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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警察权力伦理与青少年罪犯权利保障

发布日期:2012-05-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青少年犯罪问题》2011年第1期
【摘要】监狱警察权力伦理,其权力行使就是要体现出监狱警察行使权力的合理性即合乎伦理道德。监狱警察权力伦理在青少年罪犯权利保障中的作用主要表现为,监狱警察权力伦理反映了青少年罪犯权利保障的内在需求,是监狱警察行使权力保障青少年罪犯权利的价值基础,是决定青少年罪犯权利是否切实得以保障的一个重要因索,能够对青少年罪犯权利的具体保障做出合理的权衡选择和评判。为了更好地发挥监狱警察权力在青少年罪犯权利保障中的作用,就要注重监狱警察权力伦理的培育,进一步确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强化监狱警察权力伦理的制度保障,把以德治警与依法治警有机结合,重视监狱警察个体德性的自塑。
【关键词】监狱警察权力伦理;青少年罪犯权利保障;作用;培育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本文试图通过对监狱警察权力伦理、监狱警察权力伦理在青少年罪犯权利保障中的作用以及监狱警察权力伦理的培育等问题的探讨,以帮助监狱警察在实际工作中从伦理的视角正确认识和处理监狱警察权力与青少年罪犯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使监狱警察合理行使权力,使青少年罪犯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有效保护。

  一、监狱警察权力伦理的提出

  在论及监狱警察权力伦理之前,有必要对权力伦理问题作以简要梳理。就权力而言,它存在于广泛、复杂人际关系中,而伦理则是人类社会中特有的协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两者之间内在联系是不言而喻的。自古至今,人们对于权力与伦理的联系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就古代而言,从古希腊政治到中国传统政治在一定层面上都表现为一种伦理政治。{1}(P37)—部人类政治思想史就是一部如何培养好公民、构筑好政府的理想史,但要让理想进入现实的前提与核心是权力制约问题。权力与伦理合并起来使用,应该是起因于权力制约问题,这是人类对权力特性及人类自身本性的深刻洞察而做出的一种努力。以伦理规范规约权力,教育权力行使者,从而达到驯化权力的致思进路,就是权力伦理背负的使命。权力运行需要伦理制约,因为权力既具有公共性又具有私人性,既可以是为民谋利的工具,又可能成为追逐一己私利危害民众的手段。当权力掌握在个人或者是由个人组成的小集体手中,权力持有人具有双重角色,既是公共治理的主体又是社会生活的个体,既是社会公益的维护者又是自身私利的谋划者,其自身的目的将可能与公众目的向左,甚至产生冲突,极有可能损害其“公共性”的道德价值,出现权力主体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公共权力被私用或滥用等现象。鉴于此,不少思想家们发出了警示: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种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直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2}英国思想家阿克顿也指出:“权力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3}于是权力必须得到制约成为人类政治实践的经验总结和理性结论。而制约或规约权力存在着不同的视角和机制。根据现代民主的理论,从权力来源、行使者及其自身的力量性来看,权力制约存在着三种机制,即权力制约权力机制、权利对抗权力机制和道德驯化机制。从中外制约权力的实践来看,三种机制各有长短。其中,权力制约权力以及权利对抗权力机制,是一种外在的刚性的、缺乏价值理性和道德规范的约束。这种制约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弱化权力的异变与腐败,但是却不能消除滥用权利的思想动机和行为冲动。为了更为有效地遏制权力滥用,还必须注重以道德驯化机制来约束权力。{1}(P40)也就是说,权力伦理最终是落脚于对权力主体的道德规制。于是有的学者是如此定义权力伦理的:“权力在其运行过程中所要遵循的客观法则和应然要求。权力伦理的主要功能在于制约权力和规范权力,从而使的权力能够真正为公民服务而不是妨害、侵害和伤害公民。”{4}权力对权利的忠诚是权力伦理的核心价值,权利伦理的规则主要有:权力无害、恪守法制、最大善意、正当手段、公开透明、宽容等规则。{1}(P59-67)

  由权力伦理延伸到监狱警察权力伦理,其权力行使就是要体现出监狱警察行使权力的合理性即合乎伦理道德。具体地说,监狱警察权力伦理的提出,主要依据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监狱警察权力伦理是确保监狱行刑品质得以彰显的精神要素和核心动力。公正是监狱行刑的生命和特有品质,而监狱警察作为行刑的执行者和组织者,其权力行使是否蕴含伦理品质决定了监狱行刑公正品质的高低。只有重视监狱警察的权力伦理意识的培育,提高他们合理行使权力的能力,才能更好地彰显监狱行刑的公正品质。反之,如果忽略这一点,将会出现监狱警察权力的异化。所谓异化,是指“事物朝着相反的方向变化的趋势和结果”。监狱警察权力的异化,则是监狱警察权力的运作及其结果与本应有的性质相背离。监狱警察权力反映着国家赋予监狱警察权力的国家性和公共性以正确执行刑罚,惩罚与改造罪犯包括青少年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为国家和公共利益服务的期待和愿望。

