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的基本流程
破产程序的基本流程
一般破产案件的流程
纳入国务院破产计划调整的破产案件的流程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33条的规定及人民法院的审理实践,破产案件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依据《企业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操作,不纳入国务院有关破产计划调整的案件,称为一般破产案件,按照一般破产程序进行;另一种是纳入国务院破产计划调整的案件,除适用《企业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外,还执行国务院有关专门适用于纳入国务院计划调整破产案件的政策文件,其破产程序与一般破产案件的程序略有不同。以下简要说明两类破产案件的操作流程。
一、一般破产案件的流程(见图示一)
图示一:一般破产程序流程图
(一)当事人申请
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启动的初始条件。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程序的启动采取“申请主义”。两种人具有破产申请人资格:一是债务人;二是债权人。(见图示二)
如系债务人申请,首先应当区别企业性质,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的同意。其次,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的资产状况予以审计,以印证该企业是否已达破产界限。再次,应当拟定好破产预案。破产预案中应当包括妥善安置职工的内容以及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等相关情况。然后,持相关材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申请企业破产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破产申请书(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支付情况等。
如系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则与债务人申请不同。债权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并应当提交证明债权存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图示二:破产申请
从申请目的来说,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和解申请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和破产清算申请。
破产申请可以撤回。《企业破产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准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在撤回破产申请之前已经支出的费用由破产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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