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其它民商案例 >> 查看资料

名誉侵权管辖异议成功的二审答辩

发布日期:2012-05-26    作者:110网律师

民事 答 辩 状

答 辩 人:朱×英,女,196×年1月18日生,双峰县人,该县×
××镇干部,住该县××镇××街××号
答 辩 人:朱××,男,196×年6月21日生,双峰县人,下岗职
工,户籍该县××镇××街888号,住该县××镇××
村××组
被答辩人:长沙电视台××频道
法定代表人:谢××,该频道总监
住所:长沙市××中路1段203号湖南××大厦8楼,
答辩人于2011年12月14日收到双峰县人民法院转来被答辩人因与答辩人名誉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双峰县人民法院(2011)双立初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的上诉状副本一份,现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请求将双峰县人民法院(2011)双民一初字第950号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被答辩人没有主张只有哪个法院对该案才有管辖权,也没有具体请求将该案移送给哪个法院,主张不明确,依法视为没有主张,异议依法不能成立。
二、被答辩人主张“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与原告所在地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本案只有被告即上诉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才有管辖权”,这一上诉理由为无稽之谈。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名誉侵权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被答辩人认为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与原告所在地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的主张明显与这一规定相违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答辩人在双峰从计算机终端上看到被上诉人发布的视频,依照以上规定,双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依被答辩人自己“侵权行为地对本案有管辖权”的主张,双峰县法院对本案自然享有管辖权。
三、被答辩人主张其“是地方电视台,节目没有覆盖双峰,所以双峰县不可能成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原告根本没有看到上诉人播放的电视节目,原告也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能够证明上诉人(被告)侵权的证据,所以双峰县不可能成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地”,这一上诉理由根本不能成立,完全是无稽之谈。
1、被答辩人主张其是地方电视台,节目没有覆盖双峰,答辩人没有看到被答辩人播放的电视节目,这确实不错。但是,这并不能充分排除双峰县不可能成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客观事实上,被答辩人在节目播出后,考虑到其节目没有覆盖到双峰县,对答辩人在当地没有影响与名誉侵害不够,遂于2011年3月17日将节目视频上传到优酷网传播,让答辩人及其亲友以及全球人都能从优酷网上看到其节目,对答辩人实施实质性的丑化与名誉侵害,答辩人的朋友从优酷网上看到此视频后告知答辩人才知道被答辩人侵权行为,答辩人所保存的视频证据也是在双峰请人从优酷网上所下载。要是被答辩人不将其此节目节目视频上传到优酷网传播,也许答辩人至今还不知道被答辩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更不用说证据保全了。虽然被答辩人在答辩人的姐姐朱秋秀向被答辩人索赔后被答辩人从优酷网上删除了视频,但是,答辩人仍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在《百度快照》上仍保存有被答辩人曾经上传该视频的记录以及该视频的网址(v.youku.com/v_playlist/f5180278o1p6.html 2011-3-17,证据附后),被答辩人以为自己已从优酷网上删除了视频就可否认其此侵权行为,简直是网络知识贫乏,掩耳盗铃!被答辩人认为答辩人根本没有看到其节目,也简直是信口雌黄,上传到网络的视频自然是其节目的载体,答辩人从网络上看到节目的视频自然就是看到了节目。假如答辩人没有看到节目怎么会知道被侵权?怎么会保存有记录节目的光盘?为怎么会向被答辩人主张权利?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