  第二,监狱警察执法所拥有的在监狱法律法规下的自由裁量权的特点,需要监狱警察权力伦理的制约。从维护国家政权的角度来看,警察机关以及警察作为国家的机器和专政工具,拥有广泛的公共权力。尽管监狱警察作为整个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其权力不好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机关的警察相提并论。但监狱警察仍拥有广泛、不受制约的权力。作为刑罚执行机关,监狱警察执法拥有在监狱法律法规下的自由裁量权,拥有对监狱法律法规执行的相当的自主权力。就法律而言,总有其局限性,再严密详尽的法律也只是从大量经验中总结概括出来而形成的条文,因而每一条律令都会有一定的容纳度量,有一定的解释范围,而这个解释权相当程度上掌握在执法主体的手中。{5}就监狱警察而言,在执法过程中经常需要把握好执法的自主权和解释权。监狱警察权力伦理所具有的强烈的内在制约功能,能够控制监狱警察执法意向和权力欲望朝着遵循职业公共利益的方向发展,从而有效地防止监狱警察权力蜕变,避免监狱警察自身执法腐败。

  第三,我国监狱警察权力的实际运作现状,特别需要用监狱警察权力伦理规制。从目前实践来看,我国监狱警察的权力的实际运作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存在相似之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起源于19世纪的德国,最早是在自由法治国时期,为了维护君主官员及军队的统治权而发展起来的法学理论,使作为君主支柱的军队及官僚系统得以摆脱法治主义的支配。后来这一理论逐步拓展到军队、监狱、学校等其他领域。所谓特别权力关系,作为一般关系的对称,是指在特定的行政领域内私人对国家具有较强的附属性关系。在特别权力关系中,不适用一般情形下所遵循的法律保留与权利保护等原则,权力主体可以以内部规则的方式限制相对人的自由权利;权力主体对处于特别权力关系中的相对人享有总括性命令支配权,只要是出于实现行政目的的需要,即使法律无具体明确的规定,仍然可以为相对人设定各种义务;特别权力关系中相对人不服从权力主体的命令时,为维护其内部秩序,权力主体有权行使公权力,对相对人做出惩戒;相对人只能忍受特别权力人所施加的不利行为而不能向法院提出申请司法救济。因此,特别权力关系领域极易使相对人的权利受到忽略和伤害。{6}而这种特别权力关系在监狱表现的尤为明显。青少年罪犯权利相对脆弱,更易受到忽略和伤害。在监狱行刑过程中,监狱警察与青少年罪犯之间是一种惩罚与被惩罚、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青少年罪犯在这种关系中处于绝对服从的地位,监狱警察则处于支配者的地位。这样一种双方地位相差悬殊的行刑关系中所表现出来的是鲜明的单方意志性,并且这种单方的意志性是有监狱警察的权力做充分保障的。而在监狱这样一个相对封闭与隔离的环境中,进一步容易造成监狱警察权力膨胀和滥用。在这种情况下,青少年罪犯权利遭受侵犯也就不知为怪了。{7}(P53)

  二、监狱警察权力伦理在青少年罪犯权利保障中的作用

  “权利”一词由来已久,在世界各地都有绝不逊于任何其他词汇的使用频率。在不同的时代,在不同的著述之中,权利的定义纷繁复杂,人们可以从多种角度去理解权利。从本文的研究对象出发,笔者采用“权利是要求,是一个人合法或合理(这里是指合乎伦理的)的要求。{8}作为权利的要求,与恳求、请求、祈求不同,享有权利也与接受别人的帮助、怜悯、恩赐、慈善行为不同。作为权利的要求有三个要素:一是权利主体,即谁有这种权利?谁有这种要求?假如我们现在讨论青少年罪犯的权利,那么权利的主体就是青少年罪犯。二是权利直接的客体,即要求什么?所要求的可以是物质资料,可以是服务。三是权利的间接客体,即对谁提出要求?这可能是其他的人,也可能是单位、国家。权利现象是与人类社会俱来,权利不限于法律范围,即使在阶级社会中,还有许多与法律权利同时并存的其他权利,如道德权利、宗教权利、政党等社会团体成员的权利等,权利的内涵是不断净化的,只要社会还在发展,权利的净化就不会停止。{7}(P2-7)

