此,要抓住立法这个源头环节,加强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建设,提升立法质量,以“良法”助推法律信仰的形成。

  要通过保障法律实施效果来推动法律信仰的形成。吴邦国委员长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站在这一新的历史起点上,如何保障法律实施效果,显得更为突出、更加紧迫。法律得不到有效实施时,就只是随意搁置的一纸空文;而法律得不到严格执行甚至被肆意践踏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就会荡然无存。因此,培育法律信仰更多要从保障法律实施效果上着力。其一,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信守法律。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积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既带头遵守法律,又支持公正执法,将各项活动置于宪法和法律之下,决不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其二,要坚持依法行政。国家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坚决弘扬依法办事的正气,坚决抵制以权压法的邪气,坚决落实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要求。要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大力彰显政务诚信,强化行政监督与问责。其三,要严格公正司法。法律一旦在专门适用法律的司法机关中都得不到遵守与执行,就更谈不上为社会公众所信仰。因此,与其他主体相比,司法机关的严格公正司法,对于培育法律信仰具有更为重要的示范意义。要通过严格公正的司法裁判来惩治违法与犯罪,保障平等与人权,实现公平与正义,维护法律权威与秩序,并以自身公正、廉洁、为民的行为示范,倡导、教育和指引人们自觉守法、切实信法。

  要通过强化法制宣传教育来推动法律信仰的形成。树立法治权威,既要靠国家的强力推动,更要靠民众的自发信仰。而现今我们法治进程较为滞后,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人们法律信仰贫乏所致,其中,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素质不高和法治观念淡薄是重要的影响因素。当前,缠访闹访问题突出,多数就是因公民以及执法机关法治观念薄弱、法律信仰缺失所致。1986年6月28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邓小平作了《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的重要讲话,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培育法律信仰,要抓法制宣传教育这一重要环节,努力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引导人们善于运用法律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依法按程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切实纠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形式主义现象,着力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重视对领导干部、学生、农民等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充分使用人们喜闻乐见的形式,积极运用新兴媒体,努力实现法制宣传教育理念、手段与全社会学法用法需求相一致,从而将法律知识和现代法治精神入脑入心,使人们心中接受法律、认同法治,进而在内心深处信仰法律。

  三、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统领法律信仰培育全过程

  法律信仰的培育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在这个长期的渐进过程中,要注意从宏观上把握好其发展方向,将法律信仰培育工作融入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历史潮流,使法治精神成为新时期中华民族整体精神的核心内容。

  要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统领。正确的指导思想,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培育法律信仰的根本前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要将“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内容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各环节,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于法律信仰培育全过程,确保其正确的发展方向。

  要注意防止对西方法制的盲目崇拜。一提到法治文化建设,有些人就会“言必称西方、动辄说欧美”,存在对西方法制的盲目崇拜心理,这种心理不利于我们全社会法律信仰的培育。在这种盲目崇拜影响下的法律移植等活动也注定无法满足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所需,“橘生淮北则为枳”,离开了国情的法治文化建设,就会失去生存的土壤,达不到理想的效果。培育法律信仰,既要积极吸纳全人类法治文明成果,又要加强国情与法治文化建设的研究,注意甄别、抵制错误法学思潮的冲击和影响。

  要积极传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元素。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培育全社会的法律信仰,要注意避免出现对本土法律文化的过度轻视现象。上下五千年的历史传承,不可也无法随意割裂和摒弃。尽管是延续数千年的人治传统,但其中的法律文化并非都是糟粕,也有值得传承的精华。而且这些精华,即使在当今也易于被人们认可和接受,无疑应该成为我们时下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关注对象。要认真研究和挖掘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秀元素,总结提炼、转化运用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实践之中,积极推动全社会法律信仰的形成。




【作者简介】
张忠厚,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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