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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受伤未必都算工伤

发布日期:2012-05-30    作者:徐涛律师
 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颁布两周年之际,昨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及六区社保部门同时上街设点,30个社保咨询点同时展开工伤保险咨询活动。
   
     社保不必捆绑购买
      
     昨天上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管林根和市社保中心主任叶齐招来到市劳动就业大厦门口咨询点,现场接受群众咨询。前来咨询的人员当中有很多都对《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法律法规不熟悉,为此,工作人员又多拿了些宣传材料发给市民。
   
     管林根表示,去年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已经明确规定,社保不必捆绑购买,但工伤保险是强制购买的,各用人单位必须全员参保,否则将被罚员工工资总额的1 至3倍,被罚当月不买,下月还要继续罚。而且,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此外,工伤处负责人表示,只要和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有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单位就必须为其购买工伤保险,且个体工商户也应参加工伤保险。
   
     上下班途中受伤算工伤?
   
     刘先生早上送孩子上学,怕上班迟到便在某十字路口闯红灯,被汽车撞到,造成左腿骨折。他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不同意。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解答说,按有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遇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在交通事故中行人负主要责任(60%或70%以上)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另外,工伤处负责人介绍,在正常工作场所履行工作时受到暴力伤害的应算工伤,但故意挑起事端结果受伤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基础
   
     该负责人还表示,有一些员工申请工伤认定时,不能提供劳动关系有效证明,既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工卡、工作证等,致使工伤认定困难,工伤认定的重要前提是员工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若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受伤员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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