  所谓青少年罪犯权利是人的权利的一个特殊内容。是青少年罪犯作为具有青少年罪犯身份的人所应当享受的权利,{9}(P36)是具有法律规定并给予保障的、能够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9}(P76)这里所说的青少年罪犯,是专指被判处自由刑并在监禁中服刑的犯罪分子,其权利主体是具有特殊身份的人—青少年罪犯,权利的直接客体是享有未被法律剥夺和限制的主张,权利的间接客体既可以是监狱(包括未成年犯管教所),也可以是国家相关机关,如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根据相关研究,罪犯这里特指青少年罪犯权利主要由三类构成:即作为人的青少年罪犯所享有的人权、作为公民的青少年罪犯所享有的公民权及基于矫正需要所授予的青少年罪犯的权利等。{7}(P29)与普通公民相比,青少年罪犯权利具有受限制性、不完整性和不稳定性等特点,他们的部分公民权利受到剥夺,部分公民权利受到限制以致无法实现。但是,依照法律,他们仍享有未被剥夺或限制的公民权利。

  “权利”一词,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在我国出现频率极高,几乎成为一种时尚,人们言必称“权利”。{10}(P7)权利已成为现代社会人们追求的至高目标,并且保障人权在法律上得到了切实的体现。法律由保障公民的权利,进而演进为保障特殊公民—罪犯的权利。{10}(P8)其地位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刑法学家陈兴良甚至提出“一个国家对罪犯权利的保障程度是反映出这个国家的法治状况和文明程度”的观点,给人以震撼。它说明,罪犯包括青少年罪犯权利是整个人类人权事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没有对罪犯包括青少年罪犯权利的尊重和保障,人类的人权事业就算不上完整的。青少年罪犯作为一种特殊群体,处于弱势地位,其人权容易被侵犯和忽视,并且因为青少年罪犯在监管场所服刑这一特定因素,使得有的权利对社会其他公民是不必强调的,而对青少年罪犯则需要特别保护,只有这样,才能体现人权的保障,体现社会的文明和进步。{11}(P514)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青少年罪犯权利的保障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人权水平的重要标尺之一和“反映出这个国家的法治状况和文明程度”。

  保障青少年罪犯权利是监狱警察权力价值的重要体现。监狱警察运用权力保障青少年罪犯权利体现了监狱警察权力的行使对青少年罪犯的价值。权力运行的目的与权利的要求相一致,国家就越能得到社会的尊重和公民的拥护,反之,则会形成对立乃至对抗。{12}(P25-26)现代监狱机关作为一种权力载体,必然要处理好与权力关联的这四对关系,这是实现权力价值的要求。根据以上理论,权力与权利的外在关系是最为核心的关系,是监狱制度建设的重点。表现在监狱制度方面,就是要在正确处理监狱的公权力和罪犯包括青少年罪犯人权之间的矛盾。{12}(P26)特别要在高强度的监狱警察权力和脆弱的青少年罪犯权利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这就需要把伦理融入监狱警察权力之中,有无监狱警察权力伦理是不一样的,有了监狱警察权力伦理,权力就能够得以较好的掌控,以更好地维护青少年罪犯权利。

  具体来说,监狱警察权力伦理在青少年罪犯权利保障中的作用主要表现为:

  首先,监狱警察权力伦理反映了青少年罪犯权利保障的内在需求。监狱权力伦理一旦深化于监狱警察内心,就能使其出于一种内在的道德责任去主动适应青少年罪犯权利保障的内在需求。

  其次,监狱警察权力伦理是监狱警察行使权力保障青少年罪犯权利的价值基础。监狱警察权力伦理一方面调控和约束其权力的行使,使其不偏离权力运营的轨道,从而是其保障青少年罪犯权利的行为控制在一个公正、合理的范围之内;另一方面,监狱警察权力伦理又引导和激励监狱警察在行使权力保障青少年罪犯权利的过程中实现至善的价值目标、道德人格和道德理想。由此体现出监狱警察权力伦理构成监狱警察行使权力保障青少年罪犯权利的价值基础。

  再次,监狱警察权力伦理是决定青少年罪犯权利是否切实得以保障的一个重要因素。监狱警察在对待青少年罪犯权利保障的问题上,除了依法办事外,还要求监狱警察对青少年罪犯权利发自内心的尊重和切实的关怀。这样才能使青少年罪犯权利得以切实保障。

  第四,监狱警察权力伦理能够对青少年罪犯权利的具体保障做出合理的权衡选择和评判。监狱警察在保障青少年罪犯权利的过程中,良知的底线,文化精神以及舆论等的支持,常常使青少年罪犯权利得以切实保障。

