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被人多看一眼 酒后少年刀捅对方
发布日期:2012-05-28 作者:110网律师
2011年10月14日凌晨3点,被告人郭某和少年何某(已判刑)、陈某(另案处理)从惠安某酒吧喝完酒出来,步行至八二三街红绿灯处时,遇到过路的原告人李某等人。少年何某因被李某等人多看了一眼,便心生不爽,伙同被告人郭某及陈某殴打他们,用折叠刀捅伤原告人李某的后背致其轻伤,另一名男子也被砍伤手臂致轻微伤。2011年12月21日,被告人郭某在其姐姐的陪同下到惠安县城关派出所投案自首。
惠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无视社会管理秩序,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民法的相关规定,经综合考量其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等,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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