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公房承租人变更纠纷

发布日期:2012-05-23    作者:110网律师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

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当给予变

更。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的人协商一致,

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

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

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1) 原承租人的配偶;
 
 
  (2) 原承租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居住时间长短);
 
 
  (3) 原承租人的父母;
 
 
  (4) 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居住时间长短)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

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

定书面确定承租人。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

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

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局面确定承租

人:
 
 
  (1) 原承租人的配偶;
 
 
  (2) 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
 
(3) 原承租人的父母。
 
 
  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

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

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

限制。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