  三、注重监狱警察权力伦理的培育,更好地发挥监狱警察权力在青少年罪犯权利保障中的作用

  警察包括监狱警察的道德水准标志着一个国家的道德风尚和执法水平,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马丁·路德·金说过:“一个国家的繁荣,不取决于它的国库之殷实,不取决于它的公共设施之华丽,而在于它的公民的文明修养。”{13}作为法治社会的国家,执法者的道德修养如何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警察这里主要说监狱警察作为执法者,手中拥有国家和法律所赋予的执法权,依法保障罪犯包括青少年罪犯的合法权益,如果权力伦理意识低下,很容易无视罪犯包括青少年罪犯应享有的合法权利,甚至会运用手中的权力从事非道德乃至非法活动,这种不讲道德的行为比一般人不道德的行为危害要大得多,是对道德和法律的践踏。因此监狱警察权力伦理的培育十分必要。但监狱警察的权力伦理不是自发生成的,必须经过一定的培育,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手段才能达到既定的道德水平。这里主要从注重监狱警察权力伦理的培育,更好地发挥监狱警察权力在青少年罪犯权利保障中的作用的角度谈谈以卜几个方面:

  第一,进一步确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从伦理层面提高监狱警察行使权力保障青少年罪犯权利的认识。作为人的存在,主张罪犯包括青少年罪犯的不为法律所剥夺和限制的权利是天经地义的,得到尊重和保护是顺理成章的,不如此就会从根本上损害社会的利益。{11}(P520—521)保障青少年罪犯权利不能仅停留在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和不被打骂体罚的低水平上,要从物质保障和精神需求等多个方面去实践青少年罪犯权利的保障工作,在对监狱物质条件不断改善的同时,要重视满足青少年罪犯的精神需求尤其是文化需求、审美需求等。要主动增强青少年罪犯对自身权利的维护意识。不要动辄就把青少年罪犯自我维权看作是过度维权,实行压制。要搭建帮助青少年罪犯自我维权的平台。

  第二,要强化监狱警察权力伦理的制度保障。监狱警察的权力伦理不是天生的,其形成的过程是一个由他律到自律的过程,其中加强制度保障是重要的一环。正如邓小平所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14}可见监狱警察权力伦理的培育离不开制度,良好的制度是监狱警察伦理形成的外在客观条件。强化监狱警察权力伦理的制度保障,一方面,在监狱警察的进口和出口的办法上,吸收具有良好思想道德品质、文化教养和业务能力的人员,淘汰素质上不能适应青少年罪犯权利保护和未来发展的人员,通过制度的建立和落实,使保障青少年罪犯权利这种价值取向真正成为监狱警察权力行使的共识。另一方面建立完善监狱警察的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他们的内在素质。

  第三,加强监狱警察权利伦理培育要把以德治警与依法治警有机结合。监狱警察道德与监狱法都是调控监狱警察行使权力,保障青少年罪犯权利的行为规范和执法公正的两大精神支柱。其中,监狱警察道德是立警的根本,是监狱警察正确行使权力的重要精神力量,监狱警察道德能够启发监狱警察自觉的道德行为,是一种重要的权力行为调控手段。监狱法是监狱警察执法的根本,是强制手段。监狱警察道德是基础,法律规范要受到道德规范的制约,法的践行需要道德来支持,监狱法又是监狱警察道德的保证。“道德是法律的灵魂,更是执法者的灵魂、,没有灵魂的法律只有法律之名而无法律之实,而没有道德的执法者只能使法律的执行扭曲。”{15}监狱法与监狱道德之间的这种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内在关系,共同影响和制约着监狱警察的权力运用行为,因此,加强监狱警察权利伦理培育,必须将以德治警和依法治警加以有机结合。通过双管齐下施以德治和法治两种手法,使之相互补充,保证监狱警察行使权力,是保障青少年罪犯权利的行为既符合道德规范又符合法律规范。

  第四,重视监狱警察个体德性的自塑。作为监狱警察个体的德性自塑,主要有加强自身学习、结合监狱行刑实践特别是青少年罪犯权利保障活动的实践和慎独三种方法。其中,加强自身学习是提高道德认识主要途径;实践锻炼是培养良好的道德行为的主渠道,同时对提高认识、陶冶情感、磨炼意志具有重要作用;慎独是锻炼道德意志、体验道德情感的重要方法,它表现为个人在独处情况下洁身自律、严格要求、自我解剖、不为恶行,是个人提高自制力、纯正意念、自我监督和自我评价的过程。加强自塑,不断学习、不断锻炼、洁身自律,监狱警察个体的心灵会变得纯洁,变得善良,变得富有德性,变成监狱领域最亮丽的一道风景线,从而更有效地发挥监狱警察权力在保障青少年罪犯权利中的重要作用。




【作者简介】
贾洛川,单位为上